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与服务、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活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对国民
2、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能够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者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第四条 【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发展工作的领导,把高新技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有关工作。第六条 【表彰奖励】对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3、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第七条 【重点指南】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本省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第八条 【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投入专项研究资金,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多学科综合性基础研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第九条 【计划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计划。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
4、当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工作。第十条 【资源共享】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专利信息检索平台、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运行成本费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平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扶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立项。第十二
5、条 【军民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军民协同创新,促进军民融合,推动军民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发展第十三条 【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和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关健共性技术研发、管理指导、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第十五条 【创办高新企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到高新区创办或者与企业联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第十六条 【企业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6、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通过股权转让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保护工作,支持和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国际专利以及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共性技术的应用工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第十九条 【合作交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展览、展示、经济技术区域建设和
7、贸易活动。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应当在政策、信贷、信用保险等方面依法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省外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园,与境外、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开放合作提升自主研究开发能力。鼓励和支持境外、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省内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和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第二十条 【企业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切实保障研究开发费用的稳定增长。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服务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设立】高新区的设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申报国家级高新区。鼓励符合条
8、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集中区等产业园区申报省级高新区。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定位】高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在区域内行使相应的经济管理权,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第二十三条 【规划建设】高新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鼓励、扶持高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协
9、调解决高新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高新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对其必要的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加强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并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 【服务体系建设】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区投融资、信息咨询、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法律和人力资源服务等体系建设。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综合办事服务窗口,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第二十五条 【海关服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办事服务窗口或者派驻人员,直接办理有
10、关业务,为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提供配套服务。经海关批准,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为高新技术企业免税存放进出口原材料、元器件。第二十六条 【创新服务】鼓励高新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联动创新的长效合作机制。高新区应当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场所和融资、咨询、培训等服务。第二十七条 【财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原则确立高新区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第二十八条 【动态管理】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新区动态管理机制,对高新区进行分类指导,加强监管。第二十九条 【权益保护】高新区内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
11、为侵害的,可以向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诉。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运营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新区建设,建立多元化的高新区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社会机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筹建和运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享受高新区相关政策。第五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第三十一条 【人才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注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建立高新技术人才目录库,搭建人才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人才供求信息。第三十二条 【激励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
12、在创办企业、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岗位聘用、职称评定、保障性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就学以及出入境手续、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第三十三条 【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完善高新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及公众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重视科研试验试错探索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为高新技术发展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才引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引进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政策措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社会保
