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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普新经济时代管理方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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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类及应用 按可成型塑件的精度高低:有一般 注塑机和精密注塑机。它与一般注塑机相 比,具有注射压力高、注射速度快和温度 控制精确的特点。 按锁模机构驱动方式:有液压式和 液压-机械联合式。 按操作方式:有全自动、半自动和 手动式。 按结构形式:有立式、卧式和直角 式 (二)特点及应用: 立式注塑机 如图所示,它的注射装 置垂直装设,并与锁模机构移动方向成一条 轴线。 优点:占地面积小,拆装模具方便 ,易于安放嵌件等。 缺点:塑件推出后需由人工取出, 不易实现全自动操作。 4.3.1 注塑机的种类及应用 卧式注塑机 如图8-3所示, 它的注射装置轴线与锁模机构轴线呈一 条直线并水平排列。 优点:机

2、身较低,利于操作和 加料,可实现全自动操作,机床因重心 低而稳定。 缺点:模具装拆与嵌件安放都 比较麻烦,机床占地面积较大。 4.3.1 注塑机的种类及应用 直角式注塑机 如图8-4所示,其注射 装置轴线与锁模机构轴线相互正交垂直。 优点:结构简单,便于自制,适于一模 仅成型一件,而中心部位不留有浇口痕迹,适 用于带有自动回转脱螺纹机构的模具。 缺点:占地面积介于立式和卧式两者之 间,注射量的提高也受到限制。 此外,还有多工位旋转式注塑机、双色 注塑机等专用注塑机。 4.3.1 注塑机的种类及应用 (三)注塑机的规格型号 注塑机的最大注射量:注射柱塞或螺杆作 一次最大注射行程时,注射装置所能达

3、到的最 大注出量。 注出量的表示方法:1.公称重量(g) 2.公称容积(cm3) 例如:国产注塑机xs-z-30型、xs-zy-500型 、xs-zy-1000型,表示注塑机可注射聚苯乙烯 塑料的公称容积为30cm3、500cm3和1000cm3 xs-塑料注射成型机,z-柱塞式,zy-螺杆式 。 4.3.1 注塑机的种类及应用 4.3.2 注塑机性能参数校核 开始设计注塑模时,首先需要选择确定 模具的结构、类型和一些最基本的参数和尺寸, 如型腔的个数和需要的注塑量、制品在分型面上 的投影面积、成型时需要用的工艺合模力、注塑 压力、模具的厚度和安装固定尺寸以及开模行程 等等。这些数据均与注塑机

4、的技术规格密切相关 ,如果二者之间不能匹配,则模具将无法使用, 此时只能重新选择确定模具的结构类型或更换注 塑机机型。为了了解模具结构类型与注塑机机型 是否匹配,必须将二者之间的有关数据进行校核 。 对于多数注塑模,其型腔数量与注 塑机的塑化能力、最大注塑量以及合模力等参 数有关,此外,还受制品的精度和生产的经济 性等因素影响。为了统一阐述型腔数量的设计 问题,下面介绍如何根据这些参数和因素来确 定型腔数量的方法,这些方法也可用来校核初 选的型腔数量是否能与注塑机规格相适应。 1 按注塑机的塑化能力确定型腔数量N1 式中:K注塑机最大注塑量的利用系数,一 般取0.8; mp 注塑机的额定塑化量

5、(g/h或cm) t成型周期(s); mj浇注系统和飞边所须的塑料质量或 体积 ms单个制品的质量或体积 2 按注塑机的最大注塑量确定型腔数量N2 式中:mI注塑机允许的最大注塑量。 3 按注塑机的额定合模力确定型腔数量N3 式中:FI注塑机的额定合模力(N); Aj浇注系统和飞边在模具水平分型面 上 的投影面积(mm2); As单个制品在模具水平分型面上的投 影 面积(mm2) ; pl单位投影面积需用的合模力(MPa ), 近似取值为熔体对型腔的平均压力 。 4 按制品要求的尺寸精度确定型腔数量N4 式中: l制品的基本尺寸(mm); =/2,是制品的尺寸公差 (mm); dd=d /2,

