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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工程建筑合同.doc

上传人:木东 文档编号:946693 上传时间:2019-10-15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97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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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1. 单元网格划分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的要求,结合实地调查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单元网格进行精细划分和编码。单元网格的设计划分,不仅适用于城市管理工作,也要考虑为治安管理、医疗急救、专项普查、城市应急响应等领域的拓展应用提供兼容操作平台。每个单元网格、既是市民进行日常生产生活的地理单元,也是大城管决策分析应用的地理单元。1.1.1.1. 单元网格定义单元网格数据是指根据一定规则划分的城市管理基本管辖责任单元数据。单元网格数据可为人的活动的地理单元数据、未开发的山体或河流水域等的自然地理单元数据、城市住宅区或商业区的居民社区管辖的片状地理单元数据、

2、高速公路、铁路等特别管辖的带状地理单元数据等等。单元网格是城管部件和城市管理事件的空间定位和管辖职责分割的单元,是城市管理对象定位的基准之一。在划分上单元网格需要覆盖城市的每一寸土地,没有盲区。单元网格数据的形成包括地理空间划分信息数据的形成和网格编码数据的形成。1.1.1.2. 单元网格划分根据建设部的有关标准(CJ/T213) ,划分原则如下:(1) 法定基础原则单元网格的划分基于 1:500 基础地形图数据,结合市、街道(乡镇) 、社区(村)等各级行政区划范围进行,需要市城管、市民政局、各城区等部门对划分结果进行核实和确认,以保证单元网格划分的正确性与权威性。(2) 属地管理原则单元网格

3、的最大边界为社区边界,网格的划分尽量不跨越社区边界。(3) 地理布局原则按照城市中的街巷、院落、公共绿地、广场、桥梁、空地、河流等自然地理布局进行划分,对于因历史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社区边界未按地理布局原则划分的情况,以核实结果为准。(4) 现状管理原则为强化和实施有效管理,单位自主管理的独立院落超过 10000 平方米时不作拆分,以单位独立院落为单元。(5) 方便管理原则为方便实施管理,尽可能使管理路径便捷。(6) 负载均衡原则兼顾建筑物、管理部件的完整性,单元网格的边界一般不应穿越建筑物、管理部件,并使各单元网格内的管理部件的数量大致均衡。(7) 无缝拼接原则单元网格之间不应有漏洞,不能出现交

4、叉重叠。(8) 相对稳定原则单元网格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随便更改。1.1.1.3. 单元网格编码单元网格的编码应保证时间和空间上的惟一性,单元网格变更时,原代码不应占用,变更后的单元网格按编码规则进行扩展。单元网格编码由 14 位数字组成,依次为 6 位行政区划代码,3 位街道(乡镇)代码,3 位社区(村)代码和两位单元网格顺序码。编码结构下图所示。单元网格顺序码在一个社区(村)内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流水编码,单元网格变更调整时,涉及变化的单元网格顺序码递增,并按此原则扩展。单元网格编码如下表: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字段长度说明1万米单元网格编码 BGCode varc

5、har 142万米单元网格描述 BGName varchar 1003 面积 BGSqua integer 84 初始时间 ORDate date 85 变更时间 CHDate date 8第一次划分时为空项6工作单元网格编码 WGCode varchar 14此为万米单元网格所属的工作单元网格编码7 备注 Describe varchar 100需要特别注记的内容,如变更原因、变更前编码等。8 社区网格编码 CommuId String 12 所属社区代码一个单元网格在时间和空间定义上有一个唯一的编码,单元网格变更时,其原代码不占用,新增或变更后的单元网格按照原有编码规则进行扩展。 一个单元

6、网格在时间和空间定义上应有一个唯一的编码,单元网格变更时,其原代码不应占用,变更后的单元网格按照原有编码规则进行扩展。 单元网格编码由 14 位数字组成,依次为 6 位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3 位街道(镇)代码、3 位社区代码和 2 位单元网格顺序码。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照 GB/T 2260 执行,街道(镇)代码按照 GB/T 10114 执行,社区代码按照各地管理要求进行编码。 单元网格顺序码在一个社区内按从左到右、从山到下的顺序编码。1.1.1.4. 社区网格编码单元网格是以社区网格为基础划分的,社区网格编码如下表所示。区域序号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说明

