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章程范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 修改! 中国中国集团招标有限公司章程 集团招标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由中国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中国集团招标有限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中国集团招标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街号楼 号房间。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内建筑工程的招标服务,工程所需 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会议服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的出资人:中国集团公司,出资方式:货币, 中国集团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中国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2 应
3、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出资人事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做 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出资人承担以了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4、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9 人,由中国集团公司委 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 指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5、;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一之以上的 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理由董事兼任的,须经出资人同意。 第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6、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的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中国集团 公司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 予以纠正; 4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
7、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 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8、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 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5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话,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机 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坤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经中国集团公司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由中国集团公司负责解释,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