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调解协议履行后还可以仲裁吗?答:不可以。但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确凿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况且自己因此受到实际损害,可以起诉对方赔偿实际损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过调解的争议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实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第15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5条、第6条。例:2007年10月张先生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到2008年4月终止,并被派遣到上海一家外企
2、公司。2008年2月,外企公司因和张先生加班问题意见不一致,向张先生发出辞退通知。张先生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后向公司表示,月薪低于1,800元的单位不去。劳务派遣公司为张先生联系了3个单位都被张先生拒绝。张先生于3月18日到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各项损失3,800元。在调解人员主持劝导下,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先生1,100元,劳动合同自动解除。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了调解办公室印章。劳务派遣公司经理当即支付1,100元,张先生收款后给劳务派遣公司出具收条:收到1,100元,了结与该单位的劳动争议。后来,张先生觉得自己吃亏了,又向当地劳动
3、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争议提起仲裁申请。本案中张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完全自愿在调解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误解、胁迫等致使协议无效或可依法撤销、变更的情形。更重要的是,张先生在调解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收取了劳务派遣公司1,100元并出具了收条,说明调解协议的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再符合法定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所以被驳回仲裁申请是合情合法的。操作提示:为避免企业纠纷处理成本的增加,企业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时:1)调解过程要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调解协议书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2)企业在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应该对自己可以接受的条件慎重考虑。3)如果企业对调解结果没有异议,尽量选择操作简单易行、可以快速履行完毕的解决方式。特别要注意的是,应要求调解组织在调解协议中注明替代性履行方式,比如将款项交付第三方或从邮局寄出便属履行完毕,以免有人节外生枝的“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