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矿山救援规程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矿山救援队伍.3第一节组织与任务.3第二节建设与管理.6第三章救援装备与设施.8第四章救援培训与训练.10第五章矿山救援一般规定.13第一节先期处置.13第二节闻警出动、到达现场和返回驻地.13第三节救援指挥.14第四节救援保障.15第五节灾区行动基本要求.18第六节灾区探察.20第七节救援记录和总结报告.22第六章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22第一节矿井火灾事故救援.22第二节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31第三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32第四节矿井透水事故救援.33第五节冒顶片帮、冲击地压事故救援.35第六节矿井提升运输事故救援.37第七节淤泥、黏土、矿渣、流砂溃决
2、事故救援.39第八节炮烟中毒窒息、炸药爆炸和矸石山事故救援.40第九节露天矿坍塌、排土场滑坡和尾矿库溃坝事故救援.41第七章现场急救.43第八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工作.46第一节预防性安全检查.46第二节安全技术工作.47第九章经费和职业保障.50II第十章附则.51附录.5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快速、安全、有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下
3、统称矿山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矿山救援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科学施救原则,全力以赴抢救遇险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范次生灾害事故,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矿山救援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矿山救援队(矿山救护队,下同)是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有矿山都应当有矿山救援队为其服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
4、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2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矿山救援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矿山救援队的建立、变更、撤销和驻地、服务范围、主要装备、人员编制、主要负责人、接警电话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援队建立应急通信联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企业应当分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向矿山救援队提供必要、真实、准确的图纸资料和应急救援预案。第八条发生生产
5、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全力做好矿山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第九条矿山救援队应当坚持“加强准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在接到服务矿山企业的救援通知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救援命令后,应当立即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救援。3第二章矿山救援队伍第一节第一节组织与任务组织与任务第十条专职矿山救援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服务矿山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等情况和矿山救援工作需要,设立大队或者独立中队;(二)大队和独立中队下设办公、战训、装备、后勤等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工作人员;(三)大队由不少于 2
6、个中队组成,设大队长 1 人、副大队长不少于 2 人、总工程师 1 人、副总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四)独立中队和大队所属中队由不少于 3 个小队组成,设中队长 1 人、副中队长不少于 2 人、技术员不少于 1 人,以及救援车辆驾驶、仪器维修和氧气充填人员;(五)小队由不少于 9 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各 1 人,是执行矿山救援工作任务的最小集体。第十一条专职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矿山救援工作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二)大队指挥员由在中队指挥员岗位工作不少于 3 年或者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 5 年的人员担任,中队指挥员由从事矿山救援工作或者
7、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 3 年的人员担任,小队指挥员由从事矿山救援工4作不少于 2 年的人员担任;(三)大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岁,小队指挥员和队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岁;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不超过应急救援人员总数的 1/3)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救援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限不大于 5 岁;(四)新招收的队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中技、中职)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年龄一般不超过 30 岁。第十二条专职矿山救援队的主要任务是:(一)抢救事故灾害遇险人员;(二)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三)参加排放瓦斯、
8、启封火区、反风演习、井巷揭煤等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四)做好服务矿山企业预防性安全检查,参与消除事故隐患工作;(五)协助矿山企业做好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参与服务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六)承担兼职矿山救援队的业务指导工作;(七)根据需要和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参与其他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三条兼职矿山救援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矿山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队伍规模,一般不少于 2 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 9 人;5(二)应急救援人员主要由矿山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兼职担任;(三)设正、副队长和装备仪器管理人员,确保
