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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第三方机构).pdf

上传人:中庸记事本 文档编号:21355631 上传时间:2024-01-29 格式:PDF 页数:24 大小:1.6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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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安全法律法规(第三方机构)目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3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14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

2、据 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3、。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

4、批、审核工作。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

5、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

6、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

7、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

8、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

9、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 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

10、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安全生产监

11、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 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12、;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二)被依法终止的;(三)自行申请注销的。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

13、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

14、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15、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

16、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 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

17、证书。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18、。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19、;(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

20、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

21、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

22、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

23、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 2.乙级资质安全评价

24、机构审批备案表 3.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1号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 月2日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 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

25、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 五条规定(试行)宣贯要点 一、为什么要制定五条规定(试行)近年来,各类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与检测机构”)为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设施设备安全检测和技术鉴定分析,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提

26、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发挥了较好的事故防范作用,成为安全生产领域一支重要的技术力量。据初步统计,2014年评价与检测机构完成各类技术服务7.6万项,发现隐患和问题32.5万项,提出措施建议27.9万条,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但是,随着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防范事故技术支撑作用还不明显。二是从业行为不够规范,一些机构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弄虚作假、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三是监管监察不到位,处罚不及时。四是现有相关规章内容较多、条目繁杂,不易把握重点。为严防以“红顶中介”“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

27、员兼职的位子”的腐败现象。加大打击评价与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出租资格证书、非法挂靠等违规行为力度,总局在总结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五条规定”),着重从资质管理、公平竞争,诚信公开、执业规范、保障质量等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评价与检测机构从业行为,五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22号令)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五条规定 只有211字,凸显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的重点,便于机构负

28、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牢记、警示、遵守。二、主要条款内容和法律依据 第一条: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22号令)明确了机构必须在资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相应活动。同时,对租借、转包、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一些机构仍然不时触碰“红线”,为了经济利益铤而

29、走险,租借资质、非法挂靠、转包项目对机构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打了折扣。因此,必须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掐断出租资格证书、非法挂靠这一利益链条、切断这一夺命绞索。第二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严格规定,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方能开展服务,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危化品企业作出强制性安全评价的规定,对安全设备、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石油开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明确要求必须检测检验,这既是法律赋予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事故预防的重要职能,同样是沉甸甸的责任和艰巨任务。同时,法律还强调机

30、构要对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活动,公平竞争,如实反映安全事项。据群众反映,在一些地区仍然有个别机构为经济利益,假借、冒用政府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其有偿服务,企业和基层对此意见很大,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给安全专业服务工作带来恶劣影响。为规范安全专业服务市场秩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以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99号)明确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

31、 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以机构服务来代替政府监管、监察职能。同时,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推动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服务于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要求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学会在2014年6月底前必须对其安全评价业务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截止目前,涉及此类问题的单位绝大部分已完成了整改,个别单位正在按规定办理单独注册手续。第三条:必须做到客观公

32、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建立健全机构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安全专业服务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机构发挥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的技术支撑作用。一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这是专业服务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本,安全专业服务一项重要作用就是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安全检查作用,失去客观公正、失去诚信,机构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总局第12号令、总局第22号令明确要求机构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从工作实践来看,只有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机构才能使政府放心、企业接受、社会肯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向规模化、专业化健康发展。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国

33、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将推进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提高评价报告质量、提高安全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从近几年实施情况来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更是 进一步加大对出具虚假证明机构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

34、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技术服务市场挂靠、出租个人资格证书现象反应强烈,一些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将本人资格证书出租给一些专业服务机构,收取一定租金,签订假合同、出具假证明、冒充专职人员,本人并不真正去现场实地勘察,而是由他人代替其在报告上签名,其结果使得专业技术服务发挥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的支撑作用流于形式,失去目的和意义。这些行为的存在性质十分恶劣,后果严重,危害很大,影响极坏,客观上造成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职工生命健康时刻受到威胁,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甚至沦为违法违规企业的帮凶。因此,必须将此违规现象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切断这个非法利益链条。各级安全生产

35、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此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第五条: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社会各界对安全专业服务质量极为关注,人们对一些服务质量不高、不到现场服务、抄袭他人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十分痛恶,这类专业技术服务失去了应有的安全保障和监督作用,一些群众来信举报也多是反映此类问题。自2011年开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发生重大事故涉及机构弄虚作假、出具报告与实事不符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五条规定重申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

36、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旨在净化和规范安全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意识、守法意识,更加有效地发挥专业服务机构隐患排查、预防事故的技术支撑作用。三、如何贯彻落实五条规定(试行)(一)确保“三个覆盖”。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评价与检测机构要明确宣贯工作承办部门和负责人,细化分工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宣贯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实现监管监察部门、机构和从业人员“三个覆盖”。(二)加强培训指导。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五条规定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评价与检测机构在2015年6底前对其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轮训一遍,并将此作为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五条规定的

