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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袋生产项目报告表.pdf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9482003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PDF 页数:80 大小:5.0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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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烟台海涵塑业有限公司塑料袋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烟台海涵塑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2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烟台海涵塑业有限公司塑料袋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210-370687-04-05-920107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碧城工业园 191 号地理坐标(东经:121 度 13 分 13.720 秒,北纬:36 度 46 分 23.440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3 塑料丝、 绳及编织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 塑料制品业 292其他(

2、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210-370687-04-05-920107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5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海阳碧城工业区总体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碧城工业区产业定位以轻纺、机电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未规

3、定限制和禁止入驻产业,碧城工业区未进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企业提供的土地证明了解,项目工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不违背碧城工业园规划要求。 2 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可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本项目的建设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范围。2、选址符合性本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详见附件 3),因此本项

4、目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项目选址合理。二、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二、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主要指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环发2016176 号),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为“SD-06-B2-015 烟台海阳东南部土壤保持生态红线区”,位于项目东侧,与本项目最近距离为 1.0 公里,不在红线范围内,本项目厂址与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无相交,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5、本项目区与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位置关系见附图 4。(2)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标准; 声环境质量目标为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地下水质量目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 类标准;地表水质量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标准; 3 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为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中“筛选值”标准。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经治理后对环境污染较小。采取

6、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利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项目用电为海阳市供电管网统一供给,供水由市政自来水管网统一供给,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烟政发20217 号)文件中的附件3, 本项目符合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要求。综上,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2、与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根据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

7、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7 号),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位置关系见附图 5。表 1 本项目与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文件内容符合性一、主要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 1478.59 平方公里,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 3551.57 平方公里; 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不低于 1983.02 平方公里。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涵盖全市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 各类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海岛、河流、湿地、林地、水库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本项目不涉

8、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地、河湖岸线、海岸线,符合管控要求环境质量底线。稳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 80%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区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市考核要求,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 63.6%;入海河流消除劣 V 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 97.6%。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经治理后对环境污染较小 4 达到 95%以上。资源利用上线。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煤炭消费总量进

9、一步压减,能耗总量及强度指标完成省下达任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总量及强度“双控”,全市用水总量目标控制在 17.01 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完成省下达任务;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消除,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指标达到省下达目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开发强度,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本项目不使用煤炭,不开采地下水,不涉及基本农田。运营过程中利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项目用电为海阳市供电管网统一供给,供水

10、由市政自来水管网统一供给,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陆域环境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该区域重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产业园区的重点管控单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动态调整。本项目为塑料制品业,为工业用地,符合管控要求三、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及重点区域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相关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城市生态功能定位,根据省-区域-地市-单元四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实省级、区域

11、清单基础性、规范性要求,以全市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相关要求,建立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 据 根 据 烟 政 发20217 号文件中附件 3,本项目符合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要求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满足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符合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准入要求,满足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3、与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烟环委办202110 号)的符合性分析根据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2、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方圆街道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 ZH37068720001。表 2 本项目与方圆街道重点管控单元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清单内容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1.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管理。2.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执行,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管理。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5 3.为保护下游东村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严格水污染较重项目审批。污染物排放管控1.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

13、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2.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建设,减少生活污水直排;科学实施河道清淤,减少施工对河流水质的影响。3.配套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前,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废水项目; 间接排放生产废水应满足行业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应满足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4.对东村河方圆街道段,实施沿河垃圾污染清理、沿河畜禽养殖业排查整治、渗漏污水管网修复等工程。5.工业集聚区内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保设施“三同时”、在线监测、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持续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改、扩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须实行区域减量替代。6.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

14、环保设施“三同时”、在线监测、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鼓励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行区域减量替代,持续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7.提升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清洁化发展水平;对于超标的水环境控制单元, 新建、 改建、 扩建涉水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 代;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确保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按要求落实相关环保制度,VOCs须实行区域等量替代环境风险防控1.加强化工行业重点企业风险防控。2.化工企业、涉重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

15、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地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定期监测。3.工业集聚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企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园区及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4.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控制单元, 按照“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要加强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2.加快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金属

16、冶炼、酿酒和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本项目无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由上表可知,本项目满足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4、与环发201277 号文及环发201298 号文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 6 201277 号文)中要求: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17、 (环发201298 号文)中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完善。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附录 B, 本项目不涉及其中危险物质, 危险物质的临界量 Q1,环境风险潜势为 I,本项目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简单分析。本环评拟对项目的风险、废气、废水和固废防治措施进行评价,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计完善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5、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表 3 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一览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十五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