9、救援装备处于完好和备用状态;(四)队伍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职矿山救援队的指导。第十四条兼职矿山救援队的主要任务是:(一)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控制和处置,救助遇险人员;(二)协助专职矿山救援队参与矿山救援工作;(三)协助专职矿山救援队参与矿山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工作;(四)参与矿山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参加矿山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五条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热爱矿山救援事业,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二)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救援专业技能训练,适应矿山救援工作需要;
10、(四)熟练掌握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做好装备仪器的维护保养,保持装备完好;(五)按照规定参加应急值班,坚守岗位,随时做好救援出动准备;6(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矿山救援等各项工作任务。第二节第二节建设与管理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矿山救援队应当加强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装备与设施、培训与训练、业务工作、救援准备、技术操作、现场急救、综合体质、队列操练、综合管理等。第十七条矿山救援队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使用和管理队徽、队旗,统一规范着装并佩戴标志标识;加强思想政治、职业作风和救援文化建设,强化救援理念、职责和使命教育,遵守礼节礼仪,严肃队容风纪;服从命令、听从
11、指挥,保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第十八条专职矿山救援队的日常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全员岗位职责;(二)建立交接班、学习培训、训练演练、救援总结讲评、装备管理、内务管理、档案管理、会议、考勤和评比检查等工作制度;(三)设置组织机构牌板、队伍部署与服务区域矿山分布图、值班日程表、接警记录牌板和评比检查牌板,值班室配置录音电话、报警装置、时钟、接警和交接班记录簿;(四)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日志和接警信息、交接班、事故救援、装备设施维护保养、学习与总7结讲评、培训与训练、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工作等工作记录;(五)保存人员信息、技术资料、救援报告、工作总结、文
12、件资料、会议材料等档案资料;(六)针对服务矿山企业的分布、灾害特点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等情况,制定救援行动预案,并与服务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七)营造功能齐备、利于应急、秩序井然、卫生整洁并具有浓厚应急救援职业文化氛围的驻地环境;(八)集体宿舍保持整洁,不乱放杂物、无乱贴乱画,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悬挂物品一条线,床上卧具叠放整齐一条线,保持窗明壁净;(九)应急救援人员做到着装规范、配套、整洁,遵守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举止端正、精神饱满、语言文明,常洗澡、常理发、常换衣服,患病应当早报告、早治疗。兼职矿山救援队的日常管理可以结合矿山企业实际,参照本条上述内容执行。第十九条矿山
13、救援队应当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大队、中队至少各由 1 名指挥员在岗带班。应急值班以小队为单位,各小队按计划轮流担任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值班和待机小队的救援装备应当置于矿山救援车上或者便于快速取用的地点,保持应急准备状态。第二十条矿山救援队执行矿山救援任务、参加安全技术工作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时,应当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8佩带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动专职矿山救援队、救援装备物资和救援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活动。第三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二十二条矿山救援队应当配备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装备(见附录 1 至附录 5),并根据救援工作实际
14、需要配备其他必要的救援装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第二十三条矿山救援队值班车辆应当放置值班小队和小队人员的基本装备。第二十四条矿山救援队应当根据服务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列出处置各类事故需要携带的救援装备;需要携带其他装备赴现场的,由带队指挥员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十五条救援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矿山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各种仪器仪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第二十六条矿山救援队应当定期检查在用和库存救援装备的状况及数量,做到账、物、卡“三相符”,并及时进行报废、更新和备品备件补充。第二十七条专职矿山救援队应当建有接
15、警值班室、值班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学习室、电教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气体分析化验室、装备器材库、车库、演习训练9场所及设施、体能训练场所及设施、宿舍、浴室、食堂等。兼职矿山救援队应当设置接警值班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装备器材库、氧气充填室和训练设施等。第二十八条氧气充填室及室内物品和相关操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氧气充填室的建设符合安全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室内使用防爆设施,保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二)氧气充填泵由培训合格的充填工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三)氧气充填泵在 20 兆帕压力时,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四)氧气瓶实瓶和空瓶分别存