37、要求落实到评价与检测机构执业全过程,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活动。(三)落实主体责任。评价与检测机构要组织从业人员逐条逐字、认真学习领会五条规定。要结合学习贯彻情况,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整改到位,杜绝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以贯彻执行五条规定为契机,突出监管重点,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安全专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四)严格督查检查。各地要把五条规定作为“打非治违”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管监察,发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 五条规定或与事故发生有关联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

38、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宣贯、执行五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贯彻和严格落实五条规定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及时向社会曝光,并纳入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五)总结典型经验。各地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五条规定的先进典型,通报表扬一批优秀机构和从业人员,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 五条规定(试行)宣贯要点 一、为什么要制定五条规定(试行)近年来,各类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与检测机构”)为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设施设备安全检测和技术鉴定分析,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发挥了较好的事故防范作用,成为安全

39、生产领域一支重要的技术力量。据初步统计,2014年评价与检测机构完成各类技术服务7.6万项,发现隐患和问题32.5万项,提出措施建议27.9万条,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但是,随着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防范事故技术支撑作用还不明显。二是从业行为不够规范,一些机构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弄虚作假、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三是监管监察不到位,处罚不及时。四是现有相关规章内容较多、条目繁杂,不易把握重点。为严防以“红顶中介”“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的腐败现象。加大打击评价与检测等专业服务机

40、构出租资格证书、非法挂靠等违规行为力度,总局在总结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五条规定”),着重从资质管理、公平竞争,诚信公开、执业规范、保障质量等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评价与检测机构从业行为,五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22号令)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五条规定 只有211字,凸显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的重点,便于机构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牢记、警示、遵守。二、主要条款内容和法

41、律依据 第一条: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22号令)明确了机构必须在资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相应活动。同时,对租借、转包、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一些机构仍然不时触碰“红线”,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租借资质、非法挂靠、转包项目对机构的事故防范技术

42、支撑作用打了折扣。因此,必须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掐断出租资格证书、非法挂靠这一利益链条、切断这一夺命绞索。第二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严格规定,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方能开展服务,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危化品企业作出强制性安全评价的规定,对安全设备、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石油开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明确要求必须检测检验,这既是法律赋予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事故预防的重要职能,同样是沉甸甸的责任和艰巨任务。同时,法律还强调机构要对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独立承担

43、法律责任。因此,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活动,公平竞争,如实反映安全事项。据群众反映,在一些地区仍然有个别机构为经济利益,假借、冒用政府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其有偿服务,企业和基层对此意见很大,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给安全专业服务工作带来恶劣影响。为规范安全专业服务市场秩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以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99号)明确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以机构服务来代替政府监管、监

44、察职能。同时,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推动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服务于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要求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学会在2014年6月底前必须对其安全评价业务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截止目前,涉及此类问题的单位绝大部分已完成了整改,个别单位正在按规定办理单独注册手续。第三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

45、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建立健全机构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安全专业服务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机构发挥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的技术支撑作用。一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这是专业服务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本,安全专业服务一项重要作用就是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安全检查作用,失去客观公正、失去诚信,机构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总局第12号令、总局第22号令明确要求机构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从工作实践来看,只有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机构才能使政府放心、企业接受、社会肯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向规模化、专业化健康发展。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46、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将推进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提高评价报告质量、提高安全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从近几年实施情况来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更是进一步加大对出具虚假证明机构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技术服务

47、市场挂靠、出租个人资格证书现象反应强烈,一些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将本人资格证书出租给一些专业服务机构,收取一定租金,签订假合同、出具假证明、冒充专职人员,本人并不真正去现场实地勘察,而是由他人代替其在报告上签名,其结果使得专业技术服务发挥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的支撑作用流于形式,失去目的和意义。这些行为的存在性质十分恶劣,后果严重,危害很大,影响极坏,客观上造成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职工生命健康时刻受到威胁,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甚至沦为违法违规企业的帮凶。因此,必须将此违规现象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切断这个非法利益链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此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

48、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第五条: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社会各界对安全专业服务质量极为关注,人们对一些服务质量不高、不到现场服务、抄袭他人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十分痛恶,这类专业技术服务失去了应有的安全保障和监督作用,一些群众来信举报也多是反映此类问题。自2011年开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发生重大事故涉及机构弄虚作假、出具报告与实事不符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五条规定重申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旨在净化和规

49、范安全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意识、守法意识,更加有效地发挥专业服务机构隐患排查、预防事故的技术支撑作用。三、如何贯彻落实五条规定(试行)(一)确保“三个覆盖”。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评价与检测机 构要明确宣贯工作承办部门和负责人,细化分工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宣贯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实现监管监察部门、机构和从业人员“三个覆盖”。(二)加强培训指导。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五条规定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评价与检测机构在2015年6底前对其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轮训一遍,并将此作为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五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到评价与检测机构执业全过程,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机

50、构依法依规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活动。(三)落实主体责任。评价与检测机构要组织从业人员逐条逐字、认真学习领会五条规定。要结合学习贯彻情况,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整改到位,杜绝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以贯彻执行五条规定为契机,突出监管重点,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安全专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四)严格督查检查。各地要把五条规定作为“打非治违”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管监察,发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 五条规定或与事故发生有关联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宣贯、执行五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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