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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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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SDPR-2019-0130003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鲁财税20195 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 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 文件 2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鲁政发201821 号)关于“降低城 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的 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 2019 年 1 月

2、 1 日起正式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 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 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 (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额标准 (以下简称 “现行标准” ) 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

3、缴纳 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 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现行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 3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 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 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 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 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 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五、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 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 年 1 月 27 日 4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抄送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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