16、放,标明充填日期,挂牌管理,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五)定期检查氧气瓶,存放氧气瓶时轻拿轻放,距暖气片或者高温点的距离在 2 米以上;(六)新购进或者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充填前进行 2次充、放氧气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九条矿山救援队使用氧气瓶、氧气和氢氧化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氧气符合医用标准;(二)氢氧化钙每季度化验 1 次,二氧化碳吸收率不得低于 33%,水分在 16%至 20%之间,粉尘率不大于 3%,使用过的氢氧化钙不得重复使用;(三)氧气呼吸器内的氢氧化钙,超过 3 个月的必须更换,10否则不得使用;(四)使用的氧气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每 3 年进行除锈(垢)清洗和水压试验,达
17、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气体分析化验室应当能够分析化验矿井空气和灾变气体中的氧气、氮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丙烷、乙烯、乙炔、氢气、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氮氧化物等成分,保持室内整洁,温度在 15 至 23 摄氏度之间,严禁使用明火。气体分析化验仪器设备不得阳光曝晒,保持备品数量充足。化验员应当及时对送检气样进行分析化验,填写化验单并签字,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送样单位,化验单存根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第三十一条矿山救援队的救援装备、车辆和设施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完好和备用状态。救援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应当专车专用。第四章救援培训与训练第三十二条矿山企
18、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自救互救、安全避险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接受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矿山救援工作。第三十三条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1(一)大队指挥员及战训等管理机构负责人、中队正职指挥员及技术员的岗位培训不少于 30 天(144 学时),每两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 14 天(60 学时);(二)副中队长,独立中队战训等管理机构负责人,正、副小队长的岗位培训不少于 45 天(180 学时),每两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 14 天(60 学时);(三)专职矿山救援
19、队队员、战训等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不少于 90 天(372 学时),编队实习 90 天,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 14 天(60 学时);(四)兼职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的岗位培训不少于 45天(180 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 14 天(60 学时)。第三十四条矿山救援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山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文件;(二)矿山救援队伍的组织与管理;(三)矿井通风安全基础理论与灾变通风技术;(四)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心理素质;(五)矿山救援装备、仪器的使用与管理;(六)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和方法;(七)矿山
20、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遇险人员的现场急救、自救互救、应急避险、自我防护、心理疏导;(八)矿山企业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工作、隐患排查与治理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12(九)典型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案例研究分析;(十)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其他相关内容。第三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服务矿山企业的矿山救援队应当参加演练。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第三十六条矿山救援队应当按计划组织开展日常训练。训练应当包括综合体能、队列操练、心理素质、灾区环境适应性、救援专业技能、救援装备和仪器操作、现场急救、应急救援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三十七条矿
21、山救援大队、独立中队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1次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内容包括应急响应、救援指挥、灾区探察、救援方案制定与实施、协同联动和突发情况应对等;中队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救援演练和高温浓烟训练,内容包括闻警出动、救援准备、灾区探察、事故处置、抢救遇险人员和高温浓烟环境作业等;小队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 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兼职矿山救援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和遇险人员救助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时。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举办矿山救援技术竞赛。鼓励矿山救援队参
