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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8516 上传时间:2019-12-1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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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 侦查 行为 传 唤拘 传 取保 候审 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 捕 冻结存款、 汇款 特殊情况 对于流 窜作案、 多次作 案、结 伙作案 的重大 嫌疑分 子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 不能终结 的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 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件;(二)重大的犯罪 集团案件;(三)流窜 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 对犯罪嫌疑 人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 前述延长期 限届满,仍 不能侦查终 结的 有特殊 原因需 延长的 时 限 不得超过 12 小 时 不得超过 12 小 时 最长不 得超过

2、12 个月 最长不得超 过6 个月 3 日 内 延长1 至 4 日 可以延 长至 30 日 拘留后 24 小 时以内 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 属或者他 的所在单 位 不得 超过 2 个 月 可以延长 1 个 月 可以延长2 个月 可以再延长 2 个月 逮捕后 24 小 时以内 通知被逮 捕人的家 属或者他 的所在单 位 6 个 月 可在冻 结期满 前办理 继续冻 结手续 法律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 92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 92 条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 事诉讼 法 第 58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5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 69 条

3、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 64 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第 1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126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 第 127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 71 条 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第 229 条 备 注 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 住处进行 讯问 拘传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进 行讯问 犯罪嫌 疑人应 提出保 证人或 者交纳 保证金 执行监视居 住的地点: 1、犯罪嫌疑 人在办案机 关所在的市、 县内生活的 合法住处; 2、公安机关 根据案件情 况,在办案 机关所在的 市、县内为 犯罪嫌疑人 指定的生活 居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 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 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 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 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 除有碍侦 查或者无 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 逮捕犯罪嫌 疑人须经同 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 经 上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 准 除有碍侦 查或者无 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 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 准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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