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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6808 上传时间:2019-12-14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5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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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以下資料由泰博科技自行輸入,資料若有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司簡介 主要業務項目 最近五年度簡明損益表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月份止之自結損益表 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 最近三年度財務比率公司名稱: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4736 ) 輔導推薦證券商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地國(外國發行人適用)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外國發行人適用) 公司簡介(公司介紹、歷史沿革、經營理念、未來展望等)本公司成立於1998年5月,設立時是以生技及居家

2、保健器材為主的設計公司。鑑於近來國人生活品質提升、產業轉型利基、全民健保實施及國民醫療品質的提高,本土化醫療器材產業漸受重視,於是結合醫學與電機電子科技的人才,從事醫療器材相關終端產品的研究開發及生產。 本公司著重於關鍵技術研發、確效實驗之建立、專利申請與產品認證等,在不斷創新與努力下,至今已通過及申請中的國內外專利多達七十餘件,目前產品已經行銷世界六十餘國,而其中二合一血糖血壓量測系統更成為全世界第一家通過美國FDA認證的產品;泰博已經是國內生技、居家保健器材的領導廠商。我們的價值觀l 誠信(Integrity):把每件事情做對、做好,秉持誠信原則,才能得到客戶的信賴。l 承諾(Commit

3、ment):本公司承諾以專業、技術、服務與熱忱滿足客戶。l 創新(Innovation):時時刻刻精益求精,保持創新的熱忱,方能使公司不斷成長。l 伙伴關係(Partnership):維持與上下游客戶的良好關係以提升公司的產業競爭力。我們的特質 卓越的設計:具備專業技術是泰博科技創造企業價值以及降低成本的重要關鍵,泰博科技擁有卓越的研發及設計團隊,致力於生產效率提升,讓產品的品質得以超越同業。 優良的品質:追求完美品質是泰博科技企業永續經營的目標,我們要求全員落實規範指導方針來完成各項作業,並從材料、製程、產品到銷售,透過內部和外部查核所獲得的資料及結果持續進行分析改善,以確保我們可以不斷的改

4、進工作程序,替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與產品。 滿意的服務:客戶滿意源自於泰博科技秉持傾聽的態度,充分了解顧客的需求,並以全力以赴的態度,機動地整合相關部門的資源,提供完善的方案快速協助解決客戶的問題,更能以泰博科技的專業技術與積極熱誠的服務,幫助客戶擴展更多的商機。 主要業務項目:本公司主要係從事居家醫用血機(Blood GlucoseMonitor)與拋棄式血測試片(試紙)之研發、製造及銷售。 公司所屬產業之上、中、下游結構圖:本公司為生產血糖機、血糖測試片及其他醫療儀器之專業廠商,上游產業包括塑化、電子、電機、生化、光電、傳統五等工業, 中游的產業則包括醫器材研發及製造商, 檢驗試劑研發及製

5、造商等, 其下游產業廣泛包括國內外之醫器材進出口商、醫器材、醫機構、經銷商、鎖及販店、與透過郵購、網等通,圖示如下:產品名稱產品圖示及介紹重要用途或功能最近一年度營收金額(仟元)佔總營收比重(%)血糖機暨測量試紙量測人體血糖數值之用,應用範圍包含家庭、個人、公司行號、醫院等一般場所813,90585.97血糖血壓機、血壓計、耳溫槍及其他醫療儀器量測人體血糖、血壓數值及體溫之用,應用範圍包含家庭、個人、公司行號、醫院等一般場所132,85014.03合計946,755100.00 最近五年度簡明損益表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月份止之自結損益表單位:新台幣仟元年度項目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97

6、年截至8月份止營業收入132,567142,010274,033494,078946,755972,535營業毛利32,61842,25299,707245,861461,063465,650毛利率(%)24.6029.7536.3949.7648.7047.88營業外收入1,0038,1489141,28235,01428,059營業外支出7215,3542,6574,16435,94035,707稅前損益6,5995,83041,549149,100278,102264,255稅後損益3,5705,01836,207118,795253,602224,627每股盈餘(元)0.780.461

7、.454.077.57.08股利發放現金股利(元)1.53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轉增資)(元)2.51.5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元)152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單位:新台幣仟元單位:新台幣仟元年度項目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流動資產59,87267,327160,993301,627510,157基金及長期投資00011,00071,384固定資產49,21786,42093,677220,299675,777無形資產009,1899,1550其他資產95352722,57638,291資產總額110,043154,274263,861544,6571,295,609流動負債分配前32,

