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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HJ 1307—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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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307202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ield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with power generation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3-08-29 发布2023-09-30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 布HJ 13072023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25检查前的准备.4

2、6检查过程.57检查结果的处理.6附录 A(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相关的检查任务.7附录 B(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行业经验值和核查方法.17附录 C(资料性附录)炉温热电偶测量偏差查验的原理、方法与结果判定.23HJ 13072023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防控垃圾焚烧等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风险

3、,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同济大学。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8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3072023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

4、指南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环节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核查、帮扶等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5501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H

5、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03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 120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HJ 120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 号)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办环监201655 号)生活垃圾焚

6、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 第 50 号)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 号)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 第 21 号)3术语和定义GB 1848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现场监督检查field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现场对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监督行为。简称“检查”。HJ 1307202323.2检查要素inspection element实施检查时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对象或一个特定的实体或目标

7、。3.3自行监测方案self-monitoring scheme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基本情况所制定的包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工作计划和安排。3.4自动监测设备automatic monitoring device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和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4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4

8、.1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4.2检查要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要素和检查项目见表 1。表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要素和检查项目检检查查要要素素检检查查项项目目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1-环境影响评价责任1-2-“三同时”责任1-3-环境保护责任制度1-4-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管理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1-入炉垃圾特性2-2-炉膛内焚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2-3-焚烧炉渣热灼减率2-4-工况标记和运行时长2-5-设施运行参数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1-烟气净化3-2-恶臭污染物治理3-3-废水收集和处理3-4-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厂内处理3-5-噪声污染

9、防治4-污染物排放情况4-1-烟气污染物排放4-2-恶臭污染物排放4-3-废水排放4-4-固体废物转移4-5-噪声排放5-自行监测情况5-1-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和执行5-2-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与保证措施5-3-自行监测数据公开HJ 1307202334.3检查任务4.3.1检查任务包括排查是否存在环境违法情形(参见附录 A 中表 A.1)、是否存在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情形(参见附录 A 中表 A.2)、是否存在可以改进的情形(参见附录 A 中表 A.3)。附录 A 中表 A.1 中列出了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涉嫌环境违法情形、依据;附录 A 中表 A.2列出的部分情形并未违反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10、要求,但可能影响污染物排放达标能力或监测数据质量;附录 A 中表 A.3 列出的情形尚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的管理性规定,不足以支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实施行政处罚或下达有关整改的行政命令,不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依据。4.3.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检查目的、检查线索、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等因素,选取全部或部分检查要素作为检查任务。4.4检查流程4.4.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流程见图 1。图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流程4.4.2开展检查时,应注意提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自行监测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保证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形成全面客观、相互印

11、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避免出现只提取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为孤证、取证程序不合法等情况。4.4.3开展检查应促进监管、执法和帮扶的衔接,切实发挥发现并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和帮扶检查对象提升运营水平、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等作用。HJ 1307202345检查前的准备5.1一般要求5.1.1为保障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检查前需做好以下准备:a)人员:成立检查组,做好分组安排,根据检查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领域的专家;b)文件:熟悉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整理检查线索,准备行政执法证件和文书;c)装备:准备视听资料取证器材、移动执法装备、实时通信

12、设备,以及相关的仪器仪表。5.1.2检查前,检查组可要求检查对象提供以下资料,以了解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素的基本情况:a)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评估报告;b)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对象提供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应按 HJ 1039 的要求整理;c)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记录和报告。5.2检查线索5.2.1检查前,检查组可对照附录 A 中表 A.1表 A.3 整理检查线索:a)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可分析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13、;2)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内容;3)检查对象能否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b)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可核算以下内容:1)烟气停留时间;2)垃圾焚烧炉的正常工况时长,以及工况标记的次数和时长。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可核算以下内容:1)螯合剂、氨水/尿素、生石灰/熟石灰、活性炭、絮凝剂、次氯酸等环保耗材的实际用量;2)渗滤液、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产率。d)污染物排放情况。可分析以下内容:1)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2)污染物排放与行业经验值(参见附录

14、B.1)的相符性。e)自行监测情况。可分析以下内容:1)自行监测是否按照 GB 18485、HJ 819、HJ 1205、HJ 120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2)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是否可靠。5.2.2检查前,检查组可要求检查对象对照附录 A 开展自评,再结合自评结果整理检查线索。HJ 1307202356检查过程6.1一般要求6.1.1检查信息的获取与核实可采用听取陈述、现场查看、核查文件或数据、抽检等方式。6.1.2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通过询问检查对象的方式来补充获取检查信息,以增强对检查对象及检查要素的了解;检查对象可在询问过程中列举事实、理由和证据,对有关情况进一步陈述

