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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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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代表人:高建平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上海市江宁路168168号号2020楼楼 2、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直销,通过其他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直销,通过其他 推广机构进行代销。推广机构进行代销。 6 6 第四章第四章 第(十第(十 一)条一)条 变更退变更退 出费、出费、 管理费管理费 以及业以及业 绩报酬绩报酬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1%; 2、退出费: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 有期限缴纳退出费,具体退出费率如下: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计划份 额不满一年不能申请退出,持

2、有满一年不满二年退出收取退出费 0.5%;持有满两年不满三年退出收取退出费0.25%;持有满三年以 上退出(含三年)不收退出费;所收取退出费的25%计入集合计划 资产; 3、管理费:1.0%/1.0%/年;年; 4、托管费:0.2%/年; 5、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分档提取,业绩报酬第一基点为约定业绩报酬分档提取,业绩报酬第一基点为约定 d d,业绩报酬第二基点为约定,业绩报酬第二基点为约定d+5%d+5%,业绩报酬第三基点为约定,业绩报酬第三基点为约定 d+12%d+12%。对大于等于业绩报酬第一基点,小于第二基点的部分,提。对大于等于业绩报酬第一基点,小于第二基点的部分,提 取取30%30%业

3、绩报酬;对大于等于业绩报酬第二基点,小于第三基点的业绩报酬;对大于等于业绩报酬第二基点,小于第三基点的 部分,提取部分,提取50%50%业绩报酬;对大于等于第三基点的部分,提取业绩报酬;对大于等于第三基点的部分,提取70%70%的的 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首个收益补偿期的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首个收益补偿期的d d为为3%3%,除首个收益补偿,除首个收益补偿 期之外,管理人于每个收益补偿期之前五个工作日公布该收益补偿期之外,管理人于每个收益补偿期之前五个工作日公布该收益补偿 期的约定年化收益率。期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 酬。 6、其他费用:除交易

4、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业绩报酬、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1%; 2退出费: 持有时间持有时间退出费率退出费率 持有时间1年 0.5% 1年持有时间2年 0.25% 持有时间2年 0 3、管理费:1.5%/1.5%/年;年; 4、托管费:0.2%/年; 5、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分红日或本集合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分红日或本集合 计划终止日。从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从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 计划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若计划单位份额年化收益率计划日)至本次业绩

5、报酬计提日期间,若计划单位份额年化收益率R R 小于或等于小于或等于6%6%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计划单位份额年化收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计划单位份额年化收 益率益率R R大于大于6%6%时,管理人对超过时,管理人对超过6%6%的部分提取的部分提取20%20%作为业绩报酬。作为业绩报酬。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 酬。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业绩报酬、托 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 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 资产中支付。 5 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

6、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 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 划资产中支付。 7 7 第五章第五章 第(一)第(一) (二)(二) 条条 去掉限去掉限 量控制量控制 条款条款 集合计集合计 划的退划的退 出时间、出时间、 原则以原则以 及费用及费用 发生变发生变 更更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管理人在开放期内使用管理人在开放期内使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末日渠道比例配售”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 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在收益补偿期的首个开放期(或者推广期),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在收益补偿期的首个开放期(或者推广期),

7、由于委托人参与导致自有资金持有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由于委托人参与导致自有资金持有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20% 时,管理人在该开放期(或者推广期)结束后时,管理人在该开放期(或者推广期)结束后5 5个工作日内,以自个工作日内,以自 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使得自有资金持有份额达到集合计划总份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使得自有资金持有份额达到集合计划总份 额的额的20%20%,在该开放日其他委托人不能办理参与业务。,在该开放日其他委托人不能办理参与业务。 (6 6)管理人在存续期内将使用)管理人在存续期内将使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末日渠道比例配售”方法对集合方法对集合 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

8、制。参与规模以及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情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参与规模以及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情 况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况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退出时间为封闭期满后的首退出在开放期办理。退出时间为封闭期满后的首5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其后每满一年起的首其后每满一年起的首5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设定特别开放期,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允许管本集合计划设定特别开放期,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允许管 理人自有资金持有份额或委托人份额退出:(理人自有资金持有份额或委托人份额退出:(1 1)在收益补偿期的)在收益补偿期的 首个

