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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概述(doc)_工业设计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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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 O M M O F C O M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4 12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3 年澳大利亚是中国第九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 年中澳双边 贸易总额为 135.6 亿美元,同比增长 30%。其中,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 62.6 亿美 元, 同比增长 36.6%; 自澳大利亚进口 73 亿美元, 同比增长 24.8%。 中方逆差 10.4 亿美元。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成品油、 汽油、织物制服装、电器及电子产品、纺织纱线及制品、金属制品、原油等,自 澳大利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铁矿砂及其精

2、矿、煤、氧化铝、原油、锰矿砂及其精 矿、谷物及谷物粉、大麦、液化石油气、铜矿砂及其精矿、纸及纸板等。 据商务部统计,2003 年,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1726 万 美元,新签合同金额 232 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49 万美元,新签合同金 额 110 万美元。截至 2003 年底,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21868 万美元, 签订合同金额 23448 万美元; 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1854 万美元, 签订合同金额 11024 万美元。 2003 年,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澳大利亚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 10 家,中方协议投资额 3345.5 万美

3、元。截至 2003 年底,中国在澳大利亚累计投资 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 225 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 46441 万美元。 据商务部统计,2003 年,澳大利亚对华投资项目 785 个,合同金额 19.1 亿 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5.9 亿美元。截至 2003 年底,澳大利亚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 目 6073 个,合同金额 99.9 亿美元,实际投入 34.2 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主要由海关关税(反倾销)法和海关法 组成。 海关关税(反倾销)法于 1975 年制定,并于其后进行了多次修订,最 M O F C

4、O M M O F C O M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4 13 近一次修订是 1998 年,它是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海关法于 1901 年制定,最近一次修订是 2003 年。 澳大利亚关于保障措施的法规主要是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和1998 年生产 委员会法 。 保障措施调查程序是依据1998 年生产委员会法第 2 章和第 3 章的规定制定,于 1998 年 6 月开始实施。 (二)贸易管理制度 1.技术法规的制定 澳大利亚的技术法规由政府各部、国家法定机构(如澳新食品管理局)或委 员会(如建筑业委员会)等制定。一些政府条令可由部长报总理同意后批准实施。 正式的法规则需呈送内阁

5、讨论批准。全国性法规由部长理事会决定。大部分技术 法规都须呈送议会审议、批准。 澳大利亚政府各部通常委托总检察部起草有关法规。法规草案制定后,主管 机构将其送往相关部门传阅,同时将草案予以公布,征询各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咨询的时间最短为 60 天,最长为 255 天,取决于法规的复杂程度和情况的轻 重缓急。法规的制定部门多在其网站开设专门站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收集反馈 意见。有些情况下,法规的制定部门还要召开讨论会,邀请有关人士发表看法。 2.动植物进口风险分析制度 澳大利亚规定,一国的动植物产品在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前要由农业部生物安 全局决定是否进行进口风险分析。进口风险分析的目的在于:

6、对该产品进入澳大 利亚以后造成病虫危害的可能性进行充分评估;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为当局作 出是否准许进口该产品的决定提供决策依据;让有关利益方充分了解上述依据。 市场准入和生物安全局根据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制定的 进口风险分析手册 进行进口风险分析。该手册规定,大部分进口动植物产品可由该局做出快速评估, 不需要正式的进口风险分析。但是,较重要的产品必须按正式程序进行审查。启 动进口风险分析的前提是有个人、公司或行业组织提出进口申请。市场准入和生 物安全局受理有关申请后决定是否启动进口风险分析程序。进口风险分析报告的 草案将予以公布,并给予有关利益方充分的时间(一般为 60 天)提出申诉。进口 M

7、 O F C O M M O F C O M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4 14 风险分析的最终报告将通知 WTO 并由检验检疫局负责执行。 3.反倾销调查程序 澳大利亚海关下属的贸易措施司负责反倾销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反倾销 申请和复审申请;决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并具体实施;将反倾销调查结果和建 议上报给司法和海关部长。 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长是反倾销措施的最终决策者, 根据有关报告和建议, 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 贸易措施复议官拥有有限的复议权利,可对海关做出的拒绝反倾销调查申请 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司法和海关部长做出的实施或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 定进行复议;在复议中,复议官主要

