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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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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第三条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

3、式。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范围、规模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因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殊情形,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可单独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

4、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非因第二款规定原因,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

5、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不招标:(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八)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

6、招标的其他情形。项目单位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九条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交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说明邀请招标、不招标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意见。第十一条申请在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期限执行。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7、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承诺的核准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其承诺期限执行。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作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借招标事项核准之机规避招标的,可以依法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第十四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闽发改法规2013978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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