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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统计年鉴—2015》对外经济及旅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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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理配置。(三)复印机:配置标准每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6年或复印30万张纸,每村限配1台;打印、复印、传真一体机每台价格不超过2500元,最低使用年限6年,配置数量不超过村组干部总数的30%。(四)投影仪:配置标准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8年,每村限配1台。(五)空调:1P挂机每台价格不超过2500元、1.25P挂机每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1.5P挂机每台价格不超过3500元、2P挂机每台价格不超过5000元、3P柜机每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5P柜机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空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8年。(六)办公桌椅:办公桌每张价格不超过1500元,办公椅每

2、把价格不超过5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七)沙发:村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价格不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15年。(八)文件柜:每组价格不超过1000元,按照需求合理配置,最低使用年限20年。(九)会议室家具:会议桌价格不超过500元/平方米,会议椅价格每把不超过500元,最低使用年限20年。第二十条 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的业务范围为:为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各类产权提供交易场所和配套服务,发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交易;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的咨询服务、培训指导、委托

3、管理、价格指导等。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处置等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开方式进行。(一)资产评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由镇(街道)财政所组织实施。2万元以下的,由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议定;2万元以上的,由镇(街道)财政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二)资产处理:评估值在2万元以下的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由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实施;评估值在220万元的,由镇(街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

4、(三)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农村经管部门备案。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发包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将集体资产对外发包,一律视为无效。第六章 集体资源管理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薄,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并报镇(街道)财政所备案。资源登记薄主要内

5、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四至、面积等。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源发包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源的发包主体,对外发包集体资源前,村民委员会应成立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发包工作小组(不少于5人),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作为成员参与。(二)村民委员会拟定并公布集体资源发包方案,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开方式发包。其发包价格应参照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每年度发布的参考价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签订由市农村经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承包合同(合同文本见附件)。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承包期限超过5年的,须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后签订,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

6、0年。(四)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批准。第二十六条 其他承包方式的发包:10亩以下的,由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由镇(街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100亩以上的,由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兑现承包合同,对不及时兑现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立即提起诉讼,对到期的承包合同应及时组织发包,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

7、,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第二十九条 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财产可以清偿、又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由镇(街道)财政所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第三十条 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第三十一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

8、”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 村务监督和财务公开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镇(街道)财政所专管员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检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市农村经管部门不定期对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基层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交叉检查。第三十三条 村干部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

9、(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三)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四)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镇(街道)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五)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第三十四条 村务监督的基本要

10、求:(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镇(街道)财政所实行“三备案”制,即人员备案、电话号码备案、签字笔迹备案;(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议,审核当期的村级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理财过程和审核结果须在村务监督专用记录本中如实登记,所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以备查阅。(三)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审核通过的单据上签字。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每年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全年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并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各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财政所通过检查村务监督专用记录本和调查走访的方式,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评,通过双重考评,对当年履行监督到

11、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提请村委会分别给予800-1000元奖励,对履职监督不到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建议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和调整。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指导、监督公开工作;镇(街道)财政所或中介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公开内容需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公开形式除村务公开栏

12、定期公开外,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支付到个人部分要公开到组。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度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日。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民政部门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财务公开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第九章

13、违规处理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财政所上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村书记(主任)、村财经主任进行效能考核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违背“双限”(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或开票时间超过3天时)管理规定没有及时进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二)未按审批权限开支的,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报账;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四)擅自外借集体资金、用集体财

14、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其他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损害集体利益的;(五)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六)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七)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农村经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31 -枝江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

15、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确保投资安全,推进工程发包程序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依据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枝府办发201760号)、枝江市政府性投资小型工程简易发包承包管理暂行办法(枝府办发20175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单项投资估算在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含村、社区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含房建、市政、园林、道路、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遵循公

16、开、公平、公正、简便的原则,实行简易发包程序。第四条 发包人是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责任主体。其中,村(社区)项目发包上提一级,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第五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进行工程造价编制、预算评审,镇村项目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评审,市直项目由发包人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工程上限价。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集中交易的原则,评审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发包人统一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简易程序交易,评审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由发包人主管部门镇村项目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同负责按简易

17、程序组织交易。镇村项目应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直项目在发包人主管部门交易。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简易发包,从全市统一设立的简易发包企业名录库中择优选择承包人。简易发包企业名录库全市一库、统建共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条件统一进行登记并网上公布,实行宽进严管、动态管理。第八条 进入简易发包企业名录库的施工企业应签订履约承诺书,遵守本市管理规定,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二)注册地在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或在枝江市注册登记分公司满一年且年税收过50万元的公司;

18、(三)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保证所递交企业的资质、身份证明、职(执)业资格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已实行诚信评价的行业应达到行业基本诚信分值或年度诚信评价基本标准,未被列入不诚信名单;(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资格未被取消,未破产或者财产未被接管,不处于查封、冻结状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简易发包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般不设置发包保证金。第十条 简易发包规则。采用简易程序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发包人镇村项目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实施

19、机构负责通知企业名录库中所有企业按时参加,按全市统一确定的工程评审价下浮率(工程评审价下浮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住建等部门按季度确定发布)确定发包价后,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抽取过程应在发包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公开进行,所有抽取过程必须留有影像资料。发包人只能抽取1次,抽取记录和结果由简易发包企业名录库所有到场竞包人、发包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后生效。被抽取并被确定为承包人的,在工程未交工验收前,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下一个项目的施工。第十一条 承包人不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发包人可直接在简易发包企业名录库中再抽取确定承包人,无需办理重新发包手续。同时,发包人应及时将相

20、关信息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第十二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包工程,也不得将中包工程分解后转让他人。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强化政府投资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验收、结算、档案资料管理,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项目结算应严格按照成交价执行,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参照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枝府办发201639号)执行。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承包人履约评价制度。发包人每半年和在工程竣工后,应客观地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履约评价结果。评价优秀的承包人,可以直接取得下一年度

21、入库资格;评价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入库资格。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的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清理出简易发包企业名录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入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包或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二)不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三)建设场地已具备进场条件,不按时进场施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的;(四)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不能按照规定到场上岗的;(五)将承包的

22、工程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六)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重大施工安全隐患,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七)经查证有意拖欠工人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公示期内的;(九)挂靠借用资质或违规出借资质的;(十)随意变更工程,随意提高工程造价的;(十一)不服从发包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十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信用满意度评价被发包单位评定为不满意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十三)虚假、恶意投诉的;(十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六条 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各镇(街道)、市直部门组织的交易活动,对

23、于收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抽取活动且次数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各镇(街道)、市直部门可以拒绝其参加本单位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0销汇幟。耀羉0阀褳卿耀襛0阀寅庉。耀0頀癹耀蚘0騀拘枀耀0騀旘厰耀壿抖0洀轁耀奭彬0洀汙睟、耀0甀耀0瘀譻袰耀0稀耀0舀巏廞。耀0謀厸耀0輀祯寑耀0销耀0阀镈耀0騀旘耀?耀羞0(U耀的合作空间,促进扫地机器人全球产业融合。研讨会以扫地机器人产业的标准、评测、智能技术和专利为主题,邀请了在国际扫地机器人标准、扫地机器人检测认证、跨国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多位专家,以欧美市场专利侵权预警和风险规避、研发与经营中所遇到的痛点问题、消费者或用户体验关注的热点为主要内容进行经验分享交流。本次研讨会的举办,有利强化了扫地机器人领域企业对技术标准评测与技术专利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巩固了苏州市在全国扫地机器人领域的行业引领地位,有助于我市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与专利保护工作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为高质量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相城区知识产权局)“姑苏版权与文化新经济峰会”专场活动成功举办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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