6、d 是单型腔时各种塑 料 可能达到的尺寸公差。 型腔不宜过多,经常推荐使用一模四腔结构 。 5 按生产的经济性确定型腔数量N5 式中:t成型周期(min); Y每小时的工资和经营费(元); 制品的生产总量(个); C模具费用。 其中,C1是与型腔无关的费用;C2是与型腔数成比 例的费用中单个型腔分摊的费用(元)。 4.3.2.2 注塑量校核 在一个注塑成型周期内,注塑模内所须 的塑料熔体总量与模具浇注系统的容积和型腔容 积有关,其值用下式计算: mi=Nms+ mj 式中:N型腔的数量; ms单个制品的质量(或体积); mj浇注系统和飞边所需的塑料质量 (或体积)。设计注塑模时,必须保 证小于

7、注塑机允许的最大注塑量,二 者的关系为:mi =(0.10.8)mI 4.3.2.3 制品在水平分型面上的投影面积 与合模力校核 注塑成型时,制品或型腔在与注塑方向 正交的模具分型面上的投影面积是影响工艺合模 力的主要因素,其数值越大,需要的合模力也就 越大。如果这个数值超过了注塑机允许使用的最 大成型面积,则成型过程中将会出现涨模溢料现 象。为此,设计注塑模和选择模具分型面时,必 须满足下面关系式。 AAI ,(A含于AI) 式中: A制品或型腔(包括浇注系统和飞 边) 在水平分型面上的投影面积; AI注塑机允许使用的最大成型面积 。 注塑成型时,模具所需的工艺合模 力与制品在分型面上的投影

8、面积有关,为了可 靠地闭锁型腔,不使成型过程中出现溢料现象 ,工艺合模力必须小于注塑机的额定合模力, 二者的关系为: Fl(0.80.9)FI 其中,工艺合模力的计算可参考有关 文献。 4.3.2.4 注塑压力校核 注塑压力与塑料熔体在模具中的流动 比有关,对于初步选择确定的模具结构,还应对 其流动比所需用的注塑压力进行校核,以保证它 不超过注塑机允许的、使用的最大注塑压力。流 动比的计算方法后面介绍。 4.3.2.5 模具厚度校核 注塑模的动、定模两部分闭合后,沿闭合 方向的长度叫模具厚度或模具闭合高度。由于绝 大多数注塑机的动模与定模固定板之间的距离都 具有一定的调节量H(图3-12),因

9、此它们对安 装使用的模具厚度均有限制。一般情况下,实际 模具厚度HM 与注塑机允许安装的最大模厚Hmax 及最小模厚Hmin之间必须满足下面条件,即: Hmin HM Hmax 其中 Hmax= Hmin+H 如果出现 HM Hmax的情况,只能重 新设计模具厚度或更换注塑机。 返回 4.3.2.6 开模行程校核 开模行程也叫做合模行程,指模具开合 过程中动模固定板的移动距离,用符号s表示。当 模具厚度确定以后,开模行程的大小直接影响模 具所能成型制品高度。即s太小时,模具不能成型 高度较大的制品,否则,成型后的制品无法从动 、定模之间脱出。因此,设计模具时必须校核它 所需用的开模距离是否与注

10、塑机的开模行程相适 应。下面分几种情况加以讨论。 1 注塑机最大开模行程与模厚无关时的校核 对于带有液压-机械式合模系统的注塑 机,它们的开模行程均由连杆机构的冲程或其他 机构的冲程确定,其最大值仅与冲程的调节量有 关,不受模具厚度影响。如果在这类注塑机上使 用单分型面和双分型面注塑模,可分别用下面两 种方法校核模具所需的开模距离是否与注塑机的 最大开模行程互相适应: 对于单分型面注塑模(图3-13) Smax H1+H2+(510)mm 式中:H1制品所用的脱模距离; H2制品高度(包括与制品相连的浇 注 系统凝料)。 返回 对于双分型面注塑模(图3-14) Smax H1+H2+(510)

