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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 微观 第五版测试题库 (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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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的范围。 (6)审核会议应有会议决议、参会人员签名。 (四)协同填报客户授信申请。(四)协同填报客户授信申请。 1.填表 (1)由成员单位业务部门通过协同填报“客户授信申 请表” 。 (2)如果客户授信需要调整时,填报“客户授信调整 申请表” 。 2.审核 表单填写要求正确、规范、完整,成员单位风控管理部 门要审核表单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并指定审核人在 流程上注明“本单由本人审核无误” ,承担审查责任。 3. 客户编号 (1)客户编号是客户在各成员单位内部唯一的识别号, 应根据客户编号规则由各成员单位自行编写。 (2)客户编号规则(共三级 6 位): 第一级:公司代码(2 位): 01

2、外资; 02 金属; 03 建材; 04 燃料; 05 回收; 06 诚益; 07 杰诚; 08 物通; 09 物骏; 10 骏捷; 11 林产工业; 12 进出口; 13 民爆; 14 化轻; 15 航兴; 16 国贸; 17 香港公司。 第二级:授信类型(1 位): 1 预付; 2 赊销; 3 综合。 第三级:流水号(3 位):以 001 号起计。 4.撤消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撤销流程时,严格按照撤销流程手续 办理。 (1) 审批流程经任一节点审批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流程”操作。 (2) 修改表单:采用审批节点逐级“回退”方式处理。 (3) 若一定要“撤销流程”操作,须办理“集团撤销流

3、程申请”或“单位撤销流程申请”审批手续。 未流转到集团层面的审批流程,须办理“单位撤销流 程申请” ,由单位相关人员审批后方能撤销。 流转到集团层面的审批流程,须办理“集团撤销流程 申请” ,由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及集团相关部室(中心)负 责人审批后方能撤销。 (五)动态跟踪授信。(五)动态跟踪授信。 1.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执行反馈机制,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审批通过后,指定专人动态跟踪授信情况,并及时反馈执行 情况。包括: (1)更新客户资料。 (2)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客户、更新考察报告。 (3)授信台账(包括实时授信额度和授信时间) 。 (4)交易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有逾期。 (5)其他。 2.及

4、时对账:应建立应收预付款项的对账制度,定时或 不定时与客户核对账务,并同时完善相关的书面对账凭据。 3.如出现逾期或特殊情况: (1)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逾期情况报集团风 险防控部和经营管理部。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经办人是追收 货款/货物/赔偿的直接负责人。 (2)可采取停止授信或调整授信额度等动态调整措施。 (3)按照广州*集团公司债权清收管理办法执行。 (六)客户档案管理。(六)客户档案管理。 客户档案属于商业秘密,由风控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成员单位应设立专人专岗对每个客户建立信用资料档案,一 个客户一个档案,列出授信客户档案清单,并定期对客户资 料进行更新、补充。 二、非授信类客

5、户管理二、非授信类客户管理流程流程 非授信类客户是指除授信类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包括 非授信类业务客户、物流类客户、仓储类客户、货代类客户、 担保类客户等) (一)流程: (二)担保类客户应审核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是否具有代 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果担保人是自然人, 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信息。 (三)仓储类客户应审核是否具有仓储经营资质、仓储经 营主体实力如何、监管是否规范、是否具有第三方独立性。 三、支持文件三、支持文件 (一) 加强购销环节客户管理工作指引(试 行) (二) 关于办理“审批流程”撤销手续的要求 (二) 广州*集团公司债权清收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三

6、章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规范 一、合同范围一、合同范围 包括购销、租赁、担保、代理进口、仓储保管、运输、 加工承揽、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设计、借款、维修、 保险等经营业务活动订立的各项合同。 二、常用合同法律风险指引二、常用合同法律风险指引 (一)(一)合同共性法律风险指引。合同共性法律风险指引。 1.合同签订主体资格 (1)合同签订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为独立法人。 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签订合同,但 必须提交总公司(独立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 在授权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存在 被判定无效的风险。 (2)合同签订主体经营范围。 审查将要开展的贸易

