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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财政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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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天 津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津环规范20194 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 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津党发 201826 号)有关要求,加快我市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 - 3 - 附件 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 天

2、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 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 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 境高水平保护,建立实施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 企业进行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认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 ,是同类可比范围内生产 工艺技术先进,污染治理处于全市领先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科学规范的企业。 第四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通过表彰先进、树 立典型、政策鼓励,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 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引导企业向

3、环境保护企业“领 跑者”学习,提高落实治理污染主体责任的主动性、自觉性,提 - 4 - 升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工作 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发布和撤销。市财 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公 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申报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一)应当依法设立,生产工艺、设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产业政策、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 (二)近一年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相

4、关行 政处罚,员工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刑 事处罚。 (三)新、 改、 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 “三同时” 和“竣 工环保验收” 执行率达到100; 环保设施同步运转率达到10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100%,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 到 100。 (四)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涉及环境风险 - 5 - 的,应当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规定备案。 (五)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生态资源环境绩效达到行业 领先水平。 (六)严格执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第八条申报采用“一张表”的形式,申报企业

5、需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 不得申报。 第三章遴选、发布与退出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保护企业 “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 第十条环境保护企业 “领跑者” 遴选按年度确定行业范围, 每行业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不多于 2 家。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确定申报单位初选名单, 开展申报材 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确定评审名单,进入评审名单的数量不少 于拟发布数量的 1.5 倍。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通过匿名方式 进行评选,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对拟入选 企业名单予以

6、公示,并对最终确定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颁 - 6 - 发证书。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企业“领 跑者”进行监督。发现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要求,并 经第三方机构核实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 ,由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整改或取消称号,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激励政策与遵循要求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有效期一年,可享受以 下激励政策: (一)可以申报技术研发改造、 节能减排、 污染防治等专项, 各相关部门按要求予以政策、资金支持,其中申报生态环境保护 相关专项时,可优先入库,优先评审。 (二)鼓励绿色投资基金优先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基金、期 货、融资担保等机构提供高效便

7、捷服务。 (三)满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 要求的,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列入停限产清单。 (四)新建、改建、扩建时,自身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标优先用于本单位。 (五)适当降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频次。 (六)可将获得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信息推送至天津市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7 - (七)受邀参与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政策研究制定 工作。 (八)可获得有效治理技术的信息推送。 (九)可拍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宣传片,并在全市主 流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积极进行生产技术和治污技术升级,使大气、水、固 废、噪声等排放和控制在同行业领先。 (二)主动通过网络、 公示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 状况、治污设施运行状况等环境管理行为和措施,主动接受公众 监督,积极响应公众合理合法诉求,主动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 送环境信息。 (三)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公众开放日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 8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19 年 8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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