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2019 年度志愿服务协议书 志愿律师 : (以下简称甲方) 活动组织方: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处(乙 方)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丙 方)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 会同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司 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 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志愿律师,到无律师或律师资源短 缺的县区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根据丙方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
2、、公开”的 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丙方审定确认,甲方入选为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志愿律师。本协议签约期 为一年,即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若甲方申请延长 2 服务期,应当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前向乙方和丙方提出申 请,丙方根据本项目下一年度服务岗位规划和行动要求, 可优先选拔。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1+1”中国法律援 助志愿者行动的顺利实施,经“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 行动项目主办单位授权,甲、乙、丙三方就相关事项签订 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甲方在新疆、青海、甘肃服务, 办公、差旅、通 讯和文印费用 补贴每人每月 3
3、800 元;在其它地区服务 的,办公、差旅、通讯和文印 费用补贴每人每月 3300 元。同时, 甲方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丙方 承担。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 甲方在新疆、青海、甘肃服务,增加援疆及高原费 用补贴,分别为:新疆、青海、甘肃 1.5 万元/人。该补贴 于服务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甲方在执业机构所在省(市、区)内服务,不享受此 项补贴。 3.甲方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到派遣服务地及服务期满返 回执业机构所在地,往返交通费由丙方承担。服务期间, 甲方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为 10 天,服务于新疆、青海 3 的为 15 天),探亲假与春节假期连休,期间由执业机构
4、所 在地到派遣服务地的往返路费由丙方凭票按火车硬卧(动 车二等座)标价报销。 4.服务期间,甲方享受项目主办单位联合下发的中法 援基联发 【2009】2 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 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和【2019】 2 号文件关于做 好 2019 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 作的通知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 行动,保证本人提供的报名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报名相关资料是指:报名表外,还应当提供身份证、 执业证、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凭证和享受医疗保障凭证的 复印件。 2.按丙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报
5、到,除不可抗力外,不 得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丙方要求参加体检、面试和培训;服从岗位分配, 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指定单位开展服务。甲方未通过体 检或者考核,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之权利。 4.服务期间,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项目管理 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如需提前终止协议,经向所 4 在县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部 门和丙方批准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5.服务期间,甲方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向丙方报送 办理案件情况和每月工作小结。未经批准,连续两个月未 报送上述材料的,暂停发放生活费用补贴。 6服务期间,甲方非因本项目工作原因离开服务县 (区)辖地,应当请假
6、。假期自离开当天起算含路途时间, 假期中遇有周末或节假日的,应当连续计算。请假应当办 理书面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开服务地者,一经查出, 视情节给予至少扣除一个月生活补贴至终止服务协议的处 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请假 3 天以内的,由服务县司法局审批,假条由 司法局备查; (2)请假 3 天以上 7 天以下的,由服务县司法局签章 同意后,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丙 方备案; (3)请假 7 天以上的,由服务县司法局签报服务省司 法厅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核准,报请丙方审批; 5 (4)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 10 天,1 年内累计不超过 25 天(特殊情况除外),逾期取
7、消项目志愿者资格,终止 本协议; (5)因身体原因和其他原因,不能坚守在服务地工作 岗位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丙方将暂停发放甲方生活费用 补贴,其余各类补贴按比例作相应扣减;不能坚守在服务 地工作岗位,时间超过两个月的,丙方将通知乙方,并终 止服务协议; (6)甲方如遭受意外伤害,由丙方按保险程序申报理 赔,甲方因自身疾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按社保等 渠道解决; (7)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 亲和返岗时间,并通知丙方。无特殊理由,甲方的探亲假 应与春节假期连休。未经批准,甲方超过规定返岗时间 2 天的视为违约,丙方有权取消甲方在本项目的志愿服务资 格; 7服务期满,做好工
8、作交接,按时离岗。 第三条 乙方和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乙方和丙方要求的学习、考核或体检 的,乙方和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 6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 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 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和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 议。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 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和丙方的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集中学习,统一安排甲 方赴服务省报到。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 3.对甲方报到服务期间的相关事项,尽量给予指导和 帮助。 4.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乙方负责为
9、甲方 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 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 经济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因乙方、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 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 丙方的责任。 7 第七条 丙方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 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 甲方经报名、考查和体检合格后,与乙方、 丙方签订本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 丙方三方各持一份。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盖章后 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丙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