8、58523,999104,579207,626298,939分配後32,58523,999101,336177,876375,199長期負債23,50054,50047,3009,412400,000其他負債2000008,180負債總額分配前56,28578,499151,879217,038707,119分配後56,28578,499148,636187,288783,379股本43,00060,00066,000135,000224,200資本公積40840840868,49355,803保留盈餘分配前10,35015,36745,574124,126308,098分配後10,3509,

9、3675,33155,126136,458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00000累積換算調整數0000(241)股東權益總額分配前53,75875,775111,982327,619588,490分配後53,75875,775108,739297,869512,230 最近三年度財務比率94年95年96年財務比率毛利率(%)36.3949.7648.70流動比率(%)153.94145.27170.66應收帳款天數(天)1035744存貨週轉天數(天)73144148負債比率(%)57.5639.8554.58 投資人若欲查詢該公司更詳細之資料請連結至公開資訊觀測站!4【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内

10、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7 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5-8-31 【生效日期】2005-12-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2005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7 号公布 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 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11、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 例(2019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 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 30 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 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12、等有关方 面的意见。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 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 查检验。 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 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 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 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 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

13、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 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 条规定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 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 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 6 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 之日公布。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

14、业实 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 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 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 量等项目。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 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 公布。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 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 发货人应

15、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 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 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

16、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 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 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 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 及快速反应措施。 海关总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 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 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

17、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 放行后 20 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 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按照规 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 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海关总

18、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 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 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 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 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应当及时出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 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 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 法定

19、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 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 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 短缺,申请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 出证。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 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 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

20、织实施监造、 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 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 取得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 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

21、 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第二十三条 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 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 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 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

22、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二十五条 在商品生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商 品生产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 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 第二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海关凭按 照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

23、进行 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 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 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 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 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 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

24、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 准出口。 第三十条 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 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 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 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 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25、。获得卫 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 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总署申 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 注册登记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 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 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四条 出入境

26、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 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 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海关总署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验 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或者出入

27、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关 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 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等条件,经海关总署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 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三十八条 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总署 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

28、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 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 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 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 据文件的形式。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 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 出口货物一

29、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 定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 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以上 20%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

30、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以上 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 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 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 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

31、逃避进出口商品 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以上 20% 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 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 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 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 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

32、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 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10%以上 50%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 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

33、额 10%以上 50%以下罚款。 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由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 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第五十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 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 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

34、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 100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五十一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 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 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 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 车辆等

35、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 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 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可以暂停其 6 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总署吊销其检 验鉴定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 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

36、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10 万 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 6 个月以内代理报 检业务。 第五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 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 2011 年 12 月 23 日 星期五 辛卯年十一月二十九 总第 5403 期 今日八版 国内统一刊号: CN110084 邮发代号: 182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

37、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主办 WWW.SCIENCENET.CN 12 月 21 日, 国土部公布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修 订草案,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 未动工开 发建设, 土地闲置满 2 年, 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权。 (12 月 22 日 京华时报 ) 国土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收回闲置土地的使用 权, 无疑对打击囤地、 炒地等违规行为起着震慑作用。然 而早在 1999 年,国土资源部就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 法 , 其中对闲置费、 收回等都有明确规定。距今已过去 12 年, 土地闲置现象并没有多少改观, 此次出台的新规 难免有 “新瓶” 装 “旧酒” 之嫌, 实在

38、让人兴奋不起来。 一边是开发商大量囤地、 炒地, 带动地价飙升, 进而 使房价居高不下; 一边是广大老百姓买不起房, 寄望于 政府抑制措施的出台, 各种政策却屡屡陷入 “下有对策” 的困境中。两相对比, 国家对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备受 关注。 事实上, 不仅是国土部的政令无法落实, 包括国务 院、 住建部出台的政策同样没有被严格执行。 2008 年, 国 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规定; 2010 年, 国土部联合住建部出台了土地闲置公共政策。 由此可见, 对于治理闲置土地从来不缺乏相关政策 法规, 关键在执行力上大打折扣, 导致政策新规不断, 土 地乱象却无法监管。 严格意义

39、上说, 如果 12 年前的 “国字号” 文件能够 得到落实,在此基础上延伸的治理措施完全能够见成 效, 也就用不着多部门的文件不断。 这样造成的后果是相当恶劣的, 因为在长达十几年 时间里, 每次政策新规出台都引来公众的聚焦, 长期以 来只打雷不下雨, 受损害的不仅是老百姓利益, 也将严 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事实上, 新政新规的频繁出台往往耗费大量人力物 力, 还会使处理方法陷入重重矛盾之中, 久而久之也就 根深蒂固。 闲置土地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政策“闲置” 时, 无法施行和落实才是最大 “顽疾” 。遇到问题和矛盾 时, 并非出台新政策新规定就能解燃眉之急, 关键是如 何集中力量铲除

