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效率 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 VOCs 初始排放速率 为 0.07kg/h, 水喷淋 (二级水 洗)的去除效率约 90% 符合 深 入 实 施 精 细 化 管 控 加强企业运行管理。 企业应系统梳理 VOCs 排 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 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 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 施运行的关键参数(见附件 3),在线监控参 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 存三年。 项目建
2、成后,将系统梳理 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 包括启停机、 检维修作业等, 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 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 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 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 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 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 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 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符合 石化行业 VOCs综合 治理 全面加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 VOCs 治理力度。 重点加强密封点泄漏、废水和循环水系统、储 罐、有机液体装卸、工艺废气等源项 VOCs 治 理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区域要进一 步加大其他源项治理力度, 禁止熄灭火炬系统 长明灯,设置
3、视频监控装置;推进煤油、柴油 等在线调和工作;非正常工况排放的 VOCs, 应吹扫至火炬系统或密闭收集处理;含 VOCs 废液废渣应密闭储存; 防腐防水防锈涂装采用 低 VOCs 含量涂料。 项目建成后将重点加强密封 点泄漏、储罐、有机液体装 卸、工艺废气等源项 VOCs 治理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 放 符合 深化 LDAR 工作。 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 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定,建立台账,开展泄 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 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 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 VOCs 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参 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4、准有关 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监督要求, 对 石化企业密封点泄漏加强监管。 鼓励重点区域 对泄漏量大的密封点实施包袋法检测,对不可 达密封点采用红外法检测。 项目建成后, 将严格按照 石 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指南规定,建立台账,开 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 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加强 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 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 作, 强化质量控制; 将 VOCs 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 入检测计划。参照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有关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监督要求, 对 石化企业密封点泄漏加强监 管 符合 强化储罐与有机液体装卸 VOCs 治理。 加
5、大中 间储罐等治理力度,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5.2 千帕(kPa)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 本项目乙二醇真实蒸汽压为 0.05mmHg(约 8Pa),本项 目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采用 宿迁港泗阳港区成子河作业区新建庄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9 效控制措施。 鼓励重点区域对真实蒸气压大于 等于 2.8kPa 的有机液体采取控制措施。 进一步 加大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 VOCs 治理力度, 重 点区域推广油罐车底部装载方式,推进船舶装 卸采用油气回收系统, 试点开展火车运输底部 装载工作。储罐和有机液体装卸采取末端治理 措施的,要确保稳定运行。 底部装载方式,储罐和有机 液体装卸采取水喷淋(二
6、级 水洗)措施的,确保稳定运 行 (3)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 表 1.5-3本项目建设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符合性分析 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本项目实施情况 符合性 分析 VOCs 物 料 储 存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要求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 储库、料仓中。 本项目采用常温常压 固定拱顶式储罐储存 乙二醇 符合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 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 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应采用低压罐、 压力罐或其他 等效措施。 本项目乙二醇真实蒸 汽压为 0.05mmHg(约 8Pa)
7、,采用固定顶罐 符合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 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 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应采用低压罐、 压力罐或其他 等效措施。 本项目乙二醇真实蒸 汽压为 0.05mmHg(约 8Pa),采用固定顶罐 符合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且储罐容积 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一: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 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 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 封方式; 对于外浮顶罐, 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 重密封, 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 机械式鞋 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 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
8、放标准的要 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16297 的要求), 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本项目乙二醇真实蒸 汽压为 0.05mmHg(约 8Pa),采用固定顶罐, 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水 喷淋塔(二级水洗)处 理后经 15 米高排气筒 排放 符合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且储罐容积 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以及储存真实蒸气 压5.2kPa 但27.6kPa 且储罐容积150m3的挥发 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 浮顶罐。 对于内浮顶罐, 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 液式密封、 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9、高效密封方式; 对于 外浮顶罐, 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 且一 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 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 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 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 (无行业排放 标准的应满足 GB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 不低于 9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 等效措施。 本项目乙二醇真实蒸 汽压为 0.05mmHg(约 8Pa),采用固定顶罐, 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水 喷淋塔(二级水洗)处 理后经 15 米高排气筒 排放 符合 宿迁港泗阳港区成子河作业区新建庄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0 固定顶罐 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
10、 洞、缝隙。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 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本项目采用固定顶罐, 固定顶罐罐体保持完 好,无孔洞、缝隙;项 目定期检查呼吸阀定 压符合设定要求 符合 VOCs 物 料转移 和输送 无组织 排放控 制要求 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采用非管道 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 器、罐车 项目卸船采用密闭管 道输送; 经罐车运输至 企业 符合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若采用顶部 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 小于 200mm。 本项目挥发性有机液
11、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 式 符合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 年装载量500m3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一: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 放标准的要求 (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b)排放的 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本项目乙二醇真实蒸 汽压为 0.05mmHg(约 8Pa),排放的废气收 集处理后满足相关行 业排放标准的要求 符合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 年装载量500m3,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 5.2kPa 但27.6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 2500m3的,装载过
12、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 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16297 的要 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b)排放的废气 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本项目乙二醇真实蒸 汽压为 0.05mmHg(约 8Pa),排放的废气收 集处理后满足相关行 业排放标准的要求 符合 设备与 管线组 件 VOCs 泄漏控 制要求 企业中载有气态 VOCs 物料、 液态 VOCs 物料的设 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 个, 应开展泄漏检测 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a)泵;b)压 缩机;c)搅拌器(机);d)阀门;e)开口阀或 开口管线;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13、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i)其他密封设备。 本项目对涉及的挥发 性有机物流经的动静 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与修复 符合 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 行 VOCs 泄漏检测: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 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 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 泄漏现象。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泄压设备、 取样连接系统至少 每 6 个月检测一次。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 密封设备至少每 12 个月检测一次。 d) 对于直接排 放的泄压设备, 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 直 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 应在泄压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
14、行泄漏检测。e)设备与 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 应在 90d 内进行泄 漏检测。 项目建成后, 对设备与 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 行 VOCs 泄漏检测 符合 宿迁港泗阳港区成子河作业区新建庄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 VOCs 无 组织排 放废气 收集处 理系统 要求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 方法等因素,对 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项目产生的 VOCs 为 乙二醇, 乙二醇为水溶 性, 项目采用水喷淋处 理(二级水洗) 符合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16758、 AQ/T 427
15、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 制风速, 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 (集气罩) 的设置应符 合GB/T16758的规定。 符合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废气收集系统应 在负压下运行, 若处于正压状态, 应对输送管道组 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m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 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第 8 章规定执行。 项目废气收集系统的 输送管道密闭, 处于负 压状态 符合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
16、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 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 率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本项目 VOCs 初始排 放速率为 0.07kg/h,水 喷淋(二级水洗)的去 除效率约 90% 符合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 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项目排气筒高度 15 米符合 1.5.3 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为码头工程,位于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规划的中心港区, 符合选址要求,因此符合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宿迁港泗阳区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宿迁市交通运输局)调整新建庄岸线使用功 能, 在原有岸线功能基础上, 新增承担园区内乙二醇等液体化工品运输服务功能。 因此, 本项目功能定位与调整后的岸线功能相符。 新建庄岸线是宿迁港总体规划下一轮修订中已有岸线和作业区,建议宿迁港总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