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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明区关于支持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若干措施(征求意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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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光明区关于支持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序号文件名称意见来源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情况说明1光明区关于支持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若干措施无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2光明区“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暂行办法无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3光明区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项目产业监管暂行办法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提容项目的产业监管工作。提容项目申报主体(产业用地权利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光明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光明区纳统。光明区(前光明新区)成立于2

2、007年,在此之前属于宝安区管辖,2005年前后,为响应宝安区政府号召,为支持光明发展,支持光明国家高新科技园建设,大量宝安区等区外企业到光明高新科技园等地投资建厂,因当时同属宝安区,很多企业并未在光明注册。鉴于以上历史事实,如按此条款执行,势必引起各区反弹,形成效仿,其他区也可以要求光明区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本区方可提容等经济活动,如此对跨区企业将形成极大困扰,形成不正当区域恶性竞争及内耗等地方保住主义现象,造成深圳市总体经济损失。为支持深圳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投资,确实落实市政府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要求,建议此条款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光明

3、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提容项目的产业监管工作。提容项目申报主体(产业用地权利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深圳市”或者取消此条款。其他挂牌出让等新出让土地可提出注册在光明区,并在光明区纳等要求。未采纳该办法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约定,制造业企业通常为规上企业,“注册地在光明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光明区纳统”设定此项内容有利于产业主管部门通过筛查本区规上企业纳统情况,初步判断项目是否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落实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扶持实体经营发展、坚持自用原则”有关要求。第六条产业审查材料。提容项目申报主体(

4、产业用地权利人)应向辖区街道提交以下材料。.此条款违反深圳90政策一站式审批规定要求,同时贵局作为提高容积率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要求提出协办意见,不应加设审批流程和要求企业先向辖区街道申请,后续监管协议签订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故建议取消此条款。未采纳该办法中有关“产业审查”内容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办法规定“提容项目申报主体(产业用地权利人)在向规资部门提出提容申请前,应先向辖区街道提出产业审查初审申请,各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区产业主管部门。区产业主管部门在规资部门征求产业审查意见阶段,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结合街道产业初审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产业审查意见”,相关办理时限符合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有关规定,增加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初审流程,有利于核实项目是否“坚持自用为主”,可有效防止产业空心化以及房地产化,确保产业用地提高容积增加的建筑面积用于产业发展,体现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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