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pdf

上传人:中庸记事本 文档编号:21355637 上传时间:2024-01-29 格式:PDF 页数:44 大小:1.18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pdf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亲,该文档总共4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目录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3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5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9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1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5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1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6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3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 件规章的决定.42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

2、、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定的通知 【分类号】【标题】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文号】煤办字第号【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要求

3、,加强对局、矿长的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现将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主要领导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规定,现对煤矿局、矿长(含生产口副职,下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定如下:一、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煤炭行业各管理部门、各企业都必须把安全技术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局、矿长进

4、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规定,煤炭企业的局、矿长都必须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国有重点煤矿局、矿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由部考核发证;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年产万吨以上矿井矿长由省(区)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发证,年产万吨以下矿井矿长由地、市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发证;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矿长由矿务局考核发证。考核发证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三、煤矿现职局、矿长在任期内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书的,在领导班子换届时不得连任,也不准易地任职。凡提拔局、矿级领导干部,其人选必须持有原职级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在

5、提职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职级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指挥生产。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干部、教育等有关部门编制局、矿长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局、矿长的年度培训计划,逐级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公司),经省(区)汇总报部。国有重点煤矿的局、矿长和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由部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矿长由省煤炭局(厅、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培训。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办小井矿长由矿务局组织进行培训。五、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和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安全培训工作。要专门建立局、

6、矿长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并对局、矿长安全培训计划、考核、发证及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各有关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对局、矿长进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它是对局、矿长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安全技术专业理论知识,煤矿事故案例,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等安全技术知识的专门培训。在进行安全培训时要按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和考核。七、各级干部部门、安监部门,对局矿长的岗位和安全培训工作要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凡

7、提职的局、矿长,在参加上岗前培训时,应同时进行安全工作资格培训,要协调好两种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到局、矿长一次培训,学习两项培训内容,颁发“双证”。现职局、矿长在任期内的安全培训仍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工作资格培训并考核发证。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标题】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文号】煤办字第号【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

8、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 京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部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修订为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

9、性的安全教育。第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厅(局、公司)和矿务局的厅、局长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劳资、干部、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安全教育室进行业务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制度。煤矿职工只有具备本工种或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任务 第五条 各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

10、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培训任务,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第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育单位,其主要领导必须专职。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以安全培训教育为主,并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师资队伍应专兼结合。第七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一、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正副局级干部,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师资人员。二、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及省(区)地、市、县煤炭企业的矿(处)级

11、干部,安全监察人员、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三、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除负责上述培训对象外,还应接受煤炭工业部、省煤炭厅(局)指定专业的培训任务。四、矿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务是:()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馆,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负责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相、幻

12、灯;()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 各级安全培训中心的考核标准及资格认证由部统一进行。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负责对所培训的对象进行安全工作资格考核。第九条 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财企字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使用,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省(区)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完成。第十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

13、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各煤管局、省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要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培训任务在行政、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第十二条 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要健全教学计划的编制,坚持教案编审、

14、听课,定期教研活动等制度;开办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有审批手续、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师和实验手段。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专职教师必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中级及其以 上技术职称,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身体健康等条件,经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经常参加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各煤矿企事业单位为教师的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应采取课堂讲述、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根据相同的专业和层次,按统一标准

15、设置实验室,其设备可采用购置、自制和现场借用的办法解决。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现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科研活动。第十七条 通过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掌握质

16、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三、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第四章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17、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第二十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签发。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煤炭工业部安全司签发;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矿长由煤炭部安全司签发,其他学员由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安全监察局签发;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矿安全教育室培训的学员由矿安全监察处(站)签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

18、指定到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特殊工种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提倡采掘一线的班组长通过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关工种和岗位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以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现场整体安全性。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统一标准、统一印制。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伤及以上和二类及以上非伤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实践证 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由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吊销其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培训帐卡管理制度。培训单位对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学员填写安全培训

19、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字、培训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各一份存档。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安全技术培训台帐。第五章 考评与奖罚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按照统一标准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培训单位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先进的安全培训单位和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享受本人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进和晋级;考试及格者发本区队(单位)、本工种的平均奖金,不及格或不参加考试者不发奖金。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计划由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对不按培训计划输送

20、学员的单位由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罚款,其罚款必须用于安全培训。第二十七条 凡是分配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工作出现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分配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煤炭部年颁发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即行废止。第二十九条 军队、司法、农业主管煤矿的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有计划的对地方、乡镇、劳改、军办煤矿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

21、规定的通知通知 【分类号】L35301199515【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51108【实施日期】1995110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文号】劳部发(1995)405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名称】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

22、卫生教育管理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章名】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

23、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 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

24、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章名】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

25、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

26、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

27、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章名】第四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

28、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章名】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

29、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章名】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分类号】L35401199601【标题】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0206【实施日期】1996020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文

30、号】劳部发(1996)35号【名称】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题注】【章名】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山特种作业,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矿山特种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矿山企业的以下作业人员属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一)瓦斯检查工;(二)爆破工;(三)矿井通风工;(四)信号工;(五)拥罐(把钩)工;(六)矿山电工;(七)金属焊接(含电焊、气焊)工;(八)矿井泵工;(九)瓦斯抽放工;(十)主扇风机操作工;

31、(十一)主提升机操作工;(十二)绞车操作工;(十三)输送机操作工;(十四)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十五)尾矿工;(十六)安全检查工(员);(十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工种。第四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其中瓦斯检查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备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四)具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第五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当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矿山特种作

32、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授课人员资格等资料应报送考核机构备案。第六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其规定。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认可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第九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考核制度;(二)有考核实际操作技能的手段和设施;(三)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

33、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考人员,且每种专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人。第十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可根据需要选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工程师或者技师以上职称(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第十一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要求参加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填写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经矿山企业核准后向当地负责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收到矿山企业提出的考核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组织考核

34、。经考核合格者,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属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申请表由劳动部规定式样,考核机构按规定式样印制。第十五条 取得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跨省就业或者跨省流动施工单位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就业或者施工当地的发证机构,对其所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后,方可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第十六条 中止操作达六个月以上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对其操作技能重新进行考核,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35、 考核、发证机构应对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内容应包括体格检查、违章记录检查、安全教育和本工种安全 技术知识考试。第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复审的考核机构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考核机构可根据其申请,再复审一次。第十九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收费应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考核、发证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技术等级、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奖惩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36、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四)健康状况经确认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二条 从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37、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令 第13号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曰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披,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

38、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都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

39、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

40、备案。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

41、,允许补考1次。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

42、,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曰内向原复审草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末接期复审的,特种作业证失效。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 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

43、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44、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新闻单位。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 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

45、动人事)厅(局)。委内抄送:培训司、政法司。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印发 关于关于特种特种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安全技术培训培训考核考核工作工作的的意见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

46、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

47、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48、(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含初中)以

49、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

50、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六、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负责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应当由特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标准 > 行业标准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