22、加国际矿山救援技术交流活动。13第五章矿山救援一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第三十九条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涉险区域人员应当视现场情况,在安全条件下积极抢救人员和控制灾情,并立即上报;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井下涉险人员在撤离时应当根据需要使用自救器,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矿山企业带班领导和涉险区域的区、队、班组长等应当组织人员抢救、撤离和避险。第四十条矿山值班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涉险区域人员撤离险区,报告矿山企业负责人,通知矿山救援队、医疗急救机构和本企业有关人员等到现场救援。矿山企业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
23、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第二节第二节闻警出动、到达现场和返回驻地闻警出动、到达现场和返回驻地第四十一条矿山救援队出动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值班员接到救援通知后,首先按响预警铃,记录发生事故单位和事故时间、地点、类别、可能遇险人数及通知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随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值班指挥员报告;(二)值班小队在预警铃响后立即开始出动准备,在警报14发出后 1 分钟内出动,不需乘车的,出动时间不得超过 2 分钟;(三)处置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待机小队随同值班小队出动;(四)值班员记录出动小队编号及人数、带队指挥员、出动时间、携带装备等情况,并向矿山救援队主要负责人报告;(五)及时向所在地
24、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出动情况。第四十二条矿山救援队到达事故地点后,应当立即了解事故情况,领取救援任务,做好救援准备,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和应急救援方案及矿山救援队行动方案,实施灾区探察和抢险救援。第四十三条矿山救援队完成救援任务后,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可以返回驻地。返回驻地后,应急救援人员应当立即对救援装备、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使之恢复到完好和备用状态。第三节第三节救援指挥救援指挥第四十四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矿山救援工作,带队指挥员应当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援队的矿山救援行动。矿山救援队参加其他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时,应当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5、指挥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第四十五条多支矿山救援队参加矿山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指挥,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矿15山的专职矿山救援队指挥员或者其他胜任人员具体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援队联合实施救援处置行动。第四十六条矿山救援队带队指挥员应当根据应急救援方案和事故情况,组织制定矿山救援队行动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执行灾区探察和救援任务时,应当至少有 1 名中队或者中队以上指挥员在现场带队。第四十七条现场带队指挥员应当向救援小队说明事故情况、探察和救援任务、行动计划和路线、安全保障措施和注意事项,带领救援小队完成工作任务。矿山救援队执行任务时应当避免使用临时混编小队。第四十八条矿山救
26、援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时,现场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第四节第四节救援保障救援保障第四十九条在处置重特大或者复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设立地面基地;条件允许的,应当设立井下基地。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同时,鼓励矿山救援队加强自我保障能力。第五十条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便于救援行动的安全地点,并且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力量投入情况配备下列人员、设备、设施和物资:(一)气体化验员、医护人员、通信员、仪器修理员和汽16车驾驶员,必要时配备心理医生;(二)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通信设备和材料;(三)应
27、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物资和临时工作、休息场所。第五十一条井下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并且配备下列人员、设备和物资:(一)指挥人员、值守人员、医护人员;(二)直通现场指挥部和灾区的通信设备;(三)必要的救援装备、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器材;(四)食物、饮料等后勤保障物资。第五十二条井下基地应当安排专人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风量、观测风流方向、检查巷道支护等情况,发现情况异常时,基地指挥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灾区救援小队,并报告现场指挥部。改变井下基地位置,应当经过矿山救援队带队指挥员同意,报告现场指挥部,并通知灾区救援小队。第五十三条矿山救援队在组织救援小队执行矿井灾区探察和
28、救援任务时,应当设立待机小队。待机小队的位置由带队指挥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第五十四条矿山救援队在救援过程中必须保证下列通信联络:(一)地面基地与井下基地;(二)井下基地与救援小队;(三)救援小队与待机小队;(四)应急救援人员之间。17第五十五条矿山救援队在救援过程中使用音响信号和手势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灾区内行动的音响信号:1.一声表示停止工作或者停止前进;2.二声表示离开危险区;3.三声表示前进或者工作;4.四声表示返回;5.连续不断声音表示请求援助或者集合。(二)在竖井和倾斜巷道使用绞车的音响信号:1.一声表示停止;2.二声表示上升;3.三声表示下降;4.四声表示慢上;5.五声表
29、示慢下。(三)应急救援人员在灾区报告氧气压力的手势:1.伸出拳头表示 10 兆帕;2.伸出五指表示 5 兆帕;3.伸出一指表示 1 兆帕;4.手势要放在灯头前表示。第五十六条矿山救援队在救援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定时、定点取样分析化验灾区气体成分,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18第五节第五节灾区行动基本要求灾区行动基本要求第五十七条救援小队进入矿井灾区探察或者救援,应急救援人员不得少于 6 人,应当携带灾区探察基本装备(见附录 6)及其他必要装备。第五十八条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在入井前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其个人防护氧气呼吸器、备用氧气呼吸器及备用氧气瓶的氧气压力均不得低于 18 兆帕。如