18、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项目类型符合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有组织 VOCs 排放量为 0.376t/a,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19、;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符合第十七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登记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符合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企业不涉及上述行为符合 7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20、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21、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符合6、本项目与“水、气、土十条”符合性分析表 4 本项目与“气十条”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减少污染物排放本项目废气经治理后,能够达标排放符合二、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符合三、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本项目能够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备注:其他与项目不相关的条数未罗列在本表格中。表 5 本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

22、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符合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设备,不属于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符合备注:其他与项目不相关的条数未罗列在本表格中。表 6 本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符合二、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严控工况污染,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本项目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符合 8 备注:其他与项目不相关的条数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23、综上,项目符合“水、气、土十条”的相关规定。7、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符合性分析表 7 本项目与环大气201953 号文符合性一览表环大气201953 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 辐射固化、 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 水基、热熔、 无溶剂、 辐射固化、 改性、 生物降解等低 VOCs含量的胶粘剂, 以及低 VOCs 含量、 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 替代溶剂型涂料、 油墨、 胶粘剂、 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项目使塑料颗粒进行生产,从源头减

24、少 VOCs产生符合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 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 工艺改进、 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 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将有机废气的可能产生环节均控制在密闭车间内完成,尽量削减 VOCs 的无组织排放符合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 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

25、及生产工况等, 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低浓度、 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附、 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 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 应定期更换活性炭, 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

26、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 推广集中喷涂、 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 VOCs治理效率。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企业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做好记录符合加强企业运行管理。 企业应系统梳理 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本项目加强 VOCs 排放环节和工序的管理,所有产生工序均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符合 9 8

27、、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符合性分析表 8 项目与 GB 37822-2019 符合性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本项目情况符合性5、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5.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1.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5.1.4 VOCs物料储库

28、、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项目危废等存放于危废间密闭桶或袋内符合7、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2.1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団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配(混合、搅拌等);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e、印刷(染色、印色、定型等);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g、清洗(浸

29、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7.3.1企业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7.3.2通风生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7.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车)、检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

30、的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项目VOCs产生工序等在密闭生产车间内进行, 并设置废气收集措施和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处理措施。企业按要求建立台账, 记录原辅材料的名称、 使用量以及危废去向、 处置等情况, 并按要求保存台账。 厂房通风量按要求设计。含VOCs废料按要求储存、 转移和运输,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符合10、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0.1.2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31、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系统同步运行。 发生故障或者检修时停止生产作业。 待检修完毕, 废气收集处符合 10 10.2.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統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moL/moL,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10.3.2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

32、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0.3.4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国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价文件确定。10.4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理系统正常运行后再进行作业。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管道为密闭管道。 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 处理效率不低于80%。 企业按要求建立台

33、账, 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9、本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 号)符合性分析表 9 项目与鲁环发2019146 号的符合性分析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 水基、 热熔、 无溶剂、 辐射固化、改性、 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 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本项目生产车间密闭; 使用

34、塑料颗料进行生产符合(二)加强过程控制。1.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2.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 (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

35、)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过程, 应加盖密闭。 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3.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4.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项目VOCs产生工序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并设置废气收集措施和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处理措施, 去除效率不低于80%。满足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VOCs初始排放速率3千克/小时符合 11 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措施的,除行业有特殊

36、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配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集气罩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机械安全 局部排气通风系统安全要求(GB/T35077),通风管路设计应符合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T141)等相关规范要求,VOCs废气管路不得与其他废气管路合并。5.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6.治污设施

37、的设计与安装应充分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适用性。具有黏连性、积聚自燃性、高沸点、与碳发生化学反应的有机废气,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等治污设施。含有酸性物质的有机废气,应充分考虑对治污设施的腐蚀等影响因素。含有颗粒物的废气,为保障VOCs治污设施运行的稳定性,宜进行预处理降低颗粒物浓度。含卤素的有机废气,在使用直接燃烧、蓄热式燃烧等处理工艺时,宜采用急冷等方式减少二噁英的产生。使用臭氧发生器等基于臭氧发生原理的治污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臭氧逸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

38、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三)加强末端管控。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 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VOCs去除率应不低于80%。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VOCs产生工序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并设置废气收集和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处理措施, 去除效率不低于80%。VOCs初始排放速率3千克/小时符合10、与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的

39、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30 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 10 项目与鲁环发202030 号的符合性分析相关内容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一)加强物料运输、装卸环节管。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原料药等粉状物料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真空罐车、密闭车厢等密闭方式运输;砂石、矿石、煤、铁精矿、脱硫石膏等块厂区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无积尘,厂区无裸符合 12 状、粒状或粘湿物料采用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封闭方式运输或苫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和飞扬。料场或厂区出入口配备车辆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出场车辆清洁、运输不起尘。厂区道路硬化,

