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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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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发布日期:2011-5-3 10:41:06 共阅212次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 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为鼓励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内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度如有节余,滚入下年度使用;如有不足,列入下年度计划。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区科学技术奖;(二)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器扶持;(三)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奖励;(四)创新发

3、明奖励;(五)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六)获得认定的软件企业扶持;(七)青岛开发区十强民营科技企业奖励。第六条 扶持和奖励额度:(一)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额度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确定。(二)对新认定为市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资金扶持,专项用于实验室的科技创新活动;对新认定为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资金扶持,专项用于研究中心的科技创新活动;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

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金扶持,专项用于孵化器的自身建设。(三)在我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的高科技项目,其投资项目开始形成税收后,按其实际投资到账货币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四)创新发明奖励按照通过PCT途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新申请的国外专利按每件5000元进行补助;新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按每件95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按每件500元标准进行补助。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每个国家奖励3万元,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

5、奖励500元,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对全年新申请专利达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专利再奖励500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和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青岛市知识产权特派员制度单位,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同一奖励周期内获得两项以上荣誉的,按最高进行奖励。(五)区内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六)区内新获“双软”(软件企业和

6、软件产品)资格认定的软件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七)区十强民营科技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区科技部门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八条 申请创新发明奖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重点新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奖励,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器资金扶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奖励,软件企业扶持等,须将相关证明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投资合同、验资报告等)于下一年度三月底以前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上报管委(区政府)批准执行。第九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受理、初审、统计、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审核与拨付;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05年3月17日发布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开管发200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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