7、业务是否在合同签订主体的经营范 围内。如果贸易业务的货物属于特殊货物,还需要合同签订 主体提供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2.违约责任条款 建议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最佳方式是在 合同中约定具体数额或具体比例的违约金。如果仅仅约定“按 实际损失赔偿进行赔偿” ,或者约定“按合同法处理” ,会 因为实际损失我方难以举证法院难以衡量,在诉讼中无法获得 支持或获得支持数额较低。 3. 关于定金、订金与保证金 (1)定金。 定金是对合同债务的一种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当双倍返还

8、定金。因此定金条款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不 是只约束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是为了约束对方履行合同的, 应当标明该定金是履约定金即违约定金。 (2)订金。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 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 ,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 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3)保证金。 我国法律现在对于保证金的规定只有在招投标法中有相应 的规定,此外,在签订外贸代理合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时候, 银行方面有对保证金的要求。在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担 保法等常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中无相应规定,可以说保证 金是不大明确的法律概念,大致将其看作现金担保。需明

9、确指 出,保证金严格区别于定金,两者效果不同。 4. 关于合同传真件及口头合同 应尽可能用原件方式签订合同,证据效力较高。确有必 要的,在合同中应约定传真件有效、约定传真号码,并用可 确认传真号码的方式的传真,否则随便一个电话发来的传真 对方很容易推翻,传真后也应及时通过各种方式拿到原件。 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应当与合同的传真生效时间相对应。 合同一般要求书面形式,但是有些临采业务可能双方没 有订立完备的书面合同,例如电话订货、口头合同、订货单 要货等,但是业务的完成都会形成一系列的凭证,包括运输 单证、收发货凭据、款项往来凭证等,应当注意保留完整的 业务资料,避免产生纠纷。 5.解决争议条款 (

10、1)仲裁。 由于仲裁为一裁终局,非法定原因法院不能一事再审, 且我国仲裁环境仍不成熟,仲裁的公正性不确定性会加大我 方风险,建议尽量不要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 方式。 (2)诉讼管辖。 必须要约定诉讼管辖地,否则将直接适用原告就被告, 被告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我方承 当了较大的诉讼风险。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 有效降低诉讼风险。 如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合同上应 注明合同签订地,应以我方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降低诉讼 风险。 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在我方违 约可能性较小的情况下,也是诉讼风险较低的一种选择。

11、 避免约定对方所在地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尤其是较 偏僻法制发展不健全的地区,更加要避免将诉讼管辖权约定 在对方所在地,避免适用“对方所在地” 、 “被告所在地” 、 合同签订地为对方所在地时的“合同签订地”等严重不利于 我方。 (二二)购销合同。购销合同。 1.货物质量 (1)质量标准。 在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的货物质量标准,风险性较低。 货物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存在的情况下,按通常标 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举证相对困难,有一定风险 性。 建议不要约定出厂标准或对方标准等以合同相对方主 观确定的标准,风险较大。 质量标准通过附件形式来确

12、定的,附件应当双方盖章, 并必须有文字说明关联特定的购销合同。 (2)质量标准证明文件。 建议约定交货同时交付相关货物的质量标准证明文件。 约定需要交付质量标准证明文件的,要约定好由有资 质,资信良好的质检机构来出具。 质量检验费用和复检费用 明确约定好由哪方承担质量检验费用和复检费用。 (3)质量检验期间。 约定好货物质量检验期间以及异议期间,特别作为卖方 时应当明确买受人没有在检验期间或异议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视为标的物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4)货物包装方式。 货物需要特殊包装特殊保护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合理损耗界定。 约定好合理耗损的比例,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 2.货

13、物交付方式 (1)货物交付时间。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或最迟交货时间。 (2)货权转移。 合同中应当明确货权转移的标志,以及应当交付的相关 文件。相关人员在货物收付时,都应该要求对方在证明货权 转移的单据如收货证明等签字确认,签字须使用有效公章、 法人章、业务章,或者由有企业盖章(公章)授权书的企业 员工来进行签字。对上述货权转移的证明单据应保留正本, 并做好单据归档工作。 我方作为买受人在签收前要注意核对好货权转移单据中 所载明的货物数量、型号、规格等信息是否准确,一旦签收 后,会认定我方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不存在异 议。 (3)风险转移。 合同中应当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因为