30、果不能确认井筒、井底车场或者巷道内有无有毒有害气体,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在入井前或者进入巷道前佩用氧气呼吸器。第五十九条应急救援人员在井下待命或者休息时,应当选择在井下基地或者具有新鲜风流的安全地点。如需脱下氧气呼吸器,必须经现场带队指挥员同意,并就近置于安全地点,确保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佩用。第六十条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注意观察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在返回到井下基地时应当至少保留 5 兆帕压力的氧气余量。在倾角小于 15 度的巷道行进时,应当将允许消耗氧气量的二分之一用于前进途中、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倾角大于或者等于 15 度的巷道中行进时,应当将允许消耗氧气量的三分之二用于上行途中、三分之一用
31、于下行途中。第六十一条矿山救援队在致人窒息或者有毒有害气体积存的灾区执行任务应当做到:19(一)随时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和风量,观测风向和其他变化;(二)小队长每间隔不超过 20 分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检查并报告 1 次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根据最低的氧气压力确定返回时间;(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在彼此可见或者可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严禁单独行动;如果该灾区地点距离新鲜风流处较近,并且救援小队全体人员在该地点无法同时开展救援,现场带队指挥员可派不少于 2 名队员进入该地点作业,并保持联系。第六十二条矿山救援队在致人窒息或者有毒有害气体积存的灾区抢救遇险人员应当做到:(一)引导或者运送遇险人员时
32、,为遇险人员佩用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或者自救器;(二)对受伤、窒息或者中毒人员进行必要急救处理,并送至安全地点;(三)处理和搬运伤员时,防止伤员拉扯氧气呼吸器软管或者面罩;(四)抢救长时间被困遇险人员,请专业医护人员配合,运送时采取护目措施,避免灯光和井口外光线直射遇险人员眼睛;(五)有多名遇险人员待救的,按照“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顺序抢救;无法一次全部救出的,为待救遇险人员佩用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或者自救器。第六十三条在高温、浓烟、塌冒、爆炸和水淹等灾区,20无需抢救人员的,矿山救援队不得进入;因抢救人员需要进入时,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第六十四条应急救援人员出现身体不适或者氧气呼吸器发生
33、故障难以排除时,救援小队全体人员应当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现场指挥部。第六十五条应急救援人员在灾区工作 1 个氧气呼吸器班后,应当至少休息 8 小时;只有在后续矿山救援队未到达且急需抢救人员时,方可根据体质情况,在氧气呼吸器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和降温冷却材料并校验合格后重新投入工作。第六十六条矿山救援队在完成救援任务撤出灾区时,应当将携带的救援装备带出灾区。第六节第六节灾区灾区探察探察第六十七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进行灾区探察。灾区探察的主要任务是探明事故类别、波及范围、破坏程度、遇险人员数量和位置、矿井通风、巷道支护等情况,检测灾区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矿尘、温度、
34、风向、风速等。第六十八条矿山救援队在进行灾区探察前,应当了解矿井巷道布置等基本情况,确认灾区是否切断电源,明确探察任务、具体计划和注意事项,制定遇有撤退路线被堵等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检查氧气呼吸器和所需装备仪器,做好充分准备。第六十九条矿山救援队在灾区探察时应当做到:21(一)探察小队与待机小队保持通信联系,在需要待机小队抢救人员时,调派其他小队作为待机小队;(二)首先将探察小队派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灾区范围大或者巷道复杂的,可以组织多个小队分区段探察;(三)探察小队在遭遇危险情况或者通信中断时立即回撤,待机小队在探察小队遇险、通信中断或者未按预定时间返回时立即进入救援;(四)进入灾
35、区时,小队长在队前,副小队长在队后,返回时相反;搜救遇险人员时,小队队形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五)探察小队携带救生索等必要装备,行进时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或者水深时使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用联络绳联结;(六)明确探察小队人员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和顶板等情况并记录,探察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做好标记,并绘制探察路线示意图,在图纸上标记探察结果;(七)探察过程中发现遇险人员立即抢救,将其护送至安全地点,无法一次救出遇险人员时,立即通知待机小队进入救援,带队指挥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队伍继续实施灾区探察;(八)在发现遇险人员地点做出标记,检测气体浓度,并
36、在图纸上标明遇险人员位置及状态,对遇难人员逐一编号;(九)探察小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设置明显标记,完成任务后按计划路线或者原路返回。第七十条探察结束后,现场带队指挥员应当立即向布置22任务的指挥员汇报探察结果。第七节第七节救援记录和总结报告救援记录和总结报告第七十一条矿山救援队应当记录参加救援的过程及重要事项;发生应急救援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七十二条救援结束后,矿山救援队应当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编写应急救援报告(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填写应急救援登记卡(见附录 7),并于 7 日内上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第六章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第一节第一节矿井火灾事故救
37、援矿井火灾事故救援第七十三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火灾事故救援应当了解下列情况:(一)火灾类型、发火时间、火源位置、火势及烟雾大小、波及范围、遇险人员分布和矿井安全避险系统情况;(二)灾区有毒有害气体、温度、通风系统状态、风流方向、风量大小和矿尘爆炸性;(三)顶板、巷道围岩和支护状况;(四)灾区供电状况;(五)灾区供水管路和消防器材的实际状况及数量;23(六)矿井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状况。第七十四条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矿山救援队,救援力量的分派原则如下:(一)进风井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处置火灾,另一个小队到井下抢救人员和扑灭井底车场可能发生的火灾;(二)井筒或者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派