8、是对海关在反倾销调查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 复议;如发现存在问题,可要求海关重新进行调查。 根据关税(反倾销)法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最长耗时为 155 天,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中是较短的。 (三)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1.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澳大利亚是实行总理内阁制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享不 同的权力。国家贸易政策的制定权在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只有贸易促进权。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主要负责与对外贸易管理相关的事务。该部身兼外交和 外贸双重职责,由外交部长和贸易部长共同管理。外交贸易部有两个负责对外贸 易管理的下属机构,其中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负责贸易促进和市场开发工作,由 贸易部长分

9、管;澳大利亚国际开发署负责海外援助项目的管理,由外交部长分管。 澳大利亚海关负责进出口货物监管、进出口业务统计、反倾销调查等。澳大 利亚农渔林业部下属的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工作。澳大利亚国 库部下属的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外资审批和管理工作。 2.标准制定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这些政府机构主要 包括:检验检疫局、农药和兽医用药注册局、全国标准委员会、医药管理局、澳 M O F C O M M O F C O M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4 15 新食品管理局、全国职业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等。其中,全国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 国家度量衡体系的有关工作。 澳

10、大利亚大部分非强制性标准由澳大利亚国际标准有限公司(SAI)制定和公 布,这些标准通常会成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参考依据。 在澳大利亚,有两家全国性的认证机构负责合格评定工作。其中,全国检测 机构协会(NATA)负责制定认证标准,认定实验室的资质,澳新联合认证体系 (JAS-ANZ)负责颁发管理系统、产品的认证证书和个人资质证书。 三、贸易壁垒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澳大利亚仍对部分产品维持高关税,这在机动车和纺织服装及鞋类产品方面 表现得尤为突出。 从 1996 年起,澳大利亚对纺织服装及鞋类产品的关税每年下调 3%。但是, 在其产业界的影响下, 澳大利亚政府于 2000 年开始

11、实施提高本国纺织服装及鞋类 产业竞争力的三项措施,其中包括 2005 年前不再降低此类产品的关税。目前,纺 织服装和鞋类产品的进口关税明显高出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其中,棉织物、化 学纤维与棉混合织物、机制地毯、工业织物等的关税为 15%,特种织物的关税从 10%至 25%不等,针织服装、非针织服装以及床上用品的关税为 25%,其他织品的 关税为 15%。 澳大利亚对纺织、服装及鞋类产品实施的关税高峰措施削弱了中国相关产品 在澳大利亚市场上的竞争力。中方注意到,澳大利亚政府已承诺在 2005 年 1 月 1 日后, 将现行税率为 25%的产品税率降至 15%, 税率为 15%的降至 10%, 税

12、率为 10% 的降至 7.5%。 中方将密切关注澳方实施上述承诺、 削减相关产品关税水平的措施。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澳大利亚的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而标准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澳大 利亚目前共制定了 6000 多项标准,其中约 2400 项为强制性标准。 1.食品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负责管理食品事务,因此澳大利亚没有全国统 一的食品法规,食品管理体系非常复杂和分散。据不完全统计,澳大利亚共有 120 M O F C O M M O F C O M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4 16 多个法律、法规和 90 个标准涉及食品管理问题,这还不包括州以下政府制定的规 定。尽管 20 世

13、纪 70 年代以来,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一直在推动全国食品标准及 法规的一致化,但至今未取得明显成效。中国企业反映,澳大利亚在食品领域的 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给食品贸易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2.药品 根据澳大利亚 1989 年医疗用品管理法,药品分为登记类药和注册类药两 种。注册类药物获得批准后,须在药品包装上注明“AUST R”及注册号码。注册 类药物申请的时间很长, 一般需要 1 年以上, 且费用较高 (平均在 1 万澳元以上) 。 登记类药物获得批准后,须在药品包装上标明“AUST L”及登记号码。申请药物 登记的费用为 400 澳元,且每年另需缴纳 400 澳元的年费。如果加上聘请顾问协