9、开放期由于委托人退出导致自有资金持有比例超过集合计划总首个开放期由于委托人退出导致自有资金持有比例超过集合计划总 份额的份额的20%20%时,管理人在该开放期结束后时,管理人在该开放期结束后5 5个工作日内退出自有资金个工作日内退出自有资金 参与持有份额,使得自有资金持有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参与持有份额,使得自有资金持有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20%,在该开放日其他委托人不能办理退出业务;(,在该开放日其他委托人不能办理退出业务;(2 2)管理人变更)管理人变更 管理合同时,管理人有权设定特别开放期,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管理合同时,管理人有权设定特别开放期,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

10、 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退出时间为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退出在开放期办理。退出时间为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 2、退出的原则 (3)“先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参与的集合 计划份额进行退出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 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 1)退出费用)退出费用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期限缴纳退 出费,具体退出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退出费率 持有时间1 年0.5% 1 年持有时间2 年0.25% 持有时间2 年

11、0 退出费的25%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6 2、退出的原则 (3)“后进先出”原则,即对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参与的集合 计划份额进行退出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后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 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先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1 1)退出费用)退出费用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期限缴纳退出费, 具体退出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D)退出费率(%) D1 年不得退出 1 年D2 年0.5 2 年D3 年0.25 D3 年 0 退出费的25%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8 8 第六章第六章 去掉收去掉收 益补偿益补偿 期条款,期条款, 增加金增加金 融衍生融衍生 品保证品保证 金流动金流动

12、 性应急性应急 处理机处理机 制条款制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收益补偿期六、集合计划的收益补偿期 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三年为一个收益补偿期。收益补偿期 期初持有份额是指在推广期参与持有本集合计划且未有退出份额、 在上一个收益补偿期期末持有本集合计划且未有退出份额、或者在 收益补偿期(不含本计划成立之日起的第一个收益补偿期)首个开 放期参与的份额;收益补偿期期内参与份额是指在该收益补偿期第 二个开放期或者第三个开放期参与持有的份额。例如2013年3月1日 成立,第一个收益补偿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第二 个收益补偿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依此类推。 一、

13、委托人从收益补偿期期初持有本集合计划至期末时,持有 资产的净值计算: 1、当该收益补偿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约定年化收益率d时, 管理人将以其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弥补本金损失并 六、金融衍生品保证金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六、金融衍生品保证金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一)流动性应急触发条件 集合计划保证金应不低于计划持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头寸 所需最低保证金的120%,当保证金比例低于该比例时,即达到流动 性应急触发条件。 (二)保证金补充机制 当计划保证金达到流动性应急触发条件时,强制启动保证金补 充机制。管理人通过卖出权益类资产或固定收益类资产,将所得现 金注入计划保证金账户直至保证金不

14、低于计划持有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头寸所需最低保证金的120%。 (三)损失责任承担 管理人应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7 补偿委托人收益,弥补后委托人在该收益补偿期年化收益率最高至 约定年化收益率。 2、当该收益补偿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约定年化收益率d时, 按集合计划净值计算委托人的资产净值。 二、委托人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按开放期集合计划净值计 算参与总额。 三、委托人未持满一个收益补偿期,或者是收益补偿期期内参 与份额,这两种情况下退出时,按退出时的集合计划净值计算退出 总额。 四、集合计划从上一个收益补偿期进入下一个收益补偿期时, 本集合计划净值归一: 1本

15、集合计划在每个收益补偿期末的开放退出日进行净值归 一。 2收益补偿期期内参与份额按照份额净值折算份额。 3收益补偿期期初持有份额,管理人根据计提业绩报酬后或 收益补偿后的委托人持有份额净资产,按照每份额净值1.000元, 折算委托人持有份额。 (1)在该收益补偿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等于或超过约定年 化收益率d 时,管理人将根据该收益补偿期年化收益率提取业绩报 酬,业绩提取方式与退出提取(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 报酬)相同。 (2)在该收益补偿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低于约定年化收益 率d时,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为零。管理人按照本部分第一条的原 则,补偿委托人(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收益。按照补

16、偿后委托人 净资产折算份额。管理人持有份额按照补偿委托人收益后的净资产 折算。 但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最终投资风 险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8 五、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在收益补偿期届满时提前终止本集 合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 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于每个收益补偿期之前五个工作日公布该收益补偿期的 约定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率按单利计算,本集合计划首个收益补 偿期约定年化收益率d为3%。 六、若本集合计划触及平仓净值提前终止时,对于收益补偿期 期初参与的委托人(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清 算净值:如果收益补偿期内存续时

