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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2318 上传时间:2019-12-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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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定点医 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优化医疗资源配 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 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模式基本形成,根据国家、 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市医疗保 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自 2019 年 月 1 日起执行。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门诊大病证并选 择一级医院(社区

2、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的,其超过核 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 再报销 30%。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功能转化,进一步完善门诊保障制度。 二、调整有关定点医院医疗费医保起付标准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 2 市市立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山 东大学齐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971 医院等 6 家三级 甲等医院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调整为 1000 元。其他三级医院仍按照每年 800 元标准执行,二级 医院下调为 400 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仍 按照每年 200 元标准执行。

3、 三、完善参保人市内转诊就医秩序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需到三级医院住院治疗, 并由我市 1 家综合医院(名单见附件 1)出具转诊同意书的, 其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应由大病保险支付费用的报销比例, 提高 2 个百分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市内转诊 单,并健全网络上传和备案制度。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转 诊医院治疗或复查的,其首次转诊核定手续半年内有效, 超过半年的需再次办理转诊手续。 四、调整参保人市外转诊报销标准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离开本市就医时,需经本市 相关医院(名单见附件 2)进行转诊审核。经审核同意办理 异地转诊的,其住院医疗费比照本市同级医院降低 5 个百 分点予以报销。未经

4、审核同意,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治疗,医疗总费用达到 4 万元及以上的,比照本市同级医 院降低 10 个百分点予以报销;医疗总费用 4 万元以下的, 比照本市同级医院降低 20 个百分点予以报销。费用报销可 实行异地联网结算。 五、鼓励开展双向转诊 3 对按规定办理市内转诊住院的,转诊前后两次住院视 同一次住院收取起付标准,其中基层转上级医院的补差收 取起付线,下转患者免收起付线。建立转出转入医院联动 机制,对经基层医院同意上转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 ,适 当预留相应床位优先安排住院;上级医院对下转患者提供 跟踪治疗方案,优先安排后续康复医疗及长期医疗护理等 服务。各区市医联(共)体内部应建

5、立健全基层首诊、双 向转诊优惠保障制度。 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在全面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区 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医联(共)体建设、医疗服务 数量质量等因素,总额控制指标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适 当倾斜。加快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按人头总额预付工作。 扎实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工作,进一 步明确三级医院和一二级医院服务功能定位,逐步实现同 城、同病、同治、同质、同价,促进我市分级诊疗体系加 快形成。 七、完善相关考核办法 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对承担转诊核定任务的医 院以及相关三级医院分别进行考核,努力控制转诊率。可 参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6、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627 号)精神,对“青岛市县(市)域 内住院诊疗病种参考目录”110 个病种的上转率和三级医院 收治率进行考核。上述病种转诊率过高的区域医院,以及 4 收治率过高的三级医院,应在年度结算指标安排上予以相 应扣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八、加强配套管理工作 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 人对相关医保政策的知晓率。要完善网络管理系统,及时 做好维护更新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定点医疗机构 及时把握政策要点,完善经办服务效率和质量,为广大参 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附件:1.承担基层转诊核定职责的医疗机构名单 2.青岛市承担异地转诊业务医院名

7、单 5 附件 1 承担基层转诊核定职责的医疗机构名单 市内三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青岛市市北区人 民医院、青岛市李沧区中心医院、青岛大学医学院松山医 院、青岛市交通医院、青岛市商业职工医院; 崂山区:崂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沙子口卫生院、 王哥庄卫生院、北宅卫生院; 城阳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青岛市城阳区第二 人民医院、青岛市城阳区第三人民医院、青岛市红岛人民 医院; 西海岸新区: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人民医院、青岛市西 海岸新区中医医院、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中心医院、青岛市 西海岸新区第二人民医院、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第二中医医 院; 6 即墨区:即墨区人民医院、即墨区中医医院; 胶州市:胶州市人

8、民医院、胶州市中医医院、青岛市 胶州中心医院、胶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平度市:平度市人民医院、平度市中医医院、平度市 第二人民医院、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 莱西市: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市市立医院、莱西市 中医医院。 (注:承担基层转诊核定职责的医疗机构名单可适时 调整) 附件 2 青岛市承担异地转诊业务医院名单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青岛市市立医院 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 青岛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 971 医院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山东省眼科研究所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7 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 青岛市胸科医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 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 即墨市人民医院 即墨市中医医院 即墨市市北医院 即墨市市南医院 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 胶州市人民医院 胶州市心理康复医院 胶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平度市第一人民医院 平度市中医医院 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 平度市精神病防治院 平度市呼吸病防治所 莱西市人民医院 莱西市中医医院 莱西市市立医院 (注:承担异地转诊业务的医院名单可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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