38、一个小队灭火,另一个小队到受火灾威胁区域抢救人员;(三)矿井进风侧的硐室、石门、平巷、下山或者上山发生火灾,火烟可能威胁到其他地点时,派一个小队灭火,另一个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人员;(四)采区巷道、硐室或者工作面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从最短的路线进入回风侧抢救人员,另一个小队从进风侧抢救人员和灭火;(五)回风井井口建筑物、回风井筒或者回风井底车场及其毗连的巷道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灭火,另一个小队抢救人员。第七十五条矿山救援队在矿井火灾事故救援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检测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和矿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超过 2并且继续上升,风量突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风流出现逆转征兆时,应当立即
39、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排除危险,采用保障安全的灭火方法。第七十六条处置矿井火灾时,矿井通风调控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控制火势和烟雾蔓延,防止火灾扩大;24(二)防止引起瓦斯或者矿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三)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四)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第七十七条灭火过程中,根据灾情可以采取局部反风、全矿井反风、风流短路、停止通风或者减少风量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防止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到爆炸浓度引起爆炸,防止发生风流紊乱,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采取反风或者风流短路措施前,必须将原进风侧人员或者受影响区域内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第七十八条矿山救援队应当根据
40、矿井火灾的实际情况选择灭火方法,条件具备的应当采用直接灭火方法。直接灭火时,应当设专人观测进风侧风向、风量和气体浓度变化,分析风流紊乱的可能性及撤退通道的安全性,必要时采取控风措施;应当监测回风侧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变化,观察烟雾变化情况,分析灭火效果和爆炸危险性,发现危险迹象及时撤离。第七十九条用水灭火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火源明确;(二)水源、人力和物力充足;(三)回风道畅通;(四)甲烷浓度不超过 2。第八十条用水或者注浆灭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进风侧进行灭火,并采取防止溃水措施,同时将回风侧人员撤出;25(二)为控制火势,可以采取设置水幕、清除可燃物等措施;(三)从火焰外
41、围喷洒并逐步移向火源中心,不得将水流直接对准火焰中心;(四)灭火过程中保持足够的风量和回风道畅通,使水蒸气直接排入回风道;(五)向火源大量灌水或者从上部灌浆时,不得靠近火源地点作业;用水快速淹没火区时,火区密闭附近及其下方区域不得有人。第八十一条扑灭电气火灾,应当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第八十二条扑灭瓦斯燃烧引起的火灾时,可采用干粉、惰性气体、泡沫灭火,不得随意改变风量,防止事故扩大。第八十三条下列情况下,应当采用隔绝灭火或者综合灭火方法:(一)缺乏灭火器材;(二)火源点不明确、火区范围大、难以接近火源;(三)直接灭火无效或者对灭火人员危险性较大。第八十四
42、条采用隔绝灭火方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封闭火区范围;(二)封闭火区时,首先建造临时密闭,经观测风向、风量、烟雾和气体分析,确认无爆炸危险后,再建造永久密闭或者防爆密闭(防爆密闭墙最小厚度见附录 8)。第八十五条封闭火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6(一)多条巷道需要封闭的,先封闭支巷,后封闭主巷;(二)火区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中的密闭留有通风孔,其他密闭可以不留通风孔;(三)选择进风巷和回风巷同时封闭的,在两处密闭上预留通风孔,封堵通风孔时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以最快速度同时封堵,完成密闭工作后迅速撤至安全地点;(四)封闭有爆炸危险火区时,先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后在
43、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五)封闭火区过程中,设专人检测风流和气体变化,发现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迅速增加时,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第八十六条建造火区密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密闭墙的位置选择在围岩稳定、无破碎带、无裂隙和巷道断面较小的地点,距巷道交叉口不小于 10 米;(二)拆除或者断开管路、金属网、电缆和轨道等金属导体;(三)密闭墙留设观测孔、措施孔和放水孔。第八十七条火区封闭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在 24 小时后进行,火区条件复杂的,酌情延长时间;(二)火区密闭被爆炸破坏的,严禁派矿山救援队探察或者恢复密闭;只
44、有在采取惰化火区等措施、经检测无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否则,在距火区较远的安全地点建造密闭;(三)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均压灭火措施;27(四)定期检测和分析密闭内的气体成分及浓度、温度、内外空气压差和密闭漏风情况,发现火区有异常变化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第八十八条矿山救援队在高温、浓烟下开展救援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巷道内温度超过 30 摄氏度的,控制佩用氧气呼吸器持续作业时间;温度超过 40 摄氏度的,不得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抢救人员时严格限制持续作业时间(见附录 9);(二)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井下基地配备含0.75食盐的温开水;(三)高温巷道内空气升温梯度达到每分钟 0.