11、mm 式中:H1制品所用的脱模距离; H2制品高度; 取出浇注系统凝料必需的长度。 返回 2 注塑机最大开模行程与模厚有关时的校核 对于合模系统为全液压式的注塑机以及 带有丝杠传动合模系统的直角式注塑机(如SYS- 45和SY-60等),它们的最大开模行程直接与模 具厚度有关,即 Smax =Sk-HM 式中:Sk -注塑机动模固定板和定模固定 板 的最大间距。 如果在上述两类注塑机上使用单分型面 或双分型面模具,可分别用下面两种方法校核模 具所需的开模距离是否与注塑机的最大开模行程 Smax相适应: 对于单分型面注塑模(图3-15) Smax=sk-HMH1+H2+(510) mm 或 Sk

12、HM+ H1+H2+(51注册会计师之友 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编 2002年第9期(总第六十九期) 2002年9月1日重要文摘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诚信建设从我做起。(9-1)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就评估准则建设答记者问:公众第一、行业第二。(9-2)经济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4)财政财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9-13)财政部关于部分债转股企业申请破产问题的意见。(9-1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14)会计规章财政部关于企业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13、知。(9-18)财政部关于无形资产投资和坏账准备计提问题的复函。(9-19)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解答(上)。(9-1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明确: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严惩。(9-28)税收政策综合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9-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9-30)税收政策流转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9-31)财政部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9-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9-31)税收政策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9-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9-32)证券期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的通知。(9-34)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9-40)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1)注册会计师中注协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9-42)中注协关于成立

15、上市公司会计审计问题专家技术援助小组的决定。(9-44)中注协关于改进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9-46)浙江省注协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9-47)浙江省注协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暂行规定的通知。(9-49)浙江省注协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职业行为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9-50)浙江省注协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9-52)浙江省注协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的通知。(9-53)浙江省注协

16、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9-56)资产评估中注协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59)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方法的应用。(9-60)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9-62)新企业会计制度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9-63)台湾会计师税务鉴证制度探析。(9-65)业务研讨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简便核算方法。(9-69)项目经理风险控制的灵魂(第二例)。(9-71)严格控制函证程序(两例)。(9-72)天网何以撞出了窟窿。(9-73)客户之窗依法纳税显示一个企业的品位。(9-76)如何扣除各种准备金。(9-76)事业单位、

17、社会团体哪些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9-77)诉讼期间税务行政处罚可以停止执行吗。(9-79)企业未变更房产证的抵债房产也要纳税。(9-79)信息荟萃经贸法制建设紧锣密鼓。(9-8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正式实施。(9-80)我国将推出九项外汇管理新举措。(9-81)2002年8月人民币基准汇价。(9-82) 财政财务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

18、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

19、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2002年5月21日 财政部 关于部分债转股企业申请破产问题的意见 财金函20025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债转股企业申请破产问题的请示(华融函200210号)收悉。经商国家经贸委和人民银行,现函复如下: 一、债转股企业的确认,以新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为准。对于列入债转股企业名单但经审查不符合债转股条件以及尚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和新公司尚未

20、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不作为债转股企业。 二、债转股企业(包括整体债转股企业和子公司债转股企业)原则上不能实施政策性破产;如确实无法持续经营,应个案报国务院审批。资源枯竭类矿山中非独立法人实施分立破产,其贷款未债转股的,经商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可以纳入破产债权。 三、对债转股企业能否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将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商定,并个案报国务院审批。 四、债转股企业不论是实施政策性破产,还是按法律规定程序破产,金融资管理公司的股权损失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2002年5月28日 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 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1、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7月27日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

22、 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和部门或者国家

23、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 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条 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制

24、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第六条 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第七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4

2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条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 企业

