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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贯彻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山高水长 文档编号:11047436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9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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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自然资规发20235号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235号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02-08 16:31|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索引号72577330X/2023-05600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3-01-29文号武自然资规发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2-08 有效性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贯彻实施方案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29日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2022年9月21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完善配套政策、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重要举措,提高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健全地质环境保护机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广泛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1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条例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学习条例、了解条例和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召开条例宣贯会,报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并邀请地质专家、法律专家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进一步宣传条例意义、目标、要求和实施措施等,增强部门学法用法共识。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3开展

4、条例的学习培训,重点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武汉地铁、桥梁、隧道等建设单位(二)制定配套文件,完善政策机制4制定武汉市地质资料汇交共享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相关要求,明确地质资料汇交共享的责任、途径、实施、监督等,构建全市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共享体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

5、关部门,武汉地铁、桥梁、隧道等建设单位5结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出台情况,适时制定和修改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涉及财政资金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等配套文件。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条例对现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确保法制统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三)强化规划引领,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6组织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依据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报请审批。责任部门: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四)加强地质成果运用,开发建设应避让高易发区7充分运用地质调查成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地下水等专项规划,开展工程建设、防灾减灾、城市体检等相关工作,运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8重要基础设施、超高层建筑、大型地下工程等建设项目选址,应避让地质

7、灾害高易发区;确实无法避让的,采取防治措施。编制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武汉地铁、桥梁、隧道等建设单位(五)加强重点区域监管,避免引发地质灾害9在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开展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岩溶发育程度和空间分布,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施工技术方案,对岩溶进行预处理,开展地面变形和地下水监测,控制渗透水量和抽排地下水水量,避免采用高频振动、重力冲击等施工方式。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开展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沉降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8、进行评估,制定地面沉降防控及周边环境保护的方案,开展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监测,控制渗透水量和抽排地下水水量。在山区丘陵地区开展工程建设的,应当避免切坡。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进行边坡治理;未完成边坡治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武汉地铁、桥梁、隧道等建设单位10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工程建设的疏干排水、施工降水、切坡修路、切坡建房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地质灾害发生。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六)加强监测设施保护,完善监测网络11编制地质灾害监测方案

9、,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在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地面沉降易发区、山体斜坡欠稳定区等重点防治区和重点隐患点布设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对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实施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12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质灾害监测,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建设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责任单位:武汉地铁、桥梁、隧道等建设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因工

10、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设置部门同意,并承担拆除、移动、重新设置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费用。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防范风险隐患14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15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单位组成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

11、核查,对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标志,及时上报险情灾情和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开展防灾避险培训和演练。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八)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及时处置灾险情16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规定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

12、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依法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九)制定保护名录,加强地质遗迹保护17提出地质遗迹建议名录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依据本市地质遗迹名录设立地质遗迹保护标志。对已列入地质遗迹名录、尚未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保护的地质遗迹开展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条例作为副省级城市第一部地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的地方性法规

13、,市人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集院士专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历时三年出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对于武汉市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条例落实到位。(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领导责任,对照本方案及相关文件,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强力组织推进。相关领导干部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推动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开展督导,重点对条例确定的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条例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约谈,确保条例有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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