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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24926 上传时间:2019-12-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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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一一 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 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 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一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 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 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 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一一一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 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 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 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一一一 各省

2、、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 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 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一一一 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 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 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一一一 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 会开放。 一一一 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 2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 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 一一一 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

3、的基 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一一一 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 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 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一一一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 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 据。 一一一一 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 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一一一一 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 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 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 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一一一一 省级

4、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 组织可根据本地、军队、本部门和行业的需求向全国考委提 出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的建议,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 织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专业设置的必 3 要性和专业规范建议等材料。 (二)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内的,全国考委将根据有关法 规政策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于当年 5 月 31 日 前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三)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外且经全国考委组织专家评议 通过的,全国考委将向教育部提出增补专业建议,根据专业 目录修订情况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 一一一一 专业

5、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体现 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规格与要求,设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 一一一一 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 标和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 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课程教材及参考书,以及其 他必要的说明等。 一一一一 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依据基本规范制定适合当 地和军队的专业考试计划,作为专业开考、课程建设、试题命 制、考试组织、毕业审核、证书注册的依据。 第三章 专业开考 一一一一 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完成工作任务相 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

6、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且已开设全日制相同(或相近) 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设有自学考 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有保证实践性课程考核 4 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一一一一 开考专业清单内的国家控制专业,应遴选具备 开设该专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主考学校,并根据有关法 规政策明确该专业的报考资格要求。 一一一一 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遴选主考学校; (二)组织专家对拟开考专业进行论证,制定专业考试计 划; (三)通过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提交专业考试计划和其他 必要的说明; (四)全国考委在收

7、到上述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 业登记。 一一一一 全国考委对已登记专业的毕业证书将在中国高等 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四章 专业停考与调整 一一一一一 全国考委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已开考专业的 社会需求变化及实施情况决定停考专业,省级考委和军队考 委应据此停考有关专业。 一一一一一 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可根据当地或军队需求 的实际情况决定专业停考。 一一一一一 专业停考后不再接受新生报考,可设立不超 过 3 年的过渡期,继续安排该专业的课程考试,并为符合毕 5 业条件的在籍考生办理毕业证书;停考过渡期满不再颁发该 专业毕业证书,特殊情况可顺延不超过 2 年颁发毕业证书。 已停考

8、专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籍考生,其停考专业的 已合格课程可用于其他正在开考的专业,具体使用条件应符 合其他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 一一一一一 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停考专业按照以下程序 办理: (一)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停考方案; (二)通过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登记停考专业; (三)全国考委在收到停考专业信息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专业停考登记。 一一一一一 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 需求的变化,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适时调整已开考专业的 课程设置,但须参照开考专业的程序向全国考委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一一一一一 全国考委负责对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设置的 专业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评估。 一一一一

9、一 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应建立自学考试专业监 测机制,定期对开考的专业进行需求和质量评价。 一一一一一 违规开考或调整课程设置的专业不予登记。 一一一一一 管理混乱的专业,全国考委将视情况对相关机 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专业登记。 一一一一 未登记和被取消登记的专业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不予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6 一一一一一 所开考专业的课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 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机构 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一一一一一 本细则由全国考委负责解释。 一一一一一 本细则发布前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 理规定的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一一一一一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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