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因员工的原因使服务期无法完成,可以索赔吗?答:是的,即使员工没有主动辞职,但只要是因为员工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解除,使约定的服务期无法完成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员工索赔。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允许用人单位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前提下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并可以就此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还明确规定,只要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就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换句话说,“员工主动辞职”并不是用人单位索赔的必要条件。只要服务期未完成的原因不是由用人单位造成的,劳动者就应支付违约金。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2条。例:王某为烟台某造船公司员工。烟台开发区某造船公司支付3,000元培训费,把职
2、工王某送到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双方为此订立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作为服务期并约定了违约金。2009年,王某因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王某尚在服务期内。造船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王某因违纪行为违反了公司人事规定,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过错并不在单位,王某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
3、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等相关规定,仲裁委裁决王某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2,950元。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劳动者服务期未完成的,应支付服务期违约金;l 即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服务期未完成,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法且劳动者存在过错,劳动者依然要支付服务期违约金。本案中,王某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时服务期未完成,因此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操作提示:1)有服务期约定的员工若不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2)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有关服务期的协议时,应就服务期违约金的担保问题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