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5.1.3认证依据。5.1.4认证收费标准。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5.2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
2、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5.2.6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
3、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包括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
4、艺流程图等。(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及销售证管理的声明。(7)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8)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9)其他相关材料。5.3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
5、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5.3.1审查要求如下:(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5.4现场检查准备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
6、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可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
7、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5.4.4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1)检查计划应保证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由多个农户、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型组织)申请有机认证的,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对加工场所要逐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应对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完整性。(2)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申请认证组织内的各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往年检查中发
8、现的不符合项。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5.4.5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5.4.6认证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检查通知及检查计划等基本信息登录到国家认监委网站“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5.5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当根据
9、认证依据要求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6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3)对GB/T 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核算。(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进行评价和验证。(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
10、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8)采集必要的样品。(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5.5.2对产品的样品检测(1)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 (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5
11、.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有机转换计划须事前获得认证机构认定。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5.5.5对投入品的检查(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5.5.6检查报告(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2)检查报告应叙述5.5.1至5.5.5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