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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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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档案局起草的东莞市名人档 案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 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 2013 年 5 月 3 日前将 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 99 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 东莞市法制局 2013 年 4 月 23 日 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档案法、 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我市各界名人在各个 历史时期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第三条 东莞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负责我市名人 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馆内设立名人档案库,专门收藏我市 的名人档案资料。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二)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四)组织名人档案展览; (五)提供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东莞市名人档案库入库的

3、名人范围为:历代东莞 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东莞籍人士)或长期在东莞活动的非 东莞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教文卫界等领域有杰出贡献 的官员、有重要科研成果的专家学者和有重大影响力的社会贤 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担任过副市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或相当级别的各 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以及其他著名政治人物; (二)被授予大校以上军衔或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及其他在 军事活动中建立功勋的人物;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各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达到国际或国家级水平的论 文,或某项教学和科研成果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国际和 国家级赛事上获荣誉的

4、人士; (四)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并产生过显著经济效益和良好社 会效益的企业家、发明家、技术革新能手和著名民间艺(匠)人; (五)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人物以及事迹、业绩突出 并具有较大影响的模范先进人物; (六)被国家或省、部级以上授予一等功以上荣誉称号的英 雄模范人物,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革命烈士; (七)被社会公认的社会活动家,有较大影响的民主党派人 士、民族宗教界人士; (八)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五条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人士,应通过 以下程序列入东莞市名人档案库: (一)自荐或推荐。档案所有人自愿向市档案馆申报;或由 单位和他人征得档案所有人同意后,向市档案馆

5、申报。 (二)征求意见。市档案馆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评审, 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三)审核。市档案馆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后,对符合条件者 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四)确定。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的名人正式列入东莞 市名人档案库。 第六条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 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 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 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奖状、

6、奖品、 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 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七条第七条 市档案馆可采取以下方式收集名人档案: (一)依据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征集名人档案;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 案; (三)市档案馆接受档案所有人捐赠、出售或寄存的档案; (四)复制其它档案馆及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 或交换档案目录; (五)收购、复制或交换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 (六)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人协商的其它收集方式。 第八条第八条 市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应填制交接清单,一式二 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

7、执一份。 第九条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人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 应向其颁发证书,并视档案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人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的,市 档案馆应与其签订寄存协议,并出具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人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的, 市档案馆应与其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整理名人档案,应遵循名人档案形成的客观规 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 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建立全宗卷,内容主要包括名人简 介、档案内容及整理说明、历次收集档案的交接文据和目录清 单、档案保管状

8、况、调阅利用等情况的登记和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名人档案的捐赠、寄存者需要利用其捐赠、寄 存的档案时,市档案馆应提供优先和免费服务。市档案馆应定 期向名人档案的捐赠、寄存者收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以确保 名人档案的完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的捐赠、寄存者在捐赠、寄存协议中 明确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档案内容的,市档案馆应严格遵守; 上述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使用条款的,由市档案馆按国家 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名人档案查阅服务;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对名人的学术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五)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其他形式的利用服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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