14、,在法律上货 权转移不等于风险转移,对于采购合同,尽可能将风险转移 时间点约定在货权转移同时或之后;对于销售合同,尽可能 将风险转移时间点约定在货权转移同时或之前。 特别注意卖方出卖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如不做约定,风 险自合同成立时即由买方承担。 (4)货物交付地点。 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交付地点,地点需要有唯一性,合 同中不要使用“对方指定”等不确定不唯一的词眼,避免增 加潜在不确定性风险。 (5)标的物特定化。 在销售合同没有对风险转移作出约定时,买卖货物又为 种类物,我方作为出卖人,要及时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 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销售合同, 否则无法将货物损毁灭失的

15、风险转嫁给买方。 (6)所有权保留条款。 我方作为出卖人时,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约定在对方支付全额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我方所有。该 条款与货物交付、风险转移不相冲突。 3.货款支付方式 (1)货款支付时间。 合同应该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或最迟支付时间。 (2)货款支付方式。 合同应该明确货款支付的方式,如现款、承兑、信用证 等支付方式。同时,还应当明确是一次性还是分批付款,各 批次付款比例。 (3)财务成本费用支付。 如使用承兑支付,是由买方贴息还是卖方贴息。 如使用信用证支付,是由对方还是我方承担开证费, 以及保证金。 (4)第三方收款或支付。 如果出现第三方代为收款的情况,应当

16、签订三方的确认 书,确认有关支付事宜。 如果出现第三方代为支付的情况,应当由第三方出具支 付证明,写明支付事由,否则不作为我方收款依据。 (5)发票开具。 合同应该明确发票开具时间或最迟开具时间。 (三)代理进口合同。(三)代理进口合同。 1.进口合同 (1)明确代理合同所对应的进口合同,包括进口合同 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主体。进口合同是代理合 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被代理人有义务确认进口合同、信用证及信用证 修改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承担进口合同 中规定的有关代理人的全部义务,代理人签订和履行进口合 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2.进口货物 明

17、确代理进口的货物,同时注明货物质量标准、交货期 限、交货地点、付款条件、装运期限、品质价格调整等按进 口合同(合同编号)标准执行。 3.保证金 (1)应当设定一定比例保证金,用于抵抗跌价后的违约 风险。 (2)保证金应当约定在最后一笔货款时冲抵货款。 (3)保证金应当高于代理人对外商开出信用证的保证金, 如确需由代理人垫付,并要约定由被代理人承担垫付部分的 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 (4)约定对方违约不退还保证金,并保留追索损失赔偿 的权力。 4.代理费 应当约定代理费在代理人将货物交付给被代理人时由被 代理人向代理人一次付清,付清前代理人有权不发货。 5.税款及其他费用 (1)应当约定进

18、口货物所产生的税款以及代理人办理 履行进口合同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海关验货、海关报关、卸 货及提货过程产生的费用由被代理人承担。 (2)应当约定支付时间,支付时间应该在货物到港前 一定时间内支付,否则由被代理人直接向有关单位支付,代 理人不作垫付。 (3)应约定如因被代理人原因未能按时办理上述手续, 造成的滞报金、滞纳金、船舶滞期费、仓储和码头费用等一 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其他垫付费用 如代理方在履行代理义务的过程中,基于被代理方利益 垫付了任何费用或款项,被代理方必须在代理方发出书面通 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补偿。 7.验货条款 (1)应该约定被代理人按照进口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方 法以

19、及本合同的规定,负责验收代理人代理进口货物的数量 和质量。 (2)应约定代理人不对查验结果负任何责任。 (3)应约定如发现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被代理人应 在索赔期内及时通知代理人,并提供质检证明。 (4)如果约定由代理人进行检验,必须明确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查验结果无异议。 8.货款支付方式 (1)应当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支付进口合同货款的方式 和时间,建议采用带款提货模式,确保我方在收款前掌握货 权。 (2)应该约定一个最后付款期,到期后不管货物提取 情况如何,都必须全额支付货款,否则构成违约。 9.货物保险 (1)如进口合同中外商不负责购买保险,则在代理合 同中应该约定须对进口货物进行投保。

