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人防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管 理 规 定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国家秘密安全加强计 算机及其信息网络保密管理,根据青岛市计算机信息系 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办实 际,特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总则 1、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是实现现代化办公的手段,各 处室都要结合本职工作,应用计算机及网络优势提高工 作效率。 2、办领导办公室配备的计算机、各处室计算机及附 属设备均属办固定资产,统一由综合处负责管理。 3、机关有专人负责管理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4、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委“计算机使用十不准”规定 5、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本单位互联网站上提供或
2、发布信息,必须经过本单 位领导审查批准。 二、保密制度规定 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与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 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专机专用。 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3、上网者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 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4、上网者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 送国家秘密信息。 5、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 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6、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 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7、
3、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按所存储信息 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对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8、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 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9、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 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10、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 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11、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 的保密措施。 三、网络安全规定 1、内网、外网采取物理断开的措施,机关每个处室只 设一台计算机连接互连网,专门用于本处网上学习,查阅 资料,设一台涉密单机专门用于打
4、印、存储涉密文件资料。 防止外部黑客侵入单位内部网络。其余与内网连接的计 算机,也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使用。 2、为确保网络安全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修改网络设 置和有关参数。 3、不得向外界透露单位内部的网络结构,包括拓扑 结构、组网技术、硬件技术、IP 地址等信息。 4、不得随意共享自己的文件、硬盘 5、不得使用黑客程序破坏单位的网络 6、不得向外部人员透露单位的网络帐号和密码 7、不得恶意传播病毒和黑客程序 四、上 INTERNET(互联网)安全保密规定 1、上网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 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 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
5、法利益,不得从 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出现违法情况,由上网者自行负责。 2、不得上网进行网络游戏。 3、不得浏览反动、黄色的网站。 4、不得下载跟工作无关的软件、文章。 5、上网时必须将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测功能打开。 6、接到可疑邮件时不要随意打开,以免感染病毒。 五、计算机病毒防治规定 1、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2、 网络通讯和系统内部互相传递信息时,应认真地 进行检测,防止病毒流行感染。未经检测的软盘和数据一 律不准上机上网。 3、发现病毒应立即停机,由计算机管理人员迅速进 行病毒清除。 4、任何人员不得在计算机上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 危害计算机信息
6、系统安全;不得使用未经查毒(杀毒)的外 来光盘或软盘。 5、应提高警惕,防止和打击窃取、泄露、私自修改计 算机重要信息,破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违 法犯罪行为。 6、对本单位计算机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 育和培训。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更新。 7、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 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及时报告计算机管理人员。 六、附则 1、本规定中所涉及的电脑设备,包括机关内部及下 属各事业单位所有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网络设施、笔记本 电脑的使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及省、 市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市人防办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