13、障等制度,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居留证件、外国专家证和出入境签证等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十五条 【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企业适用的技术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科技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科技业务水平和科研工作能力。第三十六条 【科技人员兼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等活动。省内各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和奖励。经单位同意
1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保留人事关系等方面予以支持。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中享有同等权利。第三十七条 【企业家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经营型、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家的培养,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收益和财产权。第三十八条 【科技人员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人员交流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到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任职或者挂职。第三十九条 【大学生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部门、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扶
15、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高等院校应当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融合,鼓励大学生可以采取假期创业、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等方式创新创业,创业实践计入实践教育学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向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 【创新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立项、用地、技术改造、投资融资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四十一条 【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将财政科技投入列入预算保障重点,确保只增不减,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有关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
16、产业化的财政性资金,完善投入机制,坚持统筹使用,分项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加大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第四十二条 【风险补偿】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可以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投资扶持资金,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可以安排一定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贴息。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
17、金和收益分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和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统筹高新技术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激励技术创新的收益分配机制。第四十四条 【研发准备金】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后,符合财政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第四十五条 【探索容错】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
18、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容错结题。第四十六条 【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当年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对认定前一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税费额,税务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予以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十七条 【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设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专营机构,改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环境。鼓励商业银
19、行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的保险品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险。鼓励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十八条 【风险投资】鼓励境内外优质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方式获取投资收益。第四十九条 【用地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含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时,应当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给予支持,保障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除依法上
20、缴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五十条 【绩效考核】省人民政府综合考核部门应当建立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绩效考核机制,将研究与发展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等重要指标纳入全省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构撤销认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回该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法律责任二】违
21、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法律责任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同时废止。1415% 15 回收期年 5.82 16 设备数量台(套) 54 17 年用
22、电量千瓦时 443200.60 18 年用水量立方米 5968.05 19 总能耗吨标准煤 54.98 20 节能率 20.80% 21 节能量吨标准煤 18.33 22 员工数量人 217 1.3.1 其它投资占比 26.98% 2.1.4 固定资产投资占比 81.33% 2.2 流动资金万元 3498.77 2.2.1 流动资金占比 18.67% 3 收入万元 27916.00 4 总成本万元 22167.84 5 利润总额万元 5748.16 6 净利润万元 4311.12 7 所得税万元 1.28 8 增值税万元 792.85 9 税金及附加万元 304.87 10 纳税总额万元 25
23、34.76 11 利税总额万元 6845.88 12 投资利润率 30.68% 13 投资利税率 36.53% 14 投资回报率 23.01% 15 回收期年 5.85 16 设备数量台(套) 107 17 年用电量千瓦时 941079.16 18 年用水量立方米 13509.42 泓域咨询MACRO/ 防爆防腐电器项目立项申请 19 总能耗吨标准煤 116.81 20 节能率 22.49% 21 节能量吨标准煤 29.20 22 员工数量人 406 箹箹 18 年用水量立方米 2597.30 19 总能耗吨标准煤 166.55 20 节能率 23.14% 21 节能量吨标准煤 46.98 2
24、2 员工数量人 90 44.88 22 员工数量人 1084 禃禃19 总能耗吨标准煤 110.19 20 节能率 26.27% 21 节能量吨标准煤 34.80 22 员工数量人 181 1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65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披露战略合作协议进展的披露战略合作协议进展的公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5、 截止 2018 年第二季度末,公司所公告的战略合作协议进展情况如下: 序序 号号 战略合战略合 作作协议协议 合作方合作方 公告公告 时间时间 合作内容合作内容 进展情况及合作现状进展情况及合作现状 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 和障碍和障碍 风险提示风险提示 1 贵州省 人民政 府 2017 年 12 月 07 日 在中医药产业精准 扶贫、中医药(苗 药)集约化制造、 医疗设施建设与管 理、医疗健康大数 据、智慧药房、现 代医药物流延伸服 务、 中医药 (苗药) 创新研发中心、国 家级康养综合项目 等领域开展全方位 合作。 1. 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