40、平整无破损、无积尘,厂区无裸露空地,闲置裸露空地及时绿化或硬化,厂区道路定期洒水清扫。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直接卸落至储存料场,装卸过程配备有效抑尘、集尘除尘设施,粉状物料装卸口配备密封防尘装置且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严禁喷溅,运输相关产品的车辆具备油气回收接口。露空地。(二)加强物料储存、输送环节管控。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原料药等粉状物料采用料仓、储罐、容器、包装袋等方式密闭储存,料仓、储罐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真空罐车、密闭车辆等方式输送。砂石、矿石、煤、铁精矿、脱硫石膏等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采用密闭料仓、封

41、闭料棚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规范储存,封闭料棚和露天料场内设有喷淋装置,喷淋范围覆盖整个料堆。所储存物料对含水率有严格要求或遇水发生变化的,在料场内安装有效集尘除尘设施。封闭料棚进出口安装封闭性良好且便于开关的卷帘门、推拉门或自动感应门等,无车辆通过时将门关闭。防风抑尘网高度高于料场堆存高度,并对堆存物料进行严密苫盖。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上料口设置在封闭料棚内,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封闭车辆等方式输送。物料上料、输送、转接、出料和扒渣等过程中的产尘点采取有效抑尘、集尘除尘措施。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封闭式储库、料仓设

42、置 VOCs 有效收集治理设施。含 VOCs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固体物料采用袋装,于仓库内储存符合(三)加强生产环节管控。通过提高工艺自动化和设备密闭化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 生产过程中的产尘点和 VOCs 产生点密闭、封闭或采取有效收集处理措施。生产设备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停止运行对应的生产设备,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生产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生产车间地面及生产设备表面保持清洁,除电子、电气原件外,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等易产生扬尘的清理措施。厂内污水收集、输送、处理

43、,污泥产生、暂存、处置,危险废物暂存等产生 VOCs 或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封闭并进行收集处理。涉 VOCs 化(试)验室实验平台设置负压集气系统,对化(试)验室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治理。项目各VOCs产生工序等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措施和废气处理措施,生产设备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同时运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密闭暂存于危废间符合11、与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符合性分析 13 表 11 项目与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符合性分析计划要求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四、实施 VOCs 全过程污染防治实施低 VOCs 含量工

44、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使用替代。 新、 改、 扩建工业涂装、 包装印刷等含 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项目, 原则上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产品。2025 年年底前, 各市至少建立 30 个替代试点项目, 全省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 20、15 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 20%。2021 年年底前,完成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排查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组织开展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应安装有效的监控装置纳入监管。2025 年年底前,炼化

45、企业基本完成延迟焦化装置密闭除焦改造。 强化装载废气收集治理,2022 年年底前,万吨级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25 年年底前,80%以上的油品运输船舶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油库和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持续推行加油站、油库夜间加油、卸油措施。推动企业持续、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升 LDAR 质量,鼓励石化、有机化工等大型企业自行开展 LDAR。 加强监督检查, 每年 O3 污染高发季前, 对 LDAR 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 2023 年年底前,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

46、要建立统一的LDAR 信息管理平台。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 VOCs, 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可使VOCs 得到有效控制, 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符合12、本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 号)符合性分析表 12 本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四)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 2020 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

47、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 2022 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项目产品规格为0.06mm 的塑料袋,原料为聚乙烯颗粒,不以医疗废物为原料符合13、本项目与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鲁发改环资2020697 号)符合性分析 14 表 13 本项目与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严把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关口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到 2020 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

48、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 2022 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1.严格新上项目审查。严格塑料行业准入管理,对新建、改扩建塑料生产项目,在立项、能评、环评等环节严格把关,涉及禁止类产品的一律不予批准。2.加强塑料制品质量监管。将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等纳入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围绕重点指标特别是厚度等与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的指标,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厚度小于 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及时依法查处。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塑料产品,严格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

49、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发证。3.强化境外输入管控。加强对进口塑料制品检查管理,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项目产品规格为0.06mm的塑料袋,原料为聚乙烯颗粒,不以医疗废物为原料,不涉及废旧塑料符合14、本项目与烟台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烟发改环资2020320 号)符合性分析表 14 本项目与烟台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严把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关口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厚度小于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到 2020 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

50、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 2022 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1.严格新上项目审查。严格塑料行业准入管理,对新建、改扩建塑料生产项目,在立项、能评、环评等环节严格把关,涉及禁止类产品的一律不予批准。2.加强塑料制品质量监管。 将塑料购物袋、 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等纳入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围绕重点指标特别是厚度等与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的指标,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厚度小于 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及时依法查处。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塑料产品,严格依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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