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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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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 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指南地址: 事项版本:2 温馨提示:您所下载的文档版本有极小概率会滞后于网络版本。请核对事项版本号,如发现滞后请半小时后再进行下载。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 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 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短 语 外资企业水路运输审批日常用语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水路运输 法定办结时 限 20 (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 限 4 ( 工作日 ) 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 次

2、数 0数量限制无 必须现场办 理原因 无 是否支持预 约办理 是是否支持自 助终端办理 否 在线预约地 址 无 是否网办是网上办理深 度 全程网办(IV级) 网办地址http:/121.33.200.100:8009/Tyrz/ApplyGhxz?taskCo de=11440400698148153K 是否支持物 流快递 是 是否进驻政 务大厅 是是否支持网 上支付 否 委托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是否告知承 诺制 否 实施主体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主体性 质 法定机关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市级权力来源上级下放 审批服务形 式 网上办,一次办业务系统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通办范围无联办机构省级交

3、通运输(受理,审核,决定与公开,证件制定与送达) 、市级交通运输(受理,审核) 事项状态使用中事项版本2 审批结果 广东政务服务网 1下载日期: 2019-12-4 序号名称类型模板样例关联状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 证照无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 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440118045000实施主体编 码 11440400698148153K 实施编码11440400698148153K3440118045000业务办理项 编码 无 特殊程序 类型总时限总时限说明特殊程序说明 无无无无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 称 无乡镇街道代 码 无 村镇社区名 称 无村镇社区代

4、码 无 移动端是否 对接单点登 录 否移动端办理 地址 无 计算机端是 否对接单点 登录 是计算机端在 线办理地址 http:/121.33.200.100:8009/Tyrz/ApplyGhxz?taskCo de=11440400698148153K 计划生效日 期 无计划取消日 期 无 受理条件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 航线营运计划。 (

5、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安全管理制度。 (七)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八)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广东政务服务网 2下载日期: 2019-12-4 线下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要求 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0 复印件:0 电

6、子化 必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2专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任命书)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4与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文件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5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6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

7、: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7专职管理人员适任证书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8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 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是 9船舶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11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原件:0 复印件:2 电子化 必要

8、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表示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办事无需提交(仅支持省内电子证照) 广东政务服务网 3下载日期: 2019-12-4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56-2263181 咨询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交通 运输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56-2263101 投诉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62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信访 室 信函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62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519000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办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50

9、、51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6-2519668(路运),0756-2263181(水运),0756-2511368(港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请乘坐23、26或35路公交车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站。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无 实施日期无 条款内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10、。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 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 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 ,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9号 条款号第五条、三十四、三十五条 广东政务服务网

11、4下载日期: 2019-12-4 颁布机关无 实施日期无 条款内容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 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1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 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设立依据3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13、等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11号 条款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4项)中第72项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5-03-13 条款内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 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4法律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交水发201586号 条款号第二点跟第三点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2015-05-29 条款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1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以下简称“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范下放后的审批管理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准确把握有关水路运输行业对外开放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重新发布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外资股比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5年修订)要求。符合条件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许可理由、外商投资企业拟经营范围等在全国性 行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15、并报部备案。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 可的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件到期换发等工作,由所在地具有许可权限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三、强化下放后的监管工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业务的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做好服务。外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报有许可权限的机关批准;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等要求的,应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依据5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省级港航管理行政职权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粤交水2017885 号 条款号广州、深圳市等实施的

16、省级港航管理行政职权事项一览表第74项 颁布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实施日期2017-08-07 广东政务服务网 5下载日期: 2019-12-4 条款内容广州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承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 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依据6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相关省级行政职权调整交接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粤交法函20171885 号 条款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职权事项业务对接一览表第74项 颁布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实施日期2017-08-02 条款内容广州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承接“外资

17、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 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 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 许可;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

18、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 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实施机关告知的考评期限完成 接受考评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申请人应依规定缴纳费用。 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28号 电话:0756-2255940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电话:0756-7793236 网址: 法律救济 广东政务服务网 6下载日期: 2019-12-

19、4 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非公司外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