14、 助办理登记手续的咨询费, 则全部费用在 1000 澳元以上。 有的药物由于成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 行偿付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五、信用证形式和内容 1。形式 信开 电开(SWIFT)(教材附录8(1)、(2) ) A。简电+“随寄证实书”(申请人、受益人、金额 、期限) B。全电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2。格式(依据) 大多采用与500号出版物(1994)对应的 516号出版物格式;也有416号(对应400号1983 ) 等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3。内容 正文条款 信用证名称(可否撤消);开证日期;信用证号 码;信用证有效期和地点;信用证金额和币别

15、; 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名、地、字;通知 行名、号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汇票条款 汇票依据(信用证指示);汇票 付款期;汇票金额;付款人;出票人 单据条款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海关发票;原产 地证书;检验证书;包装单;领事发票等 商品与运输条款 商品名、数、价;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 分装、转运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其他条款 指示议付行是否保兑、议付背书、 索汇和寄单方式;限制议付、银行 费用承担等特别声明;申明适用统一惯例 份数 一正(受益人)三副(通知行、开证申请人、开 证行)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六、信用证使用程序 1。进口商根据买卖

16、合同申请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开证 3。代理行通知或转递 4。修改信用证(全部同意、接受或拒绝) (教材附录7:不可撤消跟单L/C修改书) 5。出口商验证、发货 6。出口商交单议付 7。开证行收单付款 8。进口商赎单提货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七、信用证种类 1。跟单与光票 “单”指代表货物产权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票据 ; 贸易结算信用证大都是前者;后者如履行信用证 ; 贸易从属项目结算和非贸易结算;(贸易公司与 分公司之间的货款结算)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2。可撤消与不可撤消 前者指开证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即有权随时撤 消或修改信用证;但是一般应通知原通知行;通 知

17、到达前若已经付款、承兑、议付,则开证行应 承认并偿付;此类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少用;不 是可撤消的就是不可撤消的(教材附录7(1)、 (2)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4。保兑与不保兑 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责并独立负责; 保兑行不得片面撤消保兑;只有不可撤消信用证 才具保兑性;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保兑行可由 开证行指定(委托保兑)或受益人指定(无委托 保兑);保兑实质是对以信用证为依据的汇票的 兑付保证;保兑源于受益人对开证行不了解或不 信任或对进口国政局有顾虑要求开证行开立;也 有开证行为提高信用证的信誉主动开立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5。可转让与不可转让 可转让指开证行授权被委托

18、银行(通知行)在受 益人(称第一受益人)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让人(称第二受益人) 使用;注明“可转让”才能转让;通常只能一次转 让;适用于出口商保护商业秘密、大宗购货(分 批购进)、分散货源(不同港口) 转让程序见书65页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的“新证” 可与“原证”不同的项目包括 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小); 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早、短); 投保比例(高);申请人(第一受益人即原证受 益人可作新证的申请人)变更条件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方式包括全额或部分转让; 替换或不替换商业发票转让;国内转让或国外转 让;银行转让(银行同意第一

19、受益人申请并向第 二受益人发通知书)或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向 第二受益人发通知书和信用证原本复印件)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国际结算 第十一讲 主讲教师: 陈建波陈建波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6。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 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不要求提交汇票) 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使用较为普遍;有时注明“电汇索付条款”即议付 行议付后当天可电请开证行或付款行,后者在收 到汇票和单据并审核无误后电汇偿付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7。远期(或定期)信用证 开证行收到单据或远期汇票后 并不立即而是在规定期限内付款 包括承兑信

20、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迟付即期信用证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承兑信用证受益人提交 远期汇票和单据,由付款人 先承兑汇票再到期付款 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卖方远期和买方远期 银行承兑远期指银行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兑 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是其指定的代理行;承兑后 留单(代理行承兑后单交开证行)交已承兑汇票 给议付行或受益人;后者可保存到期提示付款也 可贴现;前者可凭进口商信托收据提前提货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卖方远期指卖方(出口商) 承担远期汇票贴现利息和 承兑费用(或者货价中包含利息等费用) 买方远期指上述利息由买方(进口商)承担;其 一种特殊形式是假远期,规定受益人出