40、“病根” , 从根源上寻求破解之道, 方能 事半功倍,这也是考验政府执政能力和智慧的重要课 题。 土地闲置的根源 是 “政策闲置” 林萧 科学时评 本报北京 12 月 22 日讯(见习记者 贺春禄) 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研制的 “面 向残疾人的位置服务自动系统” 今日正式 对外发布, 将为我国广大盲人的出行带来 极大便利。 该系统以当前通用的智能手机为载 体, 弥补了传统定位系统的不足。在充分 利用日益丰富的 WIFI 无线资源的同时, 实现了室内外无缝切换的手机定位与服 务系统, 可在盲人及其监护人之间建立起 一种新型的信息化沟通与交互桥梁。 据该项目研发负责人刘军发博士介 绍, 在联系双方手

41、机等移动设备上安装该 系统后, 盲人亲友或监护人可远程随时获 知盲人的当前位置, 而且可指定起止时间 来查询盲人的活动地点、 轨迹以及停留时 间等。 同时, 盲人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即可 自动提交其活动地点与轨迹, 也能通过方 便易用的按钮操作, 即可通过语音来获知 环境位置与相关服务。 据了解,传统定位方式如 GPS 在手 机应用时均存在不同局限, 如室内无法工 作、 功耗过高或者需对环境进行基础设施 改造等。 相比之下,“面向残疾人的位置服务 自动系统” 定位精度高, 在无需对手机硬 件和环境进行任何改造的前提下, 即可实 现室内外 2 至 5 米的定位精度。 计算所副总工程师陈熙霖对记者

42、表 示, 该系统将极大方便盲人的出行, 计算 机所将联合北京市经信委、 北京市残疾人 联合会等部门尽快把该技术发展为相关 应用产品, 为盲人出行提供更加完整的配 套服务。 智 能 系 统 方 便 盲 人 出 行 本报讯 (记者陈晨、 张双虎) 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2 年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日前 编制完成。 根据 指南 , 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的资助格局自 2012 年起有 新调整。 指南 在前言中明确提出: 2012 年, 基金委将根据“十二五” 规 划的总体部署, 坚持更加侧重基础、 更加侧重前沿、更加侧重人才的战 略导向, 进一步优化资助模式, 完善 资助格局。形成更具活力

43、、更富效 率、 更加开放的中国特色基金制, 推 动学科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 若干主流学科进入世界前列,推动 高水平基础研究队伍建设,造就一 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优秀科学家和 创新团队,推动我国基础研究整体 水平不断提升,显著增强基础研究 的国际影响力和若干重要科学领域 的自主创新能力,为科技引领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 国家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础。 以面上项目为代表的自由申请 项目仍将是科学基金资助重点。 2012 年, 面上项目的平均资助强度预计将 提高到 80 万元 / 项, 期限仍为 4 年。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类人才项目 资助的有机协调,打造一条更加完 整的人才资助培养链,基金

44、委 2012 年在加强人才培养方面将推出两项 新举措: 一是设立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这个基金旨在为优秀青年科学家提 供资助, 进一步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 己的聪明才智, 自由探索, 勇攀科研 高峰。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用于支 持具备 510 年科研经历并取得一定 科研成就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 要求 具备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 为了体现 向女性科学家倾斜的政策, 年龄限制 在男性 38 岁、 女性 40 岁以内, 一年 400 个名额, 资助强度为 100 万元 /3 年。基金委计划局人才处处长陈钟 介绍说:“优秀青年基金资助定位介 于青年基金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 金之间、 有潜力的青年科学家,

45、帮助 他们助跑和加速, 在科研第一线锐意 进取、 开拓创新, 自主选择研究方向 开展基础研究, 并快速成长起来。它 对于衔接青年基金和国家杰出青年 基金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启动青年基金面上项目 连续资助项目。 该项目旨在让研究工 作突出的青年科技人才能通过快车 道直接获得面上基金资助, 从而实现 在起步阶段的连续稳定支持, 以加强 对青年人才的资助, 力争经过三到四 年的延续资助, 帮助这批年轻人明确 自己的研究方向,稳定开展研究工 作。 自 2012 年起, 在当年结题的青年 科学基金项目中择优遴选取得突出 进展、具有创新潜力的项目负责人, 予以面上项目连续资助。 据悉,青年基金面上项目连 续资助项目的资助规模将控制在青 年基金资助规模的 5%以内。特别要 指出的是,青年基金面上项目连 续资助项目申请只进行会议评审, 基金委将在 2012 年度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项目集中接收期后接收该项 目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负 责人如果在集中接收期间申请了面 上项目,将不能再申请青年基金 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 2012 年项目指南 新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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