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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334851 上传时间:2020-01-0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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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2009 年 4 月 24 日经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5 月 11 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试行)、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 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 者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第三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须经考

2、委会考核合格,方 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第四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 师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四)每周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日志; (五)不少于 3000 字的实习总结。 第五条第五条 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组织考核小组到接收实 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内容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2 (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 (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

3、工作档案; (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 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 考核小组完成上述考核工作后,作出实习律师初 步考核评定报考委会审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 组织复核。 第七条第七条 考委会组织 3 至 5 名委员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 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 (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 执业能力。 考委会除对书面材料进行复核外,还可采用面试方

4、式进行 复核,实习律师须当面回答考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 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第八条第八条 实习期间,考委会可以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 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律师档案。 第九条第九条 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律协做出考核 不合格的决定,延长 1 至 6 个月的实习期。 (一)单独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名,收取办案费用的; 3 (二)单独对外签发法律文件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单独出庭应诉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第十条 实习律师有下列行

5、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律 协做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广东省申请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 (二)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的; (四)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 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挂名在律师事 务所实习,实际在另一单位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七)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广东省申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 (八)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

6、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 行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 4 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律师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适用 本条前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实习律师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其实习 的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其他实习律师,其指导律师两年 内不得指导其他实习律师。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对实习律师的考核结果,将在市律协网站和原 实习单位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律师,应当在三年内向司法 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由考委会依照本细 则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习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 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市律协或者广东 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申请复核。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向市律协申请复核的,市律协在决定受理该复 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的,市律协自收到省律协同意受理复核 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协,由省律协作出复核 决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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