21、具远期汇 票并提供单据后可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 商实际是即期L/C,远期是形式上的,但是出口 商也承担汇票到期被追索的风险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延期付款L/C开证行保证在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船后开证行 见单后若干天或者付款 又称无汇票远期L/C;交单日到指定付款日称有 效期;时间越长对进口商(融资)越有利;但增 加出口商的资金成本(无可贴现汇票),使得相 应的货价较银行承兑远期L/C的略高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迟付即期L/C受益人先交单, 临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时再 补交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8。预支L/C 开证行授权议付行允许受

22、益人 装货交单前可支取全部或部分 货款(又称打包L/C) 包括全部预支L/C和部分预支L/C 全部预支凭光票并附保证书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部分预支包括红、绿条款L/C 绿条款比红条款更严格;出口商 须以银行名义货存仓库,进口商 如同意采用绿条款须向银行担保或抵押; 绿条款L/C通常须在信用证中注明“绿条款”字样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9。议付L/C 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指定或 任何银行交单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成善意持票人可向开证行或其指定 的偿付行索偿,被拒付可向受益人追索;包括公 开议付、限制议付、不可议付L/C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公开议付开证行对愿意议付

23、 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 付款承诺 目的为使信用证广泛流通;开证行须有一定实力 和信誉才能广被接受,且手续简、费用低;又称 自由议付或流通L/C 限制议付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议付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不可议付受益人只能向 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提示单据 而不能由其他银行议付 只对受益人作验单付款承诺;不邀请也不承认其 他银行议付;对受益人是无追索的终局性付款; 开证行对汇票付款(付款人)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10。背对背L/C 转口贸易中根据中间商与进口商 之间的(第一份合同或出口合同)开立的L/C称 原信用证,根据该中间商与出口商(第二份合同 或进口合同)开立的L/

24、C就称对背信用证 原证的受益人是新证的开证申请人;原证的通知 行一般是新证的开证行;原证与新证在金额(大- 小)和交货期(晚-早)方面不同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新证的开证申请人通常以原证 下收得的款项偿付新证开证行 已垫付资金,新证开证行为防止 原证不能收款,除了要原证作抵押外,还要求开 证申请人缴纳其他抵押品或担保 背对背L/C与转让L/C都广用于转口贸易,但根本 不同:前者新、原证完全独立,后者新、原证是 同一信用证;前者无须开证行同意(开证申请人 重新开证:开证费和押金),后者则须开证(和 开证申请人转让书:转让费)授权;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国际结算 第十二讲

25、主讲教师: 陈建波陈建波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11。对开L/C 买卖双方各自向对方开立 把进、出口联系起来,有助于外汇收支平衡;第 一张L/C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就是第二张的受 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通知行?两张的金 额大致相同;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多用于 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易货贸易等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开立程序:原料或配件的进口方 (甲方)向出口方(乙方)开立 远期L/C;在该证(第一张)到期 前,前者将成品向后者出口时,后者开立(第二 张即回头证)即期L/C(即成品的出口要求见票 即付,并以此偿付原料或配件应付的远期汇票

26、货 款) 对开L/C的生效方法有二:(双方互信)分别生 效;同时生效,即第一张开立后暂不生效,等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第二张开立并被受益人(前者) 接受后再通知其开证行和开证 申请人两证同时生效 12。循环L/C 信用证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到原 金额继续使用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下载) 循环L/C只比普通L/C多一循环条款; 表明循环方式、次数和累计总金额; 循环方式分按时间(积累-非积累) 和按金额(自动-半自动-非自动:是否等开证行 的通知);一般适用于较长时间分批、定时、定 量、定品种供货;和向同一贸易伙伴提供同一货 物 ;进口商