26、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可以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合并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27、。 第十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制定;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情况下,应当由具有控制权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同其他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协商制定。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其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批准文件;(二)改建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三)改建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四)

28、改建企业资产清查结果以及资产重组方案;(五)改建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六)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七)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八)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九)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份的认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改建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持有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超过法律

29、规定期限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应当调整公司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并依法承担出资违约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 (二)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对没有纳入改建企业范围、具备经营条件的剥离资产,可以其组建企业法人,独立核算,依法经营;对不具备经营

30、条件的剥离资产,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置: (一)整体出售,即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出售。出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所得出售净收益,应当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二)租赁经营,即向公司制企业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租赁经营,并签定租赁合同。租赁费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约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所得租赁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三)无偿移交,即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后,将改建企业原承担社会职能的相关资产,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相应核减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 凡是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处置的剥离

31、资产,可以由存续企业管理,也可以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 改建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一)企业实行整体改建,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二)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由分立的各方承继原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 (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一)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

32、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二)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第十七条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

33、人投资。 改建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建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 第十八条 改建企业原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给企业的税收等,按照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应当计入国有资本。对其中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账户单独反映的部分,继续作为负债管理,形成资本公积后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 公司制企业享受国家账政扶持政策,收到财政拨给的资本性补助资金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

34、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理顺存续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存续企业及分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持有单位。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资产及其债权、债务,不得相互转嫁

35、债权、债务。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企业,因吸收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进行资本重组

36、、经营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未满而离职、因故调离、解除职务或者离退休时,经与股份持有人协商一致,有关股份可以在公司制企业内部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当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红利的具体收缴办法按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及财政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第 企业整体或者合并改建为公司制企业的,改建前的会计档案、资料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中涉及的国有资本变动行为,

37、应当进行检查监督。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公司制改建的,或者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施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27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第29号)文件即予废止。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会计规章财政部 关于企业销售

38、处理“甲字、五六” 储备粮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36号),现将有关“甲字、五六”储备粮油销售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时,应按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公开竞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不含“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陈化粮部分),或采取缴标竞卖方式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指“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陈化粮),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

39、”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特准储备物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收到储备粮销售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科目。按规定应将特准储备资金。上交的,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以前年度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取得的款项按规定上交的,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因原移库和调整布局

40、引起国储粮转移,调出方在调出国储粮时未将所占用的资金同时划给调入方,调入方向银行借入的借款,按规定由财政统一归还的,企业应在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时,按上述规定确定的销售价格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特准储备物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调入方按规定上交销售价款的,按应由财政统一归还的“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的本金部分,借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财政统一还款”科目,按“甲字、五六”储备粮油的实际销售价格,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

41、“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财政统一还款后,借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本金部分),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财政统一还款”科目。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补贴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的金额应分别按扣除“应收补贴款-应收财政统一还款”科目金额后的净额列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应由财政统一归还的借款性质、金额等。 原调出方未调出的特准储备资金,应按规定上交,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由各省粮食局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各地

42、分公司统一销售的“甲字、五六”储备粮油,其会计处理应分别进行,各级粮库应按实际出库数量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各省粮食局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各地分公司应按实际销售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粮销售款”,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粮销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002年5月21日 财政部 关于无形资产投资和坏账准备计提问题的复函 财办会200217号 汕头海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无形资产投资和坏账准备计提问题的咨询函”收悉,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1、

43、对来函中甲公司2000、2001年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投资作价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记入“递延投资损失”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 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对“递延投资损失”科目的余额,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 对长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2、关于甲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应收款的坏账准备问题,应由甲公司和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坏账准备计提的规定进行职业判断。 2002年5月29

44、日 财政部 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企业会计准则 中期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上)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的组成部分、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中期会计报表的有关编制要求、比较会计报表以及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的信息等。 (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包括中期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季节性、周期性和偶然性收入以及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处理、中期会计估计的应用等。 问:如何理解“中期”和“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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