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 认定补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 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 (津党发201749 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 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 的认定管理。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 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申请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 下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
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 企业,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 2 亿 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 5 - 2 - 亿元(含)以上。 2.申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 不低于 3%。 3.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增 长)。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2(第二年主营业 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 营业务收入)-1。如企业注册成立未满 3 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6.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
3、成长规划。 7.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 目实施,企业能够上台阶,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8.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 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条 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程序如 下: (一)申报 市科委发布公开征集通知;企业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申报系统, 准备相关材料;经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 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科委审查后,企业从申报系统生成纸质 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 - 3 - 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
4、市科委。 (二)评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 面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与发布 1.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 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科委颁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 和“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五条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 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 过 500 和 300 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 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 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 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企业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 展情况,通过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 - 4 - 部门)报送市科委。 第七条 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 情况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有严重环境违法、科研 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