7、1 市辖区名称 DistName String 60 所属市辖区名称2 市辖区编码 DistId String 6 所属市辖区代码3 市辖区面积 Distarea Double 小数点后2位市辖区4 备注 Note string 1005街道办事处名称StreetName string 100 所属街道办事处名称6 街道办编码 StreetId String 9 所属街道办事处代码7 街道办面积 streetarea Double 小数点后2位街道办事处8 备注 Note string 1009 社区名称 CommuName string 100 所属社区代码10 社区编码 CommuId S

8、tring 12 所属社区代码11 社区面积 Commuarea Double 小数点后2位12 所属街道 BelongTo Char 9 所属街道代码社区13 备注 Note string 1001.1.1.5. 监督网格编码监督网格划分编码如下: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说明1工作单元网格编码 WGCode varchar 14编码规则为 6 位城区号+3 位街道办号+4 位监督网格流水号2工作单元网格描述 WGName varchar 1003 面积 WGSqua integer 84 初始时间 ORDate date 85 变更时间 CHDate date 8第一次

9、划分时为空项6 备注 Describe varchar 100需要特别注记的内容,如变更原因、变更前编码等。一个工作单元网格在时间和空间定义上有一个唯一的编码,工作单元网格变更时,其原代码不占用,新增工作单元网格按照原有编码规则进行扩展。1.1.1.6. 单元网格图集编制单元网格图集在大连市地形图基础上按划分原则进行,划分之后的单元网格上都附有网格编码,并打印成图。每一个单元网格在图集中都有属性说明。1.1.2. 城市部件分类及编码1.1.2.1. 城市部件分类城市管理部件按建设部标准,划分为大类和小类,部件的大类分为: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其它设施类以及

10、扩展部件类。其中: (1) 公用设施类主要包括水、电、气、热等各种检查井盖,以及相关公用设施等;(2) 道路交通类主要包括停车设施、交通标志设施、公交站亭、立交桥等;(3) 市容环境类主要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箱、广告牌匾等;(4) 园林绿化类主要包括古树名木、绿地、城市雕塑、街头坐椅等;(5) 房屋土地类主要包括宣传栏、人防工事、地下室等;(6) 其它设施类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工地、水域附属设施等;(7) 扩展部件类专门用于对未包括在上述大类中而又确需分类管理的部件的扩充。部件的分类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建设部标准基础上做相应调整。下表为部件分类代码与符号表:大类代码大类名称小类代码小类名称 符号

11、 说明01 上水井盖标有“供水、给水、自来水公司、水闸、水门、水表”等字样的地下给水管道的井盖02 污水井盖标有“污水、污”等字样的地下污水管道的井盖03 雨水井盖标有“城建、市政、建设局、雨水、雨” 等字样的地下雨水管道的井盖04 雨水箅子雨水下水道口用于遮盖和排水的专用设施05 电力井盖标有“电力”等字样的电力设备地下专用管道的井盖01 公共设施06 路灯井盖标有“路灯分局、路灯”等字样的路灯地下专用管线的井盖07 通讯井盖标有“电信、中国移动、网通”等字样的井盖。含各通信运营商所设置的电信井盖08 电视井盖 有线电视地下专用管线的井盖09 网络井盖标有“网络信息、网络通讯、网络”等字样的

12、互联网络地下专用管线的井盖10 热力井盖标有“热力、热”等字样的地下供热管道的井盖11 燃气井盖标有“煤、煤气、燃”等字样的地下燃气管道的井盖12 公安井盖标有“公安、公安交管”等字样的公安部门设置的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13 消防设施消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含消火栓、消防井盖、消防龙头14 无主井盖 类型或权属不明确的井盖15 通讯交接箱含有线、广电电信交接箱、电信交接间、各通信运营商所设置的交接箱16 电力设施供电部门用于供电的附属设施。含派接箱、电闸箱、开闭器等17 立杆含电杆、拉杆、电信立杆、有线电视立杆、公交电杆、公交拉杆、公安立杆18 路灯安装在公共场所用于照明的设施19 地灯 指埋

13、设在地面上的灯20 景观灯 照亮建筑、树木和景观的灯21 报刊亭 报在公共场所出售报刊杂志的构筑物22 电话亭 提供电话服务的公共设施23 邮筒 提供邮政服务的公共设施24 信息亭 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终端25 自动售货机 能够自动出售商品的设备26 健身设施室外用于公共体育健身的器械。含儿童游乐设施27 中水井盖 标有“中水”字样的井盖28 公交井盖 标有“公交”字样的井盖29 输油(气) 井盖标有“输油、输气”等字样的井盖。含输油(气)标志桩30 特殊井盖 测绘、国防及其它专业井盖31 民用水井在公共场所供居民给取生活用水的设施32 供水器用于居民和绿化的供水设备。含洒水车供水器和园林绿化