27、可因此避免多次开证手续上的麻烦, 节约开证费用和押金,也使出口商简化审证 (海量营销管 理培训资料国际贸易法案例库(国际贸易法案例库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另一部分是案件处理结果和学者评述。案情介绍部分现存80真实案情,按照案情焦点命名和编号,方便学习查询。该80个案例的法院判决或组成庭裁决以及案件评述等,仍以原标号和命名) 第二部分 80个案例的仲裁庭或法院意见及学者评述案例1:FOB下买方未按时派船二、仲裁庭的意见经审理,仲裁庭认定如下事实:(一)1996年5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GC/CHFS9608(E)号买卖芸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在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运输、包装、单

28、价、检验、付款、不可抗力、罚金和仲裁等几方面作了约定。合同与争议有关的条款如下:1NAME OF COMMODITY CHINESE LIGHT SPECKLED KIDNEY BEANS 1995 CROP LONG SHAPE2SPECIFICATIONMOISTURE 15% MAX. ADMIXTURE 1%MAX. BROKEN & OTHER COLOUR & IMMATURE & WRINKLE BEANS (IMPERFECT) 3% MAX. 1995 CROP. YELLOW STAINED BEANS 3% MAX.3QUANTITY2,500.00 METRIC TON

29、S 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UAL PRICE. WEIGHT MUST BE MEASURED BY WEIGHT BRIDGE AT THE DATE OF LOADING AND AT THE PORT.4SHIPMENTDURING June 25, 1996- July 15, 1996 AT BUYERS OPTION. BUYER SHOULD GIVE MIN. 7 DAYS PRE-SHIPEMTN NOTICE TO SELLER PRIOR SHIP ARRIVAL OF LODAING PORT

30、 (DALIAN, CHINA).6UNIT PRICEUSD 375/MT FOB STOWED DALIAN;CHINA GROSS FOR NET.7INSPECTIONBOTH SHIPPED WEIGHT AND QUANTITY ARE AS PER CCIBS CERTIFICATES FOR L/C NEGOTIATION PURPOSE. BUYERS INSPECTOR IS ENTITLED TO ACCESS THE WAREHOUSES TO CARRY OUT PRE-SHIPMENT QUALITY INSPECTION AND CAN REJECT ANY LO

31、T IF THEY ARE NOT MEET THE SPECIFICATION OF CONTRACT. ANY CLAIM AGAINST RECEIVED QUALITY AND/OR QUANTITY SHALL BE FILED WITHIN 45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DISCHAERE PORT AND SUPPORTED BY A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 PUBLIC SURVEYOR.8PAYMENTBY 100% IRREVOCABLE AT SIGHT L/C OPENED BY DALIAN I

32、NTL (HOLDINGS) CO., LTD BY TLX BY June 5, 1996. REQUIRED SHIPPING DOCUMENTS ARE.10PENALTY & ARBITRATION10% CONTRACT VALUE MUST BE PAID BY SELLER TO BUYER AS COMPENSATION FOR SELLERS NON-DELIVERY IF L/C IS OPENED IN ORDER. BESIDES OF IT, AND CLAIM OR DISPUTE SHOULD BE SETTLED THROUGH AMICABLY NEGOTIA

33、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R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enzhen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COST OF ARBITRATION ARE FOR THE ACCOUNT OF LOST PARTY.(二

34、)合同生效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和被申请人的两次要求,对货物进行了加工,1997年7月5日被申请人代表最后检查了货物。(三)被申请人在1996年6月5日,主动以传真通知申请人,运载货物的船将约在6月25日-31日间在市装货。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问船期,同日,被申请人答复买家正式租船,预期7月5日至15日间抵达。7月5日,因被申请人尚未通知派船,双方当事人就船期进行协商,事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答复承运合同项下货物的船只能否在8月10日前到达大连。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申请人提出在这次会议上双方同意将合同价格提高至395美元一吨,因缺乏证据支持,仲裁庭不予支持。9月12日,被申请人通知申

35、请人由于墨西哥政府方面的因素,无法如期将货装运,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先把积货卖到任何可能的地方以减少损失。此票货分批或部分先处理以减轻利息仓租。(四)申请人分别于1996年9月23日、1996年11月1日、1996年11月14日,以低于合同的价格,将该批货物共2,500吨,分别转售给美商康家国际(远东)有限公司及安德利亚洲有限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导致货物降价形成价差131,500美元;并使申请人多增加货物仓储费58,019元人民币以及因货物不能按期运出而产生的资金积压和晚收货款的利息损失。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一)1996年5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芸豆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

