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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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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有效化解 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政府 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6 年 1 月 21 日 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充分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及其实施条

2、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 受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 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 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要求获取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原载体或者加盖单位印 章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予提供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 查阅、获取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依照相关法

3、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的;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 已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义务,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决 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先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提供的, 应当重点审查该信息是否为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 获取。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党务 信息,以及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法律政策咨询,或者要求 确认相关行为、文件的合法性的,不属于政府信息。 四、被

4、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的,应当重点审查该信息涉及的事项是否对外产生效力,是否对相对 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公安机关开展内部监督制作或者获取的信 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五、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 应当重点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制作或者获 取的信息。 六、被申请人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方 式或者途径的,应当重点审查主动公开的信息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 相符,以及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或者途径是否准确。 七、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查询的,应当重点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

5、是否在申请前已经移 交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八、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重点审查被申请人是否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公开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九、申请入主张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应当 重点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是否届满,申请人是否就相同信息反复申请 公开而被申请人曾经作出答复,或者是否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无法送 达答复文书。 十、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证据和有关材料,导致相关事 实无法查清的,被申请人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十一、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审理案件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 或者补充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申请人的举证 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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