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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2 中国近代化的探索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354358 上传时间:2020-01-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8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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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涉台諫官的任用,必由君主親擢,宰相對台諫官的進退皆無權干涉。且太祖太祖 遺訓,遺訓, 誓不殺大臣及諫官誓不殺大臣及諫官 ,此皆造成台諫的地位提高,此皆造成台諫的地位提高,使宰相的權力大 為削弱,諫官轉為君主的耳目轉為君主的耳目,宰相的權力受諫官的牽制。而且由於諫官 專發空論,不負實責,總愛對政府表示異議,這種情況,在范仲淹及歐陽 修為相時最為激烈。換言之,宋代宰相除大權被削外,又復面對台諫的批 評,君主的權力無形中大為提高。 (vi) 無決策權:唐時三省長官可參議朝政,以草擬、審核、執行詔令。宋代宰 相則凡事均須奏請皇帝,然後再起草詔旨予以施行。辦理文書、處理庶務 成了宰相的主要職掌。 (vi

2、i) 其他:宋代的宰相不許私自接待賓客,而且宰相坐而論道之禮,在宋代亦坐而論道之禮,在宋代亦 被被 廢廢,群臣奏事,一律站在皇帝面前,由是提高了君主的尊嚴。另外,宋宰 相有意見須以劄子形式獻上,不可即時表達。 6 總括而言總括而言,由於宋代宰相對軍事、財政、銓選、監察等事皆無權過問,兼且設 宰相多人以分其權,致形成相權極為低落。錢穆先生說:相權極為低落。錢穆先生說:相權一隳,萬事隨相權一隳,萬事隨 之,宋室之不振,其大端實在此。之,宋室之不振,其大端實在此。 課堂活動五:課堂活動五:小組討論:小組討論:(i) 相權低落對於國家政治有什麼影響?相權低落對於國家政治有什麼影響? (ii) 如果你是

3、當時的宰相,你會如何保護自己?如果你是當時的宰相,你會如何保護自己? (5)宋代中央官制的特色流弊 宋代中央官制旨在分削相權,加強皇權,以致流弊叢生,略述如下: (i)皇權高漲,相權低落:皇權高漲,相權低落:使宰相難有作為,凡事以皇帝之是為是,皇帝之 非為非,只能奉命行事,失卻制衡皇權之作用,增加君主專權的機會。 (ii)形成政出多門,效率低落的局面:形成政出多門,效率低落的局面:宋代中央政府以分權為原則。行政、 軍事、財政、銓選、監察及司法等各部門互不統屬、各自獨立,如仁宗 時大臣范鎮說:今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故財 已匱而樞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視民之困

4、,而不 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財,以救民困者,制國用之職,不在中書也。 政情 不能溝通,面對要處理跨部門問題時,不免拖長行政程序,影響行政效 率。 (iii)中央架構龐大,行政費用大增:中央架構龐大,行政費用大增:分權的原則使中央架構臃腫,增加開支。 例如宋代仍留存六部,但卻以樞密院代替兵部的職能,三司分戶部之權, 審官院取吏部之責等。機構職責重疊,不單降低行政效率,更是宋代積 貧的重要原因。 (iv)大臣明哲保身,不思進取:大臣明哲保身,不思進取:台諫權重,又以宰相為彈劾對象,更可風聞 奏事,不必有真憑實據,宰相大受掣肘,要有作為必須結交朋黨,造成 北宋激烈黨爭和因循苟且的政風。 制度上削權對於

5、政治有負面的影響,然而實際上宋代面對內憂外患,必須倚重 大臣,共同商議朝政。那麼制度上應如何配合?保持原狀還是作出相對的應變? 宋代的中央官制,因受制於現實政治情況,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課堂活動六:課堂活動六:閱讀王瑞來:閱讀王瑞來:論宋代相權論宋代相權一文,歸納王文的重點。一文,歸納王文的重點。 (6) 宋代相權高漲之論證(宋代相權的變化) 王文從發展的角度分析宋代相權問題,認為制度上的削權隨著現實政治環境而 有所改變。宰相慢慢收回政、軍、財諸權,甚至出現南宋時的權相。 7 宋代的開國君主,為了鞏固皇權,在開國初期有削弱相權的意圖,然而這個主 觀意願未必能在日後的現實政治環境中得到貫徹始終。

6、更重要的是制度創制的 原意,在實施時也不會完全沒有差距。故隨著時局的變化,宋代中葉以後的君 主不可能過於削弱相權。王文提供大量資料,指出開國者為後世所設的種種限 制相權的措施,在其後的三百多年中,很多時只是徒具形式,到了南宋,更出 現權相專政而君主不能控制的局面。茲將王文之重點羅列如下: (i)針對副相分權而言:針對副相分權而言:在宰相以外另設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常被視 為宋初限制相權的一項重要措施。然而, 參知政事參知政事設立之原意設立之原意,並不 是為了限制相權。史載宋太祖初設此位,是為了協助宰相趙普處理政事是為了協助宰相趙普處理政事, 並非出於分權的考慮。只是到了開寶六年,宋太祖開始猜疑

7、趙普,才提 高參知政事的權力來打擊趙普,但不久又恢復原狀。而且參知政 事上朝時,按規定也要排在宰相的後面。故此參知政事參知政事的權力與 地位,和宰相相去甚遠,他們往往要看宰相的眼色行事,以宰相的意見往往要看宰相的眼色行事,以宰相的意見 為依歸。為依歸。有些參知政事還巴結宰相,以邀寵固位。例如參知政事 丁謂替宰相寇準拂鬚,即為明證。 所以實際上參知政事並不是與宰相對立的。 (ii)針對軍權而言:針對軍權而言:宋承唐末五代的舊制,設置樞密使以掌軍權,其本意的本意的 確是要分割宰相的權力。確是要分割宰相的權力。然而由於宋代面臨嚴峻的外患威脅,軍事成為 全國政治中的主要問題。宰相不能過問軍事,中書省與