36、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合同的卖方为申请人,系中国法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本案合同为FOB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限派船接货是买方(被申请人)重要的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既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1996年6月25日至7月15日)也未能在申请人给予宽限的8月10日前派船至指定装运港接运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被申请人应负责赔偿申请人因合同得不到履行不得不将货物转售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因货物未能按期出运而产生的仓储费人民币58,019元,资金积压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43,905元以及货款价差131,500美元不能及

37、时收回所滋生的利息。申请人提出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仲裁请求关于价差和利息的计算,应按原合同价每吨375美元为基础。申请人主张的第三项按照月利率1.065%的计息偏高,仲裁庭认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月息0.924%比较合理。鉴于申请人是分三批处理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收取货款,因此,申请人的利息损失数额分三期计算应为243,905元人民币计算方法为第一期即1996年7月22日至1996年9月23日:7,762,500元60天0.000308143,451元。第二期即1996年9月23日至1996年11月1日:(7,762,500元819,720元)37天0.00030879,120元。第三期即199

38、6年11月1日至1996年11月14日:(7,762,500元819,720元1,614,600元)13天0,00030821,334元。另外,鉴于申请人是以低于合同价格转售货物,因此差价131,500美元的利息损失应从1996年11月14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年利率7.5%计付利息。(三)仲裁庭充分注意到被申请人提出的以下主张:经7月5日验货申请人的货物尚有三分之一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宣布终止合同的主张。但仲裁庭同时注意到,被申请人1996年9月12日的传真已明确,未能按时来船的原因是由于国政府因素,并非由于货物的品质问题。仲裁庭经过仔细查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词和证据,认为被申请

39、人有关货物有三分之一不合格的观点缺乏有力证据的支持,被申请人提出的唯一证据是1996年10月13日,中国商检局大连分局在申请人转售给美商康家国际(远东)有限公司300吨货物装运时所签发的检验证明。姑不论该证据是属于另一合同项下的装运单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签发时间和被申请人所称检货时间相差三个月有余,芸豆的颜色可能因时间的迁延而褪色,从而增加异色粒的含量,就以该检验证书所列不完善粒3.3%而论,只较之合同约定的规格超过0.3%,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构不成根本违约,更不能以此作为主张合同终止的理由。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都必须采用

40、书面形式。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以任何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终止合同,因此,被申请人有关因品质不符而宣布合同终止的辩词既缺乏事实根据,更缺乏法律根据,仲裁庭不予支持。(四)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能按期派船接货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在被申请人的同意下,分批转售货物是申请人依法可采取的合理补救措施。鉴于芸豆易予变色的商品特性和新货上市后旧货价格贬低的市场特点,仲裁庭在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售的有关证据后认为申请人转售合同货物的是合理的,被申请人应该赔偿申请人在转售货物时所蒙受的价差损失。(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以外贸合同

41、当事人的身份向申请人索赔,以补偿委托人(货主)因出口合同未能履行而遭受的损失。(六)关于其他费用款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仲裁代理费等损失的请求,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因其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金额的10%。申请人主张仲裁代理费100,000元人民币,仲裁庭支持其70,000元人民币代理费的主张。(五)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三、裁决基于上述案情事实、仲裁庭的意见,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赔偿申请人货物降价转卖造成的损失131,500美元以及自1996年11月14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持之日的利

42、息(按年利率7.5%计息),以及货物仓储费58,019元人民币、银行利息243,905元人民币、律师仲裁代理费70,000元人民币。逾期不付,人民币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美元按年利率7.5%计付利息。(二)本案仲裁费和实际开支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案例2:FOB中卖方订舱的风险法院审理中国某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菲律宾有关海关法规(TARIFF AND CUSTOMS CODE OF THE PHILIPPINES),规定: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进口货物都被视为丢弃(be deemed abandoned):1、进口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以书面形式向海关官员表示其放弃货物的

