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山市城市管理局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合法、 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垂直管理的执法大队及局相关处室,双重管理的 执法大队按照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法制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垂直管理的执法大队及相 关处室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 政行为。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的合法性、适当性 进行审查。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三)其他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起草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大队或处 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审查报告 1 份;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1 份; 3.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4.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5.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程序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报告还应当载明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齐全且符要求的,3 日内予以审查;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 知案件办理处室或执法大队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查; (三)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退回办理处室或执法大 队,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
4、具体办案的处室或执法大队了 解相关案情,办案处室或执法大队应予以配合,也可以根据需要向案件当事人 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对报送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 3 日内审 查完毕,并视情况分别出具同意作出决定和不同意作出决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事项,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还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相关处室和执法大队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政策法 规处审查或者虽经政策法规处审查,但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 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 政执法案卷,并作为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