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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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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公立医 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70 号 2016 年 11 月 10 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6143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 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对新增医 疗服务项目

2、价格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列入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2012 年版)(以下简称全国规范)和本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 且符合国家及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或准入政策,按规定履行完成相 关法定程序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为适应医疗技术发展进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 务价格管理效率,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临床使用初期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根据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项目价格。市价格、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根据新增医疗服务

3、项目开展情况和 各方面反映,适时组织评估论证工作,对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特点的项目纳 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制定公布价格,并适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项目论证范围。 三、各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时,应遵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的相关管理规定,参照全国规范的使用说明和具体要求,做好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相关内容的编制工作,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 和费用清单制度, 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信息,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分解、组合现行项目,或变更现行项目名称等 方式设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4、损害患者利益。各医疗 机构每季度末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情况、诊疗人次、价格水平、 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报告市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 加强有效监管,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技术规 范和管理要求,指导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临床的合理使用,控制医疗费用 不合理增长。畅通 12320 卫生热线,及时疏导解决医患纠纷。 五、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健全价格监测制 度, 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时了解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加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健全价格监督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 价格违法行为。畅通 12358 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 秩序。 六、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保险报销 政策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七、 凡被国家或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 相关项目价格政策自动废止。 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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