20、(2)合同必须约定投保自货物抵达卸货港之日起至被 代理人提清全部货物之日止期间的保险。 (3)应当约定所有保险购买手续由代理人办理,费用 由被代理人承担,受益人为代理人。 (4)合同应该约定被代理人支付保险费用的最迟期限, 并明确如果由于被代理人没有按期支付保险费用,视为违约,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代理人完全承担。 10.货物运输 应当根据进口合同约定好货物到港前运费,以及货物到 港后的装卸等费用承担问题,原则上非外商承担部分应当由 被代理人承担,并应及时将有关费用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给代 理人,否则构成违约。 11.索赔 (1)应当约定被代理人需要索赔时,需在进口合同索 赔期内,且出具有关商检证明

21、并及时与代理人联系。 (2)有关索赔的费用应当约定由被代理人承担,并应 于决定进行对外索赔后一定时间内向代理人支付索赔所需的 各项费用,代理人不作垫付,如被代理人不按时支付有关费 用,代理人可拒绝办理索赔事宜,因此而产生的全部后果和 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3)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被代理人不能以对外索赔为 由对代理人延期付款,仍须按时支付代理人到期的所有款项, 否则构成违约。 (4)合同中应当约定,因履行进口合同外商与代理人 发生对货物索赔或争议导致外商对代理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在代理人通知被代理人后,被代理人应立即向代理人预先支 付诉讼或仲裁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 诉讼费等

22、)并积极协助代理人搜集有关证据办理与外商的诉 讼或仲裁事宜,其相应的权利及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 (5)因外商对代理人的索赔而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均由被代理人 承担。 12.合同性质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任何情况下,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不 得解释或理解为合伙、合资或其他合作关系。 13.知识产权、商业或自然风险 代理方不能为被代理方在进口贸易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 权、商业或自然风险作任何承诺性保证,也不能为被代理方 因此遭受的损失或者需要额外支出的费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仓储合同。(四)仓储合同。 商品库存涉及仓储、租赁等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所涉及

23、到仓库主要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的仓库。 1选择有实力、监管规范的仓储经营主体 仓储经营主体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有依 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 户、集体经营户。选择有实力、监管规范的仓库,一是有利 于对货物监管,减少货物受损的风险;二是万一出现纠纷, 监管方负有赔偿责任时,有能力承担责任,有利于维护货主 的权益。 2.注重仓库的第三方独立性 第三方独立性是指仓库的所有人或承租人与货物的所有 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没有关系,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只有 选择第三方,才能确保仓库管理人员能更公平、谨慎、尽责 地履行监管

24、义务,降低与其他利益关系人串通骗货的风险。 3.适合单独存放的货物必须单独存放 只有单独存放才能实现对货物的随时监管,如果货物和 仓储方、贸易合同相对方的货物混放,一是货物被使用、偷 盗都无法知晓;二是一旦出现问题时因货物权属难以认定, 无法采取法律措施。 4.及时查验货物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 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 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货人凭保管人开具的 仓单,可以要求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五)货物运输合同。(五)货物运输合同。 1.托运人应如实申报有关货物

25、运输的情况 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 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的前提。托运人办理货物运 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 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 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 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明确货物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影响到货物装卸及运输 安全;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 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 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26、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 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 承担。 3.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 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 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 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下,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 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明确约定收货交接手续 在接受货物的时候,收货人一定要当场检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事后发现,及时发出异 议书,并可采取拍照、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以为将来索赔 收集证据。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 损等未提出异

27、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 付的初步证据。 (六)加工承揽合同。(六)加工承揽合同。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目的 在于避免发生纠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例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 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 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 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 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 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 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8、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 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 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 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 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 识。 3.原则上要求承揽方独立完成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 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

29、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 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 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七)担保合同。(七)担保合同。 1.不要和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根据担保法下列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 (4)银行等金融机构。 2.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保证人的财产是否等于或大于被保证的范围。 债权人不能轻信保证人

30、提供的财产数额,而应当认真审查保 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 (2)审查用于保证的财产是否是保证人合法的财产,是 否可以用作保证。 (3)审查用于保证的是否是保证人依法有权独立处分权 的财产。 (4)担保权人还应当对保证人当前和今后的经营现状作 出评估,以确保主合同到期时,保证人仍具备较好的支付能 力。对于认为确有保证偿债能力的保证人,才可以接受其提 供的担保。 3.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有据 可依。我国担保法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 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31、。 (2)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 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3)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担保意思,并签字盖 章。 (4)保证人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 4.认真审查担保物的相关情况 (1)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 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 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 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2)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 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 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