8、樞密院不通聲氣, 自然產生不少問題。因此在北宋太宗以後北宋太宗以後,朝廷每遇戰爭,君主便往往君主便往往 命令宰相預聞軍事命令宰相預聞軍事,軍權也就部分地回到宰相手中。例如宋真宗宋真宗因為要 對遼作戰,故每得邊奏,先送中書。每得邊奏,先送中書。 又曾對宰相寇準說:軍旅之事, 雖屬樞密院,然中書總文武大政,號令所從出。卿等當詳閱邊奏, 共參利害,勿以事干樞密院而有所隱也。 可見宋真宗認為宰相是掌文武 大政的。另外,宋真宗時的另一位宰相呂端也說:邊鄙常事,端不必 與知;若軍國大計,端備位宰相,不可不知也。 由此可知,樞密院所掌 的兵權,只是一些軍事方面的日常事務而已, 事干大體的大事,仍須 宰相決定

9、。到了宋仁宗宋仁宗與西夏作戰,朝臣富弼提議由宰相兼樞密,仁宗 照准。雖然在宋夏和議後,撤銷此制,但仁宗規定自此以後,凡是軍國軍國 機要,仍舊和宰相商議機要,仍舊和宰相商議,而且沿邊各路將帥的任免,也要和宰相商量。 可見在北宋中期在宋遼和宋夏戰爭的刺激下,中央的決策必須劃一,宰 相於是乘時得回軍事的領導權。下及南宋南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是是 以宰相兼領樞密的以宰相兼領樞密的,而即使不兼領樞密,也是基本上軍權在握的。 8 由上述的分析顯示,北宋初年雖將政權與軍權分由中書省及樞密院掌握, 而君主的意圖也是希望藉此而分割相權,然而這項措施由於在宋代長期 面對外敵威脅的客觀形勢下顯得不切實際,因此

10、也一直沒有得到徹底的 實施。宰相在軍事方面的權力,大至事干國體的戰略方針,小至軍 隊的任免,均幾乎一直握在手裡。 (iii)針對割去財權而言:針對割去財權而言:三司使的設立之初,已有官員上疏批評,認為此舉 並不恰當,要求重歸宰相管轄。到了宋仁宗宋仁宗時,朝臣范鎮上疏范鎮上疏指出軍、 政、財各不相知的弊病,乃在於財已匱而樞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財已匱而樞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 司取財不已。司取財不已。 當時身為諫官的司馬光司馬光,更提出具體的建議建議,強烈要求把把 財政權復歸宰相。財政權復歸宰相。故此在各朝臣的不斷要求下,到了王安石王安石為相主持變 法時,其中一項的變法措施,便是設立三司條例司以

11、負責國家的財政預設立三司條例司以負責國家的財政預 算工作算工作,統籌各項國家的開支,於是財政權便全部收歸宰輔了於是財政權便全部收歸宰輔了。到了哲哲 宗元豐年間宗元豐年間,正式廢除三司使正式廢除三司使,財政權全歸由宰相轄下的戶部負責。南南 宋時期宋時期,宰相又兼任負責財政的國用使,完全將財政權置於掌中。宰相又兼任負責財政的國用使,完全將財政權置於掌中。由此 可見,宋代的宰相自北宋中葉起,一直是握有財政權的。 (iv)針對削人事權而言:針對削人事權而言:宋代雖有審官院的設立審官院的設立,但這只能表示君主的主觀只能表示君主的主觀 意圖和一種機構的設置意圖和一種機構的設置,並不能證明它的實效就能起到了

12、限制相權的作 用。有大量的史料證明,宋代宰相的用人之權還是很重的。宋代宰相的用人之權還是很重的。例如在宋真宋真 宗時宗時期,以寇準為相,當時有朝臣想以官員應以次序遷擢為理由,以限有朝臣想以官員應以次序遷擢為理由,以限 制宰相的用人之權,但被寇準拒絕,這就說明了宰相有權選拔及任命官制宰相的用人之權,但被寇準拒絕,這就說明了宰相有權選拔及任命官 員。員。而且北宋中葉以後,北宋中葉以後,黨爭不斷,因此幾乎每一個宰相都有他的班底。 當這一派的宰相被罷免,新上台的另一派宰相必然要將異己分子一一排 擠出朝。北宋熙寧、元祐、崇寧這幾十年間,新舊黨輪流上台執政,正 好反映宰相任免權之重和運用之濫,演成一朝宰相

13、一朝臣的局面。演成一朝宰相一朝臣的局面。下及 南宋,君主更無力限制宰相的用人權。南宋初年南宋初年有人說:近世人才, 視宰相出處為進退,蓋習以成風。 表明官員在官場上的沉浮升降,完全官場上的沉浮升降,完全 操縱在宰相的手中。操縱在宰相的手中。 (v)針對台諫挾持而言:針對台諫挾持而言:宋代的君主的確有意把台諫作為對付宰相的主要工 具,因而在宋代的政壇上,形成一個慣例,就是只要台諫一有奏章彈劾台諫一有奏章彈劾 宰相,宰相便要自行停職。宰相,宰相便要自行停職。但是相反也有大量史料可以證明,台諫經常 成為宰相的工具。首先,根據宋朝祖宗之法,台諫官員必須由皇帝任免根據宋朝祖宗之法,台諫官員必須由皇帝任免, 但實際上宰相力圖把台諫的任免權抓在手上,至少亦要獲得提名或推薦宰相力圖把台諫的任免權抓在手上,至少亦要獲得提名或推薦 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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