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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785825 上传时间:2020-04-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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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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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38 川环法S20罚字201780号 被处罚者:达州市达川区赵家粮油管理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 511721000022730(1-1) 法定代表人:庞启文 身份证号:513021197209140036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王家祠堂 违法事实:2017年8月6日,达州市达川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站检查时,发现你站达县赵家粮油管理站粮食储备仓库工程项目在建设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后经达州市达川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确认你站达县赵家粮油管理站粮食储备仓库工程项目未批先建一事属实。以上事实,有检查照片一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调查笔录两份及相关材料为证,可以认定。我局于2017年8月12日告知你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站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12日我局制作的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 S20罚告字201780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 S20听告字201780号)、2017年8月14日你站提交的承诺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可以认定。违反法律: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3、制 共3页 第1页(一式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4、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站达县赵家粮油管理站粮食储备仓库工程项目在建设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叁佰捌拾柒元肆角陆分(小写:95387.46元)。履行方式:你站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四川省达州市工行达县支行缴纳罚款,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罚没款。(收款单位:达州市达川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31757712902010

5、2886)你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3页 第2页(一式三份)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站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8月14日 制作机关: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段善国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升华街健康巷532号 联系电话:0818-8112388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3页 第3页(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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