15、、说明、解释和申辩。对于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查。6.1.3检查过程中应根据检查需要,及时收集、保存或固定相关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应遵守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规定的要求。6.2听取陈述检查组可通过听取检查对象自主陈述项目概况、检查要素概况的方式来获取检查信息。检查对象提交的各类文件和数据属于自主陈述的一部分。6.3现场查看6.3.1检查组可通过现场查看的方式来获取以下检查信息。可现场查看以下内容:a)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施布局、厂容厂貌,以增强对检查对象的了解;b)制度落实与责任履行有关的公示牌、标志牌、防护措施等,检查责任履行是否到位;c)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

16、,包括垃圾预处理措施和入炉垃圾物理尺寸、垃圾焚烧炉的外观,以及炉内燃烧情况等,检查垃圾焚烧炉的运行稳定性;d)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烟气净化系统的组成与布局、环保耗材计量与输送、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垃圾池)的密闭性、焚烧炉停运期间的除臭措施、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以及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场所及厂内处理情况等,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备性以及运行的正常性;e)自行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采样措施、监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检查自行监测的规范性。6.3.2检查组现场查看时,可将实际情况与 GB 55012、附录 B.1 中行业经验值比较;差异较大时,宜调查原因。6.3.3自动监

17、测设备的现场查看要点应遵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等规定的要求。6.4核查6.4.1检查组可通过核查文件的方式来获取以下检查信息。可核查以下文件:a)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入炉垃圾特性检测报告、烟气停留时间核算文件、焚烧炉渣热灼减率检测报告、焚烧炉工况标记的证明文件,以及操作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设备检修记录、环保耗材采购凭证、环保耗材的品质自检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焚烧飞灰厂内处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含电子联单),以及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的台账等;c)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烟气排放监测报告、恶臭污染物监测报

18、告、焚烧飞灰厂内处理产物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报告等;d)自行监测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手工监测的结果报告、信息记录、信息报告,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运行维护记录等。HJ 1307202366.4.2检查组可通过核查数据和监控视频的方式来进一步获取以下检查信息。可核查以下内容:a)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和监控视频,包括入炉垃圾计量数据、投料口监控视频、进料斗挡板的开闭情况、给料器的行程、垃圾焚烧炉的配风量、炉膛温度、余热锅炉蒸发量、辅助燃料的投入量等;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包括各类环保耗材的实时用量、累计用量,以及袋式除尘器的压差等;c)自动监测情况的相关数据,

19、包括自动监测数据及数据标记内容、自动监测设备日志等;d)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了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的相关数据列入核查内容。6.4.3检查组可参考附录 B.2 给出的方法,基于获取的文件和提取的数据核算关键指标,检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真实性以及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生产运行阶段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自行监测应遵循 HJ 1205 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自行监测的,应遵循 HJ 1205 和 HJ 1209 的

20、规定。6.4.4检查组可参考附录 B.3 给出的方法,基于提取的数据,对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规定,核查焚烧炉工况标记的真实性。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的核查应遵循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规定。6.5抽检6.5.1检查组可通过技术指标抽检、即时采样监测等方式来获取以下检查信息:a)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进行抽检;b)对垃圾焚烧炉炉温热电偶测量准确性进行抽检;c)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现场即时采样监测。6.5.2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的抽检应遵守 HJ 75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的抽检应遵守 HJ 355 的规定。6.5.3对垃圾焚烧炉炉温热电

21、偶测量准确性的抽检可参照附录 C 的方法开展。6.5.4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监测点位、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应遵守 GB 18485、GB/T 16157、HJ/T 397、HJ 836 等相关环境监测规范的规定。7检查结果的处理7.1对于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环境违法情形,检查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等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7.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情形,检查组应保存证据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检查对象,督促检查对象整改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7.3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可以改进的情形,不作为环境执法依据,检查组应从帮扶角度给出

22、改进建议。7.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特色亮点做法,检查组可予以记录,在征得检查对象同意后可用作监督执法宣贯培训的素材。HJ 130720237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相关的检查任务A.1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违法情形表 A.1 中列出了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主要的涉嫌环境违法情形、依据,给出了除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外关键证据的提取建议。表 A.1 的依据中还列出了与法律执行有关的部分管理性规定。表 A.1 中的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为准。表 A.1涉嫌环境违法的情形序号检查要素 检查项目问题情形依据关键证据建议1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1-环