20、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

21、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

2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

23、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8.其他有关文件。9.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行会计监视职责建立标准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机关财务治理水平。加大对财经违纪违规的检查和查处力度严格执行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让违纪者付出代价让想违纪者不敢违纪。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财务工作通过此次自查更加标准化、制度化、有序化。篇三:2014财务自查报告(范本) 财务检查和经费审查自查报告 按照炎陵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对基层工会财务检查和经费审查结合行开工作(炎工通字2014 号文件)的要求,工会于月日召开会议,成立了以为组长的“关于开展对基层工会财务检查和经费审查结合行开工作领导小组”。于月对本级工会2012、2013年度财会工作进展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收入治理 1、上解工会经费。2012-2013年本会应上解工会经费 万元,以及时足额

25、上解0万元。 2、留存经费。2012-2013年本会应留存经费 万元,实际留存经费 万元。 3、会员会费收取。 二、工会财务治理 1、数据报表。 2、内部治理。 3、会计档案治理。 4、日常账务和账户资金治理。 三、经费使用 本会经费支出 四、资产治理固定资产治理是 确保了资产保值增值。 五、存在的征询题及对策 工会 2014-7-19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6、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7、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8、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

29、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

30、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

31、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

32、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

33、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34、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

35、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

36、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作者简介:吴金坤,大学,高级工程师。 氟塑料工业发展概述 吴金坤 (中昊集团晨

37、光化工研究院生产管理中心,四川富顺 643201) 摘 要 本文对世界氟塑料工业发展的历史、概况和发展动态,以及中国氟塑料工业的现状作 了概述。 关键词 氟塑料工业,现状,发展动态 Review on fluoroplastic industry Wu Jinkun (Chengua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emical Industry ,Sichuan Zigong 643201) Abstract The history ,aspect and developing trends of worlds fluoroplastic industry , and t

38、he situation of Chinas fluoroplastic industry are review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fluoroplastic industry ,situation ,developing trends 1 历史沿革 氟烯烃化学诞生在19世纪末,首创工作是由 Frederics Swarts所做1。他发现的由氯碳化合物 (含氯烃CnCl2n + 2)转化成含氟氯烃 (C nCl2n + 2-F) 的反应,使早期氟化学家能够制备许多成为氟烯烃 母体的氟烷。 聚三氟氯乙烯(PCTFE)是最早开发的一种氟塑 料。1934年由德国I

39、. G. Farbenindustrie公司的F. Schloffer与O. Scherer发明。但当时所得的PCTFE 在100 即能成型,与现在的这种树脂的性能差得 很远。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根据与原子弹制造 相关的Manhattan计划,对其性能作了大量的研究 工作,终于在1946年投产。当时主要用于分离铀同 位素气体扩散材料,1949年产品上市,1957年美国 3M公司以 “Kel - F” 商标大量销售。苏联从1950 51年 开 始 生 产PCTFE树 脂(商 品 牌 号 为 “ TOPO ACT - 3”)。此后,法国产品 “Voltalef” 、 日本 “Daiflon” 、

40、 德国 “Gostaflon” 相继问世2 ,3。 1938年,R.J. Plunkett在研究氟里昂致冷剂时, 发现了一种具有极好耐腐蚀性和很广使用温度范围 的白色固体,这就是后来有 “塑料王” 之称的聚四氟 乙烯(PTFE) 2。1941 年,美国Du Pont公司着手中 间试验,于1950年开始生产。 PCTFE与PTFE的开发成功并商品化,标志着 一个崭新的氟聚合物产业的诞生,是氟塑料工业发 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其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增长, 各种氟塑料如偏氟乙烯-三氟氯乙烯共聚物(VDF - CTFE) (1955年)、 聚氟乙烯( PVF) (1960年前 后)、 聚偏氟乙烯(PVDF) (1960年)、 乙烯-三氟氯 乙烯共聚物(ECTFE) (60年代)、 全氟磺酸树脂 (XR 树脂)、 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FEP)、 乙烯- 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 四氟乙烯-全氟烷基乙烯 基醚共聚物(PFA) (70年代)、 四氟乙烯-六氟丙烯 -全氟烷基乙烯基醚(EPE)以及其他一些新品种先 后实现工业化,逐渐发展成为化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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