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津政办函20171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7年12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是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对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2、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要求,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实际,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
3、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相关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实施。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
4、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积极稳妥,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对于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的,严格按要求实施改造、搬迁、转产或关闭。严格落实有关区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职责,确保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如期完成。同时,做好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和各类风险防控,严防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
5、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二、重点任务(四)组织开展摸底评估。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
6、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同时,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五)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有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及有关规划,立足本区产业发展实际,在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7、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意见,方案公布前要向社会公示。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六)组织实施搬迁改造。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同时,搬迁改造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作业,严防在设备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
8、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七)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和标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征求同级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的意见。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
9、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安全、环保设施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评估需要搬迁、改造、转产、停产或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区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10、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为避免搬迁改造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企业搬迁改造前应认真排查搬迁改造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和搬迁运输途经区环保部门备案,跨省(区、市)的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加强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搬迁改造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或不明情况,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确保防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防污染设施。如果防污
11、染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用,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各类污染物临时处理处置方案。对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防污染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搬迁改造企业应对原址场地残留和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制定处置方案;对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别。企业应公开搬迁改造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
12、地使用权人应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内拟搬迁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现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等逐一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后封存。在此期间,相关企业应确保本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场所物防、技防设施安全可靠,强化对存放场所巡查巡视和值守措施,确保绝对安全。企业搬迁期间,公安机关应组织足够警力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搬迁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安全保卫,严防丢失、被盗。有关部门应对剧毒、易制爆、易
13、制毒等危险化学品搬迁运输车辆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严防运输过程发生问题。迁入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搬迁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入库前清点、登记、核对,确保搬迁前后账物相符。同时,组织对迁入新址相关厂房、库房进行检查,指导相关企业及时整改新建厂房、库房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新建厂房、库房安全达标。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各区应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
14、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本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程序要求,将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场地列入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等工作,并将相关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拟开发利用的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场地,责任人要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并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15、八)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应搬迁、转产、关闭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宣传就业、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依法稳慎处理劳动关系,妥善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对符合现行政策的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组织分流职工根据就业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对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依规给予职工培训补贴。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
16、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评估主体责任,开展好社会稳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搬迁改造工作的前置条件和刚性门槛,并及时向同级维稳部门报备。加强对相关舆情热点问题的关注,制定相关工作方案预案,妥善处理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做好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工作,搬迁改造项目公开前,责任主体单位成立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征求意见,研究拟定项目启动、运行等全过程的网络舆情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报市委网信办备案。(九)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
17、、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三、政策措施(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有关区应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鼓励有关区根据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
18、助。对于列入各区搬迁名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一)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十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9、对于搬迁企业新选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城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应做好用地保障,给予计划指标支持。对已认定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且采取搬迁处置意见的,应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规定,做好搬迁企业的用地保障工作。今后新供地的工业及仓储用地,除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外,立项及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地块与周边建设项目距离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在拟定出让方案时,应在出让条件中进行明确。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
20、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最低控制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
21、1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关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于本方案发布一个月内制定本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要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中小企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22、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审批办、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委网信办、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或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十五)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自2018年起,有关区人民政府于每
23、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6月30日前上报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处置方案。以上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附件:责任分工表 27 附件责任分工表序号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一、总体目标1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底前2中小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市安全监管局、市中小企业
24、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目标节点要求持续推进3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目标节点要求持续推进二、组织开展摸底评估4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
25、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5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6、。2018年6月底前三、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6有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及有关规划,立足本区产业发展实际,在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意见,方案公布前要向社会公示。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审批办、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委网信
27、办、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方案发布一个月内四、组织实施搬迁改造7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8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9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工业
28、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10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目标节点要求持续推进11搬迁改造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作业,严防在设备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12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13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规划主管部门
29、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14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目标节点要求持续推进五、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15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和标准。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17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征求
30、同级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的意见。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审批办及市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分工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配合。持续推进18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安全、环保设施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19经评估需要搬迁、改造、转产、停产或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31、,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区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天津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目标节点要求持续推进20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1为避免搬迁改造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企业搬迁改造前应认真排查搬迁改造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
32、风险因素,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和搬迁运输途经区环保部门备案,跨省(区、市)的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加强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搬迁改造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或不明情况,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确保防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防污染设施。如果防污染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用,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各类污染物临时处理处置方案。对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防污染设施、
33、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搬迁改造企业应对原址场地残留和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制定处置方案;对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别。企业应公开搬迁改造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地使用权人应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有关区人民政府
34、、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2指导、监督本区内拟搬迁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现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等逐一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后封存。在此期间,相关企业应确保本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场所物防、技防设施安全可靠,强化对存放场所巡查巡视和值守措施,确保绝对安全。企业搬迁期间,公安机关应组织足够警力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搬迁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安全保卫,严防丢失、被盗。有关部门应对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搬迁运输车辆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严防运输过程发生问题。迁入地所在区人民政
35、府应组织对搬迁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入库前清点、登记、核对,确保搬迁前后账物相符。同时,组织对迁入新址相关厂房、库房进行检查,指导相关企业及时整改新建厂房、库房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新建厂房、库房安全达标。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3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审批办、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4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各
36、区应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本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程序要求,将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场地列入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等工作,并将相关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拟开发利用的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场地,责任人要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并采取隔离等
37、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六、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25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应搬迁、转产、关闭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宣传就业、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依法稳慎处理劳动关系,妥善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对符合现行政策的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组织分流职工根据就业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对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依规给予职工培训补贴。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
38、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6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评估主体责任,开展好社会稳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搬迁改造工作的前置条件和刚性门槛,并及时向同级维稳部门报备。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维稳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目标节点要求持续推进27加强对相关舆情热点问题的关注,制定相关工作方案预案,妥善处理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做好网络舆情风险
39、评估工作,搬迁改造项目公开前,责任主体单位成立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征求意见,研究拟定项目启动、运行等全过程的网络舆情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报市委网信办备案。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维稳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8充分翾灠儀欀眀愀瀀搀栀琀洀氀洀壅怀5Qkwap前台访问/d-586028.html203.208.60.770确勈劰儀欀眀愀瀀搀栀琀洀氀漀蓅怀5Qkwap前台访问/d-583666.html203.208.60.150硰儀洀猀椀琀攀洀愀瀀栀琀洀氀焀鐊蒡怀/Kg前台访问/d-615405.html203.208.60.1230硲翾灠儀洀眀愀瀀搀栀琀洀氀猀怀5Qkwap前台访问/d-737616.html203.208.60.330硴翾灠最搀栀琀洀氀甀怀5Qkwap前台访问/d-961166.html203.208.60.130硶翾灠开礀漀漀欀刀攀愀搀愀猀瀀砀椀搀眀5ewap前台访问/BookRead.aspx?id=360175203.208.60.860硸翾灠攀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