23、境影响评价责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书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物证和视听资料。2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1-环 境影响评价责任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建设的书证,拒不执行的物证和视听资料。3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1-环 境影响评价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未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24、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等书证,工艺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物证和视听资料。4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2-“三同时”责任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书证,未保证“三同时”的物证和视听资料。5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2-“三同时”责任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

25、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书证,未落实“三同时”责任的物证和视听资料。6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3-环 境保护责任制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 号)。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7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3-环 境保护责任制度未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

26、环境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HJ 130720238续表序号检查要素 检查项目问题情形依据关键证据建议8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4-排 污许可证及排污管理未取得或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7、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等书证,排放污染物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环境监测报告。9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4-排 污许可证及排污管理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例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证明未建立台账记录制度的书证,证明台账记录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的书证和自动监测数据。10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4-排 污许可证及排污管理未按

28、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证明未如实报告的书证,证明报告情况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的书证和自动监测数据。11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1-入 炉垃圾特性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以营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作为燃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 号)第十八条。证明废物性质的环境监测报告或鉴定报告,证明将危险废物作为燃料的物证、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测数据。12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2-炉 膛内焚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常

29、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 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 5 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3.4。炉温不达标相关的自动监测数据(如 DCS 中存储的各温度测点的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炉温热电偶布设的书证(如设计文件),证明炉温热电偶测点结焦、损坏、维护和更换的视听资料。13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4-工 况标记和运行时长排放污染物期间未按照标记规则标记,对焚烧炉开展虚假工况标

30、记,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与附录 B 中表 B.2 标记内容相关的书证(如工作票、操作票),视听资料(如监控视频),自动监测数据(如DCS 数据)。14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证明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物证、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测数据。15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2-恶 臭污染物治理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31、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证明未采取措施的设计施工文件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环境监测报告。16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4-固 体废 物 收集、贮存和厂内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台账等书证,与台账有关的自动监测数据,视听资料。17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4-固 体废 物 收集、贮存和厂内处理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

32、条第一款第四项。台账、委托书和收付款凭证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环境监测报告。HJ 130720239续表序号检查要素 检查项目问题情形依据关键证据建议18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4-固 体废 物 收集、贮存和厂内处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联单、台账等书证,现场取得的样品、操作车辆机械等物证,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环境监测报告。19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4-固 体废 物

33、 收集、贮存和厂内处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描述现有防护措施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环境监测报告。20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4-噪 声污染防治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发出振动和噪声的物证和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环境监测报告。214-污染物排放情况4-各类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排污许可证等书证,证明污染物超标或超许可量排放的自动监测数据和环境监测报告。224-污染物排放情况4-1-烟 气

34、污染物排放一个自然日内,焚烧炉非停运期间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 圾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B 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 24 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并且该焚烧炉一个自然年内标记“启炉”“停炉”“故障”“事故”的累计时长已大于 60 小时、或者标记“烘炉”“停炉降温”的累计时长已大于 700 小时,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排污许可证等书证,污染物排放以及与附录

35、 B 中表 B.2标记内容相关的自动监测数据(注:自动监测的小时均值数据超标不宜用作超标排放的证据),环境监测报告。234-污染物排放情况4-3-废 水排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环境监测报告,自动监测数据。244-污染物排放情况4-4-固 体废物转移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含不符合豁免

36、管理条件的焚烧飞灰)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台账、联单等书证,未按规定设置的识别标志等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环境监测报告,自动监测数据。HJ 1307202310续表序号检查要素 检查项目问题情形依据关键证据建议254-污染物排放情况4-4-固 体废物转移焚烧飞灰向厂外转移时不能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的豁免管理条件但未按危险废物管理,且符合“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处置含铅、汞、镉、铬、砷

37、、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中的任一种情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 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 号)第一条第二项至四项。焚烧飞灰厂内处理产物的采样物证和视听资料,证明焚烧飞灰厂内处理产物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的环境监测报告,证明焚烧飞灰厂内处理产物转移去向的书证。264-污染物排放情况4-5-噪 声排放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38、五条。排污许可证等书证,证明噪声排放超标的视听资料,自动监测数据或环境监测报告。275-自行监测情况5-1-自 行监测方案制定和执行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不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且认定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自行监测方案、排污许可证等书证,环境监测报告。285-自行监测情况5-1-自 行监测方案制定和执行烟气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设置不符 合 GB/T 16157、HJ 75 和HJ/T 397 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污染物排放开展监测,且认定为“未按照规