26、司的公 告,公司在贵州省铜仁市设立康美 药业(铜仁)种植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中药材种植业务,2018 年 4 月, 公司在铜仁市开展中药材种植扶贫 工作,采用“公司+基地+农户+基层 党组织”的模式,种植黄芩、丹参等 品种,计划在 2018 年下半年增加百 合、白术等品种的种植; 2. 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与贵阳市人 民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就 道地药材种植基地、智慧药房、现代 医药物流延伸服务等项目达成合作 协议,2018 年 2 月,智慧药房项目 在贵阳市落地,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智慧药房运营中心和 GSP 仓库完 成基础建设, 业务团队和运营团队人 员
27、招聘到位; 3.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其他项目正 在前期洽谈和筹备推进中; 4. 已实施项目对本公司 2018 年度经营 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与贵阳市人民 政府签订的战略 合作协议所涉项 目尚需进行可行性 分析及配备相应人 员,公司将根据事 项进展情况,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项目的实施 效果存在不 确定性, 敬请 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 险。 2 甘肃省 定西市 2017 年 11 在中药材种植、康 美药业(定西)产 1.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医药物流延 伸服务项目已与定西市卫计委、 药监 2 人民政 府 月 21 日 业园、公立医院医 药物流延伸
28、服务、 智慧药房服务和中 医药场馆等领域开 展全方位合作。 局等部门就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沟通, 并已启动设立或收购具备资质的医 药商业公司工作; 2.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智慧药房项 目正在开展煎煮中心建设选址工作; 3.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投资建 设甘肃定西中药材现代仓储物流及 交易中心工程项目进入建设施工阶 段,部分工程已完成主体建设; 4. 2018 年 6 月 13 日, 康美药业 (文山) 药材种植管理有限公司与当地百合 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充分利用公司全 产业链优势资源, 优先对贫困户种植 的中药材进行收购、加工及销售,有 效帮助贫困户提
29、高经济收入和实现 精准脱贫。 5.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其他项目正 在洽谈和筹备推进中; 6. 已实施项目对本公司 2018 年度经营 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智慧药房煎煮中心 和中药材现代仓储 物流及交易中心工 程建设项目尚需一 定周期。公司将根 据事项进展情况,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项目的实施 效果存在不 确定性, 敬请 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 险。 3 深圳华 大基因 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01 日 共建联合研究院和 合资公司。 1. 2017 年 12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 关于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议
30、案,决定 双方设立合资公司, 开展中医药现代 化、 基因诊断治疗新技术、 基因组学、 基础医学等的研究,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合资公司已正式营业; 2. 研究院项目正在积极推进中; 3. 已实施项目对本公司 2018 年度经营 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项目正常推进中,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 展情况,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研究院项目 的实施进度 存在不确定 性, 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4 重庆市 人民政 府 2016 年 09 月 23 日 就中医药创新研究 平台建设、康美药 业(南川)生产加 工基地、道地药材 种苗培育、“互联 网+医疗”及智慧 药房、参与公立医 院改革、
31、公立医院 药品耗材采购配送 服务、中药材大宗 现货交易中心、中 医药健康养生、中 医药博物馆及文化 广场等事项达成战 略合作协议。 1. 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了 关于计划在重庆市建设康美药业 (南川) 生产加工基地项目的议案 , 决定公司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 司共同投资 15 亿元在重庆市南川区 “重庆市中医药科技产业园” 合作建 设 “康美药业 (南川) 生产加工基地” ,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该项目尚未 投入; 2. 2016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荣昌区人 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将在荣昌 投资打造三级联动医联体和分级诊 疗示范
32、工程、医养健康基地,打造医 药综合物流配送基地,构建辐射“成 渝城市群”的大健康全产业生态圈,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荣昌项目尚 1、荣昌项目:项目 规划涉及国有资产 处置等程序,需等 待国资部门批复; 2、智慧药房煎煮中 心建成投入使用尚 需一定周期,公司 将根据事项进展情 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项目的实施 受到国家医 改政策影响, 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3 未投入; 3. 2017 年 5 月,公司收购了重庆瑞泰 医药有限公司, 作为重庆公立医院药 品耗材采购配送服务实施主体,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在重庆市 开展药品、耗材采购配送服
33、务,和西 南华南地区商业调拨业务; 4.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重庆智慧药 房运营中心投入使用, 已与多家三甲 医院完成了对接; 5. 已实施项目对本公司 2018 年度经营 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5 中国联 合网络 通信有 限公司 广东省 分公司 2016 年 07 月 29 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云计算、大数据、 物联网、 智慧药房、 “互联网+医疗”、 “互联网+养老”、 互联网金融等领域 的合作。 1. 结合康美云计算环境的建设需求, 构 建基于联通云 IDC 资源的康美云计 算平台, 此平台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 完成整体平台安装,部署与测试; 2. 以
34、联通全国骨干网链路资源为基础, 组建全国范围内的康美企业专网, 截 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完成整体技术 方案的设计,测试与验证,目前正全 国范围内推进建设中, 已经完成第一 批 10 个点部署实施; 3. 根据康美智慧药房最新业务战略, 为 智慧售药终端采购基于联通物联网 的稳定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物联网卡与智能 售药终端正在联合测试中; 4. 联通智慧揭阳 APP 中新增掌上康美 商城页面的需求已确认, 并已完成开 发对接接口并进行了测试, 预计 7 月 下旬完成对接工作, 正式上线时间需 测试通后另行确认; 5. 基于联通优质的客户服务
35、资源及外 包解决方案, 探讨公司客服业务咨询 优化项目,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及 4 月 16 日分别安排两公司客服人员完 成交流互访, 正在持续洽谈具体业务 合作方案; 6. 已实施项目对本公司 2018 年度经营 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 大数据和高清播放 盒子方面的合作输 出成果需要一定的 周期,公司将根据 事项进展情况,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项目的实施 效果存在不 确定性, 敬请 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 险。 6 云南省 人民政 府 2016 年 06 月 14 日 拟在中医药资源整 合、“互联网+医 疗”、公立医院收 购及公立医院药房 托管、中药材(香 1. 公司分别与保
36、山、腾冲、昆明、丽江 等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中; 2. 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公告与昆 明市政府达成了“康美健康城”合作 的意向, 意向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中 1、公司与保山、腾 冲、昆明等地的合 作项目尚待进行可 行性分析论证和配 备相应人员。 中药材种植 项目受气候 影响较大, 其 他合作项目 的具体合作 4 料) 现代物流中心、 “智慧养生+旅 游”领域合作。 药材交易中心、 中药材大宗现货交易 中心、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等项目, 总投资额约 80 亿元,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中; 3. 2017 年 11 月 28 日,康美智慧药房 在云南省昆明市中医院举行揭牌仪 式,正式上线运营,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陆续启动与昆明市 30 余家医疗机构的对接, 首批社康顺利 完成接入; 4. 公司已在云南各地选址建设种植基 地,开展党参、黄芩、当归、丹参、 黄精、天门冬、白及、重楼、三七等 中药材的种植, 对建档立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