14、供水器等33 高压线铁塔 架设高压电线用铁塔34变压器(箱)市电用变压设施35燃气调压站(箱)用于天然气、煤气、石油液化气等非腐蚀性气体压力调节、稳压、控制计量、远程监测的设备。含燃气调压器、燃气调压箱、燃气调压柜、燃气调压站3城管包括 3 种:一种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同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正规编制城管队员,行话叫做“行政执法队员”,有管理,疏导,取证,审批,暂扣等法律赋予城管部门的全部权力,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种是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请的临时“社区进站人员”。第三种,既不是有执法权的正规城管,也不是招聘的协管员,而是由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学生等在一些重要节日

15、等特殊时期,经过有组织或者自发的临时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人员。定 义 :在 我 国 当 前 法 制 体 制 下 , 为 避 免 从 前 多 头 执 法 造 成 的 重 复 执 法 而 产 生 的综 合 执 法 机 关 。全 称 : 城 市 管 理主 要 职 责1、 贯 彻 实 施 国 家 及 本 市 有 关 城 市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章 , 治 理和 维 护 城 市 管 理 秩 序 。 城 管 帽 徽2、 组 织 起 草 本 市 有 关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方 面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规 章 草 案 ,研 究 提 出 完 善 本

16、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 3、 负 责 本 市 城 管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的 指 导 、 统 筹 协 调 和 组 织 调 度 工 作 。 4、 负 责 本 市 城 管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的 监 督 和 考 核 工 作 。 5、 负 责 本 市 市 政 设 施 、 城 市 公 用 、 城 市 节 水 和 停 车 场 管 理 中 的 专 业 性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负 责 城 管 监 察 队 伍 行 政 执 法 中 跨 区 域 和 领 导 交 办 的 重 大 案 件的 查 处 工 作 。 6、 负 责 本 市 城 管

17、监 察 行 政 执 法 系 统 的 组 织 建 设 、 作 风 建 设 、 队 伍 建 设以 及 廉 政 勤 政 建 设 工 作 。 7、 承 办 市 政 府 及 市 市 政 管 委 交 办 的 其 它 事 项 。 权 力 性 质在 行 政 法 学 上 , 城 管 权 力 的 性 质 是 城 市 公 物 警 察 权 。 一 .设 施 、 共 用 物 、 公 物 及 其 历 史 脉 络现 代 行 政 法 上 , 警 察 国 家 已 经 向 福 利 国 家 、 给 付 国 家 的 转 型 , 以 致 政 府越 来 越 倾 向 于 以 行 政 给 付 手 段 为 人 民 服 务 , 城 管 执 法

18、图 片除 了 直 接 动 用 财 政 补 贴 或 者 奖 励 行 政 相 对 人 , 政 府 在 投 资 建 设 、 维 护 各 种 设施 , 为 人 民 提 供 更 为 先 进 和 便 利 的 生 活 条 件 ,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个 方 面 。 尽 管各 种 民 营 方 式 正 在 侵 入 公 物 领 域 , 至 少 是 目 前 , 其 中 由 行 政 机 关 提 供 和 管 理的 设 施 还 占 很 大 一 部 分 , 而 且 地 位 仍 然 十 分 重 要 。 在 城 市 管 理 领 域 , 尤 其 如此 。 从 城 市 设 施 角 度 切 入 公 物 , 可 能 比 较 直

19、 观 而 容 易 理 解 。 设 施 , 是 我 国 立法 上 常 见 的 词 语 , 有 一 百 部 左 右 的 法 律 中 使 用 了 这 一 词 汇 。 设 施 常 与 不 同 的修 饰 语 组 成 诸 如 “军 事 设 施 ”“市 政 设 施 ”“公 共 设 施 ”“基 础 设 施 ”“公 共服 务 设 施 ” 等 等 。 除 了 军 事 设 施 保 护 法 , 法 律 对 其 他 “设 施 ”并 无 过多 的 解 释 , 其 内 涵 和 外 延 尚 缺 乏 严 格 的 界 定 。 但 是 , 即 使 凭 借 生 活 经 验 , 我们 也 可 以 知 道 有 这 样 特 点 的 一 类