39、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7.1.2.2、7.1.2.3;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5。证明烟气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295-自行监测情况5-1-自 行监测方案制定和执行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违反HJ 75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或者废水排放自动监测的安装使用违反HJ 353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

40、求,且认定为“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相关的说明书、验收报告等书证,设备安装联网后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设备指标抽检相关的自动监测数据和环境监测报告。305-自行监测情况5-2-自 行监测数据质量与保证措施人为操纵、干预或

41、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75 号)中的相关情形,属于“通过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证明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书证(如生产报表、操作票、工作票)和自动监测数据。HJ 1307202311续表序号检查要素 检查项目问题情形依据关键证据建议315-自行监测情况5-2-自 行监测数据质量与保证措施未按照规定安

42、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相关的说明书、验收报告等书证,设备运维记录,设备安装联网后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设备指标抽检相关的自动监测数据和环境监测报告。325-自行监测情况5-2-自 行监测数据质量与保证措施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例如: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非停运期间标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维护”的时段累

43、计超过30 小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相关的说明书、验收报告等书证,设备运维记录,设备安装联网后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设备指标抽检相关的自动监测数据和环境监测报告。335-自行监测情况5-2-自 行监测数据质量与保证措施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证明侵占、损毁、移动、改变的物证,发生前述情况后设备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设备指标抽检情况。345-自行监测情况5-2-自 行监测数据质量与保证措施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

44、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 号)第一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封锁现场后对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75 号)收集证据。355-自行监测情况5-2-自 行监测数据质量与保证措施排放污染物期间未按照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测设备虚假开展自动监测异常标记,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相关的自动监测数据及标记内容,设备运维记录相关的书证、视听资料

45、,设备指标抽检情况。注:本文件中的 DCS 是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的简称,是指采用计算机、通信和屏幕显示技术,实现对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控制和保护等功能,利用通信技术实现数据共享的多计算机监控系统。A.2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情形表A.2中列出了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违反管理性规定的主要情形。部分情形并未违反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但可能影响污染物排放达标能力或监测数据质量,表A.2中进行了说明。若地方已制定相关的管理性规定,则也应参照执行。表A.2中的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为准。表 A.2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情形序

46、号检查要素检查项目问题情形依据1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3-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未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2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4-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管理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HJ 1307202312续表序号检查要素检查项目问题情形依据3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1-入炉垃圾特性入炉垃圾特性不符合 GB 18485 的要求,但尚不构成因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而造成的重大变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

47、52014),第 1、6 章;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4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1-入炉垃圾特性流化床焚烧炉未前置垃圾预处理系统。(注:未经预处理的垃圾进入流化床焚烧炉焚烧,易发生炉内爆燃、排渣口堵塞,导致焚烧炉运行不稳定和烟气 CO 排放超标。)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4.3.2。5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1-入炉垃圾特性入炉垃圾量没有计量装置,从而难以准确判断入炉垃圾量能否满足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要求。(注:入炉垃圾负荷的过大波动,可能影响焚烧炉的运行稳定性。)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2008),6.2.

48、12;生活 垃 圾 焚 烧 厂 评 价 标 准(CJJ/T 1372019),表 3.3.2。6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2-炉膛内焚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具体指炉膛内焚烧温度监测点断面间的烟气停留时间)小于 2 s。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 1。7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3-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大于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 1。8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1-烟气净化烟气脱酸、活性炭喷射、除尘等基本的烟气净化装置迟于垃圾进入炉膛而启用,或早于炉膛内垃圾燃尽而停用。(注:国家标准 GB18

49、4852014 中 10.2 规定“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10.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7.1.3 至7.1.6。9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1-烟气净化烟气净化所需的环保耗材投加不能计量和调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7.1.3至 7.1.6(非强制性要求)。10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2-恶臭污染物治理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垃圾池)和渗滤液收集设施没有采取封闭负压措施,或无

50、法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5.2。11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2-恶臭污染物治理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垃圾池)、渗滤液收集设施等处的恶臭气体未经焚烧炉高温处理,或未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 GB 14554 要求后排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5.2。12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3-废水收集和处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13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3-废水收集和处理渗滤液膜处理浓液的处理方式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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