45、5 至 1 摄氏度时,小队返回井下基地,并及时报告基地指挥员;(四)严禁进入烟雾弥漫至能见度小于 1 米的巷道;(五)发现应急救援人员身体异常的,小队返回井下基地并通知待机小队。第八十九条处置进风井口建筑物火灾,应当采取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可以立即反风或者关闭井口防火门;不能反风的,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止主要通风机。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第九十条处置正在开凿井筒的井口建筑物火灾,通往遇险人员作业地点的通道被火切断时,可以利用原有的铁风筒及各类适合供风的管路设施向遇险人员送风,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第九十一条处置进风井筒火灾,为防止火灾气体侵入井28下巷道,可以采取反风或者
46、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措施。第九十二条处置回风井筒火灾,应当保持原有风流方向,为防止火势增大,可以适当减少风量。第九十三条处置井底车场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进风井井底车场和毗连硐室发生火灾,进行反风或者风流短路,防止火灾气体侵入工作区;(二)回风井井底车场发生火灾,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可以适当减少风量;(三)直接灭火和阻止火灾蔓延;(四)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木垛燃烧,可在碹上打眼或者破碹,安设水幕或者灌注防灭火材料;(五)保护可能受到火灾危及的井筒、爆炸物品库、变电所和水泵房等关键地点。第九十四条处置井下硐室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的,进行反风或者风流短
47、路;(二)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者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连接处的,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流短路,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局部反风;(三)爆炸物品库着火的,在安全的前提下先将雷管和导爆索运出,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危险不能运出时,关闭防火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四)绞车房着火的,将连接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29(五)蓄电池机车充电硐室着火的,切断电源,停止充电,加强通风并及时运出蓄电池;(六)硐室无防火门的,挂风障控制入风,积极灭火。第九十五条处置井下巷道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倾斜上行风流巷道发生火灾,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可以适当减少风量,防止与着火巷道并联的巷道发生风流逆转;(
48、二)倾斜下行风流巷道发生火灾,防止发生风流逆转,不得在着火巷道由上向下接近火源灭火,可以利用平行下山和联络巷接近火源灭火;(三)在倾斜巷道从下向上灭火时,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烧物掉落伤人;(四)矿井或者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或者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反风、风流短路或者正常通风,采取风流短路时防止风流紊乱;(五)架线式电机车巷道发生火灾,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在可见范围内;(六)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发生火灾,先停止输送机,关闭电源,后进行灭火。第九十六条处置独头巷道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矿山救援队到达现场后,保持局部通风机通风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开启,风机开启
49、的不要停止,进行探察后再采取处置措施;(二)水平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且甲烷浓度不超过 2的,在通风的前提下直接灭火,灭火后检查和处置阴燃火点,30防止复燃;(三)水平独头巷道中段发生火灾,灭火时注意火源以里巷道内瓦斯情况,防止积聚的瓦斯经过火点,情况不明的,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四)倾斜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且甲烷浓度不超过 2时,在加强通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灭火;甲烷浓度超过 2时,应急救援人员立即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五)倾斜独头巷道中段发生火灾,不得直接灭火,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六)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且无需抢救人员的,无论火源位于何处,均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不得进入直接灭
50、火。第九十七条处置回采工作面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工作面着火,在进风侧进行灭火;在进风侧灭火难以奏效的,可以进行局部反风,从反风后的进风侧灭火,并在回风侧设置水幕;(二)工作面进风巷着火,为抢救人员和控制火势,可以进行局部反风或者减少风量,减少风量时防止灾区缺氧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三)工作面回风巷着火,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出和积聚造成瓦斯爆炸;(四)急倾斜工作面着火,不得在火源上方或者火源下方直接灭火,防止水蒸气或者火区塌落物伤人;有条件的可以从侧面利用保护台板或者保护盖接近火源灭火;(五)工作面有爆炸危险时,应急救援人员立即撤到安全31地点,禁止直接灭火。第九十八条采空区或者巷道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