20、 设 施 , 例 如 道 路 : 1) 政 府 等 行 政 主 体 提 供或 者 认 可 , 2) 一 般 情 况 下 无 需 特 别 许 可 而 供 公 众 直 接 使 用 。 在 中 华 民 国 以 来 的 传 统 行 政 法 理 论 上 , 这 种 供 人 民 直 接 使 用 的 各 类 物 或者 设 施 , 称 作 “共 用 物 ”“共 用 财 产 ” “公 众 用 物 ” “公 共 用 财 产 ” “公 有 公 共 设 施 公 产 ” 等 , 作 为 “公 物 ”或 者 “行 政 公 物 ”的 重 要 一 种 。 从 现 有 的 资 料 看 , 现 代 行 政 法 上 的 “行 政

21、公 物 ”起 源 于 法 国 法 律 的“公 产 ”( domaine public) 。 1833 年 民 法 学 家 、 第 戎 法 学 院 院 长 V.普 鲁东 所 著 的 公 产 论 中 , 首 次 系 统 地 对 公 产 理 论 作 出 了 说 明 , 指 出 公 产“受 到 特 殊 的 保 护 ”; 在 19 世 纪 后 期 普 鲁 东 的 理 论 很 快 为 学 术 界 和 司 法 界 所接 受 。 20 世 纪 以 后 , 法 国 公 产 理 论 有 很 大 的 发 展 , 公 产 的 范 围 越 来 越 广 泛 ,成 为 非 常 复 杂 的 制 度 , 通 常 认 为 , 某

22、 项 财 产 是 否 应 享 受 公 产 的 保 护 , 根 据 它所 履 行 的 功 能 决 定 , 不 是 根 据 它 的 性 质 决 定 ; 而 且 公 产 受 特 别 保 护 程 度 , 具有 不 同 的 等 级 。 在 法 国 , 20 世 纪 初 之 前 法 院 认 为 只 有 直 接 供 公 众 使 用 的 财产 才 是 公 产 , 后 来 法 学 家 奥 里 乌 和 狄 骥 等 提 出 供 公 务 用 的 财 产 也 是 公 产 ;1946-1947 年 在 法 国 民 法 改 革 起 草 委 员 会 建 议 对 公 务 用 公 产 范 围 进 行 限 制 ,即 “该 财 产

23、的 自 然 状 态 或 经 过 人 为 的 加 工 以 后 的 状 态 必 须 是 专 门 的 或 主 要 的适 应 于 公 务 所 要 达 到 的 目 的 ” 。 法 国 的 公 产 法 已 经 形 成 十 分 完 整 的 体 系 。 德 国 学 者 奥 托 ?梅 耶 , 在 研 究 了 法 国 的 公 产 制 度 之 后 , 试 图 将 其 引 入 德国 行 政 法 , 但 却 未 能 使 德 国 接 受 发 过 学 说 中 的 特 别 分 类 ( 即 将 公 产 所 有 权 从民 法 上 的 私 所 有 权 独 立 出 来 ) , 德 国 “公 物 原 则 上 使 用 民 事 法 律 ,

24、 但 是 在 某些 方 面 , 特 别 是 公 共 使 用 上 , 又 与 公 法 约 束 相 重 叠 。 ” 因 此 , 德 国 公 物 法仍 然 形 成 了 一 套 比 较 完 整 的 包 括 了 命 名 、 使 用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 日 本 行 政 法 自 明 治 宪 法 时 代 , 法 学 继 受 了 大 量 的 德 国 法 的 因 素 , 但 也 日本 立 法 也 受 到 了 法 国 法 的 影 响 。 作 为 公 物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 道 路 法 借 鉴了 德 国 法 , 原 河 川 法 参 考 了 法 国 法 。 ” 日 本 的 公 物 法 体 系 也 比 较 完 整 ,但 是 , 理 论 在 公 物 管 理 权 与 警 察 权 的 关 系 问 题 上 研 究 尚 不 充 分 , 未 能 彻 底 厘清 二 者 的 关 系 , 以 至 多 有 混 淆 。 这 种 混 淆 甚 至 影 响 了 我 国 的 年 轻 学 者 。 清 末 以 后 , 我 国 学 者 多 有 负 笈 东 瀛 , 学 习 法 律 者 。 民 国 期 间 日 本 行 政 法持 续 传 入 中 国 , 并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研 究 规 模 。 其 中 学 者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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