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附: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安部第、公安部第 91 号令相关号令相关规规定定 1、 、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第二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一)至(三)略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保标志。 第四章第四章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 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 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 机动车。 2、公安部第、公安部第 91 号令号令 机机动车驾驶证动车驾驶证申申领领和使用和使用规规定定 (附件附件 3)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至(十一)略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