32、价值,抵押 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 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 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 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 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 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 接受这样的抵押。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一定先查清抵押财产是否已出租,租 赁合同中约定租金如何收取,租金的合理性。交吉房产和不 交吉房产、租金合理的房产和租金水平严重偏低或租赁期限 过长的房产价值相差很大,可能不能

33、覆盖被担保的债权。 5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担保相关手续 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抵押 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 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 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 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6.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我国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 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34、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 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注意和对方免除担保责任的期限 在进行保证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的免除问题。 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 明确,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 6 个月后,在连带保 证时,超过 6 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 (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4)未经保证人书

35、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 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物权法第 202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 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自然人个人以家庭财产提供担保的要求其配偶签字 现在我们不可避免地和很多私营企业做生意,为降低风 险,往往要求对方个人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力要求 其配偶签字,并复印个人身份证。 9.关于股权质押的注意事项 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 权,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依法以股份折价拥有相应的股份或者以拍卖、变卖股 份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36、股权被质押的公司的 市场价值预期,在股权质押后引发法律纠纷,有可能导致股 价下跌导致无法变现,所以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风 险较大。 鉴于股权质押担保的风险较大,办理股权质押担保业务时, 应注意出质人在进行股份质押时,应当是该股权的合法持有 人,质押合同中应当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审核无误的下列材 料作为合同的附件:出质人合法拥有的股权凭证、出资证明 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合同三、合同起草起草、签订、审批流程、签订、审批流程 (一)(一)业务分析报告。业务分析报告。 1. 客户简介。 2. 产品介绍及市场分析。 3. 业务模式及业务操作流程。 4. 经济效益分析及评价(包括资金需求及效益预测

37、等) 。 5. 风险性分析及防范措施。 6. 总体评价。 7. 报告人和负责人签名。 (二)谈判。(二)谈判。 1.业务项目负责人也是直接责任人。 2.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风控管理部门、财 务部门、资金部门和承办部门联合组成考察小组和谈判小组。 (三)2.2流动资金万元4255.362.2.1流动资金占比31.77%3收入万元28682.004总成本万元22900.535利润总额万元5781.476净利润万元4336.107所得税万元1.078增值税万元797.449税金及附加万元233.7410纳税总额万元2476.5511利税总额万元6812.6512投资利润率43.16%13

38、投资利税率50.86%14投资回报率32.37%15回收期年4.5916设备数量台(套)12217年用电量千瓦时482988.5818年用水量立方米23682.6219总能耗吨标准煤61.3820节能率27.95%21节能量吨标准煤19.3822员工数量人50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绍兴公共交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绍兴公共交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也市城市发展的重要 基础设施。本文通过分析绍兴市公共交通的规制现状和绍兴的公共交通

39、情况, 并借鉴了其他国家在公交系统运营的经验,提出了若干发展城市公交的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绍兴 公共交通 存在问题 对策 一、绍兴城市公共交通现状一、绍兴城市公共交通现状 目前,绍兴公共交通系统中,公共汽车占主体,承担了城市 70%以上的客量。 从一些城市的发展情况来看,有些城市的轨道交通筹建速度在明显加快,但是由 于投资巨大,总的来说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城市要形成以大众运量轨道交 通为主的综合运输体系,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就我市目前的经济情况来看,大 城市的交通客运量还是以地面常规公共交通为主要运输方式。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市的经济一直持续高速增长,而城市公共交

40、通 的建设和发展一直滞后于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 确了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但由于财政体制、经营机制、管理 水平以及道路通行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 具体情况如下: (1)城市交通设施与城市交通需求严重失衡。虽然我市一直在致力于城市 交通设施的建设,但其建设速度远远滞后于机动车辆和交通流量的增长。随着机 动车的快速增长,交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交通已成为城市主要的大气污 染源和噪声污染源。 (2)混行交通状况加剧交通拥挤。我市城市的道路交通拥挤程度大大高于 同等机动车拥有水平的国外城市。大量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不仅

