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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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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309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Technical guidelin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ewage outfalls into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f sewage outfalls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3-08-31 发布2023-11-01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 布HJ 13092023i目次

2、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15监测采样点设置.16检查井设置.27标识牌设置.28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29档案建设.310其他要求.3HJ 13092023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3、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8 月 3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30920231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建设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4、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HJ/T 8.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污染源HJ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1310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名词术语3术语和定义HJ 131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总体要求4.1便于采集样

5、品、计量监控、设施安装及维护、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监督管理。4.2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避免破坏周围环境或造成二次污染。4.3分类施策,规范建设。各类排污口建立档案;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采用管道形式排污且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在口门附近设置检查井。5监测采样点设置5.1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厂区(园区)外、污水入河前。HJ 1309202325.2根据排污口入河方式和污水量大小,选择适宜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形式。监测采样点设置应考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和便利性。污

6、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6检查井设置6.1检查井设置位置与污水入河处的最大间距根据疏通方法等情况确定,具体要求参照 GB 50014 规定。6.2检查井满足排污口检修维护工作需求,各部分尺寸要求参照 GB 50014 规定。6.3检查井设置的安全防护要求参照 GB 50014 规定。7标识牌设置7.1标识牌设置在污水入河处或监测采样点等位置,便于公众监督。7.2标识牌公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文字或二维码等形式展示。标识牌可选用立柱式、平面式等。7.3标识

7、牌应具有耐候、耐腐蚀等理化性能,保证一定的使用寿命。7.4标识牌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或更换标识牌。8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8.1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监测采样点和污水出流状况进行监控和摄录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基座宜采用混凝土材质,基座的浇筑应满足后期线缆敷设需要,基座埋设在基坑内,基坑的开挖深度满足立杆抗风、抗震等稳定性要求;b)立杆高度满足前端视频监控器使用及检修需要,立杆表层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底部与基座稳固连接,设置防雷及接地系统;c)高清数字摄像头水平分辨率不低于 1080P,网络视频录像机硬盘满足当前站点 90 天的视频存储容量要求;d)设备箱空

8、间尺寸满足所有箱体内设备的安装布线要求,箱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设置百叶窗散热,并满足防水、防虫、防盗等要求;e)路由器应支持多种数据采集和视频监控设备,满足 4G 及以上通信要求,支持全网通信制式;f)优先采用双路供电,可选供电方式包括太阳能供电、风力供电、有线供电等,保证设备稳定持续运行,同时预留远程控制和设备重启功能接口,提高设备的可维护性。8.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摄影、摄像等活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8.3水质和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在监测采样点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等要求参照HJ 353、HJ 354、HJ 355、HJ 356 规定。8.4鼓励利用现有公安、交通等视频监控

9、系统开展排污口监控,统筹安装排污口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交通等视频监控系统。8.5鼓励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HJ 1309202339档案建设9.1排污口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和规范。9.2排污口文件材料、影像资料等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等其他要求参照HJ/T 8.4 规定。9.3下列文件、记录和数据属于归档范围:a)排污口基本信息资料;b)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文件(包括申请文件或登记表、同意或不予同意设置决定书、管理部门盖章的证明文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c)排污口监督检查资料;d)排污口监测资料;e)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10其他要求10.1本标准发布前已经建设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的,不重复建设。10.2入河排污口与单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厂界排污口位置相同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管、监测、二维码等要求应符合其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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