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 济 法 基 础知 识 点 汇 总第一章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具有“利得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
3、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买卖+保证合同【注意 1】 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注意 2】 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注意 3】 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
4、行为。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1)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5、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注意 1】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注意 2】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
6、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6.作出裁决(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注意 1】 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注意 2】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 日”。(4)决定种类: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
8、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 点)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注意 1】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注意 2】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不上诉生效。(6)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 知识点:诉讼程序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注意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注意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
10、应当知到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注意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注意 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 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注意 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 日内决
11、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审理和判决(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合议庭(3)回避制度(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参照:其他(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6)生效时间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不上诉【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提示】本考点下的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但两个“6 个月”是 2014 年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较重要变化,建议掌握。第二章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二)订立主体1.资格要求【注意】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双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