41、造成了道路 交通复杂化,增加了管理难度,而且降低了原本薄弱的交通设施的使用效率,影响 了车辆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益,增大了使用者的负担。 (3)公交企业普遍亏损,缺少科学合理的财政补偿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 交企业无疑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但又不能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还必须体现社会 效益。尽管政府给予公交企业以减免税费等许多优惠政策,但由于体制改革带来 诸多问题,企业本身经营管理不善,再加上缺少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这使得 公交企业普遍亏损。 (4)发展缺少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

42、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依赖政府机关的协调和行政干预,无 法可依的现象影响了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5)结构不合理。缺乏中长距离出行的快速交通工具,减少了公交车的吸 引力。 (6)公共交通发展不充分。所谓公共交通占主体,其承担的出行比例至少应 在 40%以上。而我市目前公交承担的客流比重很低,一般在 1020%,现实与需要 差距很大。 (7)交通管理手段落后。 二、二、 绍兴公共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绍兴公共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也随之增加,进而出行人口数量也急剧上升, “乘车难”及交通

43、设施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造成这些问题的最根本 原因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不完善。尽管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存在一些 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公交的优势,制约了公交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低。目前,在一些大城市中尽管实施了一系列 公交优化的政策,而公交的运输量也处于上升趋势,但是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仍 然很低。一些城市公交不但没有成为城市客运交通主体,而且公交的比例还呈下 降的趋势,绍兴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 (2)公交服务水平低。主要表现为:速度慢,乘车换乘不方便,路线不合理, 密度低,甚至有些地方存在公交盲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大城市道路面积有了 大幅度提高

44、,但仍远远落后于交通量的增长速度。 (3)公交服务水平差。公共交通低水准的服务质量常成为乘客投诉与媒体 曝光的对象,直接影响其承担的客运比例。公共交通低水准的服务质量常常表现 为乘坐公交车耗时太长、舒适性差、安全事故多、公交乘务人员服务质量差。 (4)公交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线网构成主要以公交枢纽 站为依托,实现点与点的连接。由于长期以来,绍兴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薄弱, 缺乏统一规划,特别是在旧城市改造和新区开发时没有把公交设施配套纳入统一 规划,给交通营运、管理和居民出行带来不便。 (5)公共交通网络规划不合理。“发展公共交通”与“保持主要道路通畅” 是城市交通工作者的两大目标

45、。但是近年来,随着绍兴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公 共车辆的投放量日益加大,乘车难的矛盾有所缓解,行车难的矛盾却日益突出。 特别是大巴列车化、中小巴频繁靠停,形成动态瓶颈,严重影响了主要道路的交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通秩序。 三、解决我市公共交通问题的对策三、解决我市公共交通问题的对策 作为汽运公交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我认为针对目前城市公共交通出现的 主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体系 大运量快速交通工具速度快、运量大、耗能低、污染少,并且可靠、准时、

46、 舒适、安全。但它需要专用道路,处于封闭状态,目前我市无论从资金上还是技术 上,都不可能在短期内修建成完善的快速交通体系。因此建立城市大运量快速公 共交通可按如下三个阶段依次实施,即:设立公共汽车专用道(绍兴虽然有公交车 专用道,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用到,很多小车还是经常会占用公交车专用道, 交警看见也不闻不问);发展公共汽车列车;开辟轨道交通。在轨道与专用道路的 接口处修建换乘设施,将轨道与专用道连接起来,仍然保证大运量快速交通网络的 完整性与高效性。当前政府也可规划修建地下铁,地铁建成以后,将方便绍兴 市区向周边城市及县市地区交通利用率,缓解交通压力,提高乘客的出行效率, 更好的服务于市民的乘车要求。 2.建立智能公共交通系统。智能公共交通系统是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持与外部有关部门协调衔接的基础上,着眼于改善公交乘客的信息服务;改善 公交公司营运调度与企业管理;改善公共交通服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提高其营运 效率,降低其营运成本。建立电子付费系统。利用信息化这一先进手段,提高公 交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科学决策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即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通 讯手段,装备城市公共交通,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调度管理。如全球卫星定 位(GPS)、非接触式 IC 卡和网上查询、网上投诉、IC 卡的网上充值等高技术 工具。 3.推行服务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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