17、间不足1年,按照(1+约定年化 收益率d)为清算净值;如果收益补偿期内存续时间超过1年不足2 年时,按照(1+约定年化收益率d*2)为清算净值;如果收益补偿 期内存续时间超过2年不足3年时,按照(1+约定年化收益率d*3) 为清算净值。如果管理人自有资金对应资产不足以为委托人弥补以 上收益时,以自有资金对应资产为限补充委托人收益。 9 9 第七章第七章 变更自变更自 有资金有资金 参与条参与条 款款 七、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1)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 参与部分)的20%,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 为准。

18、(2)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集合计 划总份额(包括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 20%。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自有资金按照等额等权的原则,参与收益分配。 5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 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对持有满一个收益补偿期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对持有满一个收益补偿期 的委托人份额承担有限补偿亏损责任。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承担有限的委托人份额承担有限补偿亏损责任。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承担有限 七、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1)自有资

19、金推广期推广期参与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 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20%,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 2亿元,具体以管亿元,具体以管 理人公告为准。理人公告为准。 (2)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集合 计划总份额(包括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20%,且最高初始参与金额且最高初始参与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不超过人民币2 2亿元(在初始参与份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净值波动亿元(在初始参与份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净值波动 导致自有资金持有规模超过导致自有资金持有规模超过2 2亿元不受限制),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亿元不受限制),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 准。准。 若法律法规关于自有资

20、金投资比例和退出条件发生变化,参照最若法律法规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和退出条件发生变化,参照最 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9 补偿亏损责任的具体办理方法如下:补偿亏损责任的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在本集合计划的收益补偿期到期日,若在本集合计划的收益补偿期到期日,若 (1 1)该收益补偿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该收益补偿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约定年化收益率约定年化收益率d d,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承担有限补偿亏损责任。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承担有限补偿亏损责任。 (2 2)该收益补偿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约定年化收益率)该收益补偿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约定年化收益率d d, 管理人将以

21、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补偿委托人本金损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补偿委托人本金损 失和收益,补偿后的委托人年化收益率最高至约定年化收益率失和收益,补偿后的委托人年化收益率最高至约定年化收益率d d。 管理人的补偿金额按照符合补偿条件的委托人持有到期份额的管理人的补偿金额按照符合补偿条件的委托人持有到期份额的 比例进行分配。如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仍不能弥补比例进行分配。如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仍不能弥补 委托人持有到期的认购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委托人持有到期的认购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 弥补。弥补。 6、因集合计划

22、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 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比例的情况下,自有资金可以 退出。 7、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推广期投 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但因集合计 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比例,而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可以不受本条前述约 定限制。 8、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 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 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住所地 中国证

23、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9、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 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本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自有资金与所有客户持有份额按照等额等权的原则,参与收益自有资金与所有客户持有份额按照等额等权的原则,参与收益 分配,自有资金不进行收益补偿。分配,自有资金不进行收益补偿。 5、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被动超过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比例的情况下,自有资金可以退 出。 6、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推广期投入

24、 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但因集合计划 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 规规定比例,而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可以不受本条前述约定 限制。 7、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 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 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8、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本集 合计划资产总额的20%,当开放期有客户

25、退出时,使自有资金占比超 过集合计划资产20%,自有资金可按照第五部分(集合计划参与和退 出)的规定于超标之日起于超标之日起202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在开放期申请退出直至符合 20%占比。具体参与金额以及参与方式、程序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为准。 9、风险揭示: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从 而影响计划损益。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 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10 集合计划资产总额的20%,当开放期有客户退出时,使自有资金占 比超过集合计划资产20%,自有资金可按照第五部分(集合计划参 与和退出)的规定在特别开放期申请退出直至符合20%占比。每个 收益补偿期期初的

26、首个开放期(或推广期)客户参与时,自有资金 占比不足20%,管理人会追加自有资金至符合20%占比。具体参与金 额以及参与方式、程序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为准。 10、风险揭示: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响计划损益。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 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11、信息披露: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超限情况。 10、信息披露: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自有资金参 与、退出情况。与、退出情况。 1010 第十三第十三 章章 投资证投资证 券投资券投资 基金和基金和 存款的存款的 估值方估值方 法发生法发生 变更变更 增加期增加期 货

27、(期货(期 权)权) 、回、回 购以及购以及 资产支资产支 持证券持证券 1 1、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 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5%以上的, 可参考证券业协会估值指引对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28、价值进行估值。 (4)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5)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6)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1 1、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 最

29、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 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5%以上的, 可参考证券业协会估值指引对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5)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6)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对锁定期超 11 的估值的估值 方法方法 (7) 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 下方法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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