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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doc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127633 上传时间:2019-11-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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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坡头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第3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2、(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其他应列入本规定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4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5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二章投资项目计划第6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制定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全过程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落实,形成接续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

3、制和良性循环。第7条 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包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重点专项规划、区委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区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或人民群众需求突出反映强烈的民生项目,以及其他可提供区委或区政府相关决策依据的投资项目。第8条 区分管领导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来源,研究制定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对于纳入本行业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的项目,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包括建设方案研究、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征拆摸查、方案比选等前期研究工作。第9条 每年11月底,在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基础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

4、区发展改革局提前书面函报拟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包括在建、续建和新建项目投资计划)。第10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含代建项目管理费);(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11条 区发改局负责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提交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下一年度投资

5、项目计划建议。第12条 区政府根据区委的工作报告或者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财政能力,研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确定该年度重点投资项目,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第13条 经区委区人大审议同意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落实资金。第14条 除应急抢险等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局报送调整计划,由区发改局汇总编制调整方案,经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委会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15条 纳入政府年度投

6、资计划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优化项目审批手续。第16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基本建设项程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第17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发改局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18条

7、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发生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数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监理审核后,依次报造价咨询单位或代建中心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项目单位共同审核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批。(二)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数额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按以上程序初审后,报该项目造价监审小组审批。(三)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上程序审批后,报区政府确定。(四)以上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数额总量超过项目估算总投资的,按照第十七条执行。第19条 造价监审小组组长由该项目的区分管领导作为组长,成员由区监委、审计、

8、财政、发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五个部门安排人员组成。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20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第21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区政府报告。第22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的有关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第23条 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第24条 办法未详尽之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第25条 本办法由坡头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26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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