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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8803 上传时间:2019-12-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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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 2012 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各单位 (含省内的中央单位)按照吉林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评审管 理办法(见附件)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纸件及资助向国外申请专 利专项资金申报表的电子件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 专利管理处。 附件:吉林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联系人:任百和 电话:0431-88955472 邮箱:rbh000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22 号省科技厅 439 室 (130041) 二 O 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吉林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

2、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12147 号),为提高“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评审遵循公平、效率、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评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 评审,评审结果由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项目范围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 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向国外专利申请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在申报专项 资金时应处于

3、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 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 权利纠纷等问题。 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 助。 第五条 申报费用范围 (一)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审批阶段 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3 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为 PCT 申请在国际 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 用,PCT 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 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 3 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 法律规定为准)。 (二)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

4、费。 (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 )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第六条 申报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 机构。其中,国内中小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为持 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组织;科研机构为在编制、 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 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 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

5、报时间要求 向国外专利申请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 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向国外专利申请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 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 授权日起 3 年内申报资助。 第八条 申报额度要求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 5 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 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 外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6、 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 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见附件 3)。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并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 进行申报的,应提交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作为申报单位的声明。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

7、加盖申报单位公 章。 申报日之前 3 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 原件。 (2)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 PCT 途径提出的,提交 PCT 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 报告及书面意见(210 表和 237 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 交。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由检索中心依据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 请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申报日之前 3 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 原件。 (2)获得授权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

8、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 过 PCT 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 PCT 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 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通过 PCT 途径提出的,国 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2检索中心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向省科技厅送交申报材 料,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主体资

9、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报的费用是否符合申报时间要求、是否在资助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是否委托国内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 格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将确定拟资助项目和金额。评审主要内容包 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二)是否有助于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 制定; (三)保护类型是否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 (四)对我省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送省财政厅审定后公布。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审核结果公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结余资 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合同省科技厅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 和专项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正式文件,报国家知 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 释。 附件: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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