43、意图;2、进口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收货人或有关利益方在收到合理通知后,未能在最后一件货物卸离船舶或飞机之日起30日内报关,该期限不得延长;或虽报关,但未能在发出通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关,该期限不得延长。被丢弃的货物应被视为政府所有(be deemed the property of the Government),并根据该法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原告运输公司计算滞箱费的依据是其本公司在菲律宾的滞箱费(DEMURRAGE)收取标准:从卸载日起算,免费期间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假日,40英尺冷藏集装箱13天免费,49天每天28美元,超过9天每天56美元。其计算方法是:上述第一批3个集装箱滞箱期间为

44、2000年7月4日至9月25日(84天),合计13608美元;第二批4个集装箱滞箱期间为2000年7月14日至9月25日(74天),合计15904美元。(总计29512美元,与其诉讼请求具体数额29751美元不符。)另外,原告解释其将滞箱期间计算到2000年9月25日的原因是因为到那时公开拍卖的中标人才将集装箱归还,但原告对此没有证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运费6880美元仅是第二批4个集装箱的运费,被告对此运费数额本身无异议;原告没有请求支付第一批3个集装箱的运费。另查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

45、施行)规定:40英尺冷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为14天免费,510天每天30美元,1140天每天42美元,41天以上每天120美元,标明在码头堆场整箱交货的免费使用期自集装箱卸至码头堆场的次日凌晨零点起算,按中国银行当日(集装箱归还日)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率计收人民币。该收费办法还规定其适用于海上承运人进出中国港口的自有集装箱和租赁集装箱。中国某海事法院认为,虽然外贸公司有可能是FOB条件下的卖方,但FOB价格术语的有关约定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其并不必然绝对排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办理海上运输,尤其在需要使用集装箱运输时,FOB价格术语在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就运输而言的意义可能就只在于由买

46、方最后承担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完全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订立,卖方成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本案被告外贸公司两次向原告运输公司订舱,运输公司两次接受了订舱,双方之间已成立了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均依法有效。被告就是本案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履行该二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均约定了所谓的“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以及将货物直接电放(即电报放货,不用凭提单取货)给收货人BRENTWOOD DISTRIBUTOR。但当原告分两次将被告托运的货物运至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并最后放弃货物,结果由卸货港政府没收并拍卖该货物的情况下,因该两批货物

47、产生的运费、滞箱费、拍卖费,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要,被告对此应该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一、货物被运到卸货港,承运人在无人提取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在不违反卸货港所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之上对货物进行处理。本案的两批货物均是根据卸货港所在国家(菲律宾)的法律被当地海关没收并拍卖的。运输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因为运输公司已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被告也通知了收货人),但收货人一直不提货,到最后拒绝提货并放弃了货物。作为承运人的原告运输公司根本无法在收货人明示拒绝提货或者放弃货物之前确定收货人是来提货还是放弃货物,以及可能何时表示放弃货物,也根本不能确定货物卸离船舶30天内收货人是否已报关或是已报关将何

48、时通关,所以原告根本不可能如被告所说,可以及时通知被告或径行采取可能减少损失的措施,即使根据菲律宾的法律承运人可以这样做。因为一旦发生错误,承运人必然会面临收货人的索赔。再者,我国海商法也根本没有规定承运人要承担这样的义务。所以当承运人不能如此做或是没有义务如此做时,当收货人明示放弃货物或者收货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关、通关,根据菲律宾的法律,承运人能做的就只是等待当地政府没收货物并拍卖货物,不能得到拍卖所得却还要承担有关的拍卖费用了。因此,要求原告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菲律宾卸货港将货物留置并拍卖,是不合情理的,也是没有依据的。二、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法律本意绝不是规定只有在承运人留置并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应当向其支付的费用时,其才有权向托运人追偿。我国海商法之所以将留置拍卖货物与向托运人追偿按时间顺序先后规定,这是因为我国海商法赋予了承运人对我国港口进口货物以留置权,以使承运人的债权能得到担保并优先受偿。但当承运人从我国运输出口货物到外国港口时,虽然其可能依据当地法律不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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