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章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节 机动车辆管理分工原则第一条:北京首云铁矿机动部是北京首云铁矿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密云矿山公司颁发有关机动车辆的法令、法规、制度。2、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北京首云铁矿所属车间部室有关机动车辆事项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报请主管矿长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3、全面掌握首云铁矿机动车辆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数据,为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4、审核、汇总首云铁矿所属车间部室的机动车辆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5、监督、检查首云铁矿所属车间部室贯彻执行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机动车辆管理日常工作的指
2、导。第二节:机动车辆选型及购置与更新管理第二条:选型及购置与更新机动车辆要根据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进行选型论证。既要考虑同意车型,便于管理,又应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的机动车辆。第三条:首云铁矿所属车间部室需购置与更新机动车辆时,机动部依据首云铁矿所属车间部室经营、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审核各单位提出的车辆购置与更新申请和选型,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编制购置、更新机动车辆年度计划,经矿计财部和主管矿长批准后执行。第四条:新购车辆到货后,机动部负责对车辆验收,并对厂内车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机动车辆年检工作。第五条:机动部必须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第六条:
3、不经首云铁矿机动部审核选型,计划部门立项,矿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购置机动车辆。第七条:新购机动车辆固定资产管理,按矿机动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三节 机动车辆调配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办理移转或调拨后,必须有利于经营、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有利于管理和使用,提高利用率和运输率,增加经济效益。第九条:北京首云铁矿各车间部室之间机动车辆发生移转时,须经机动部审核,矿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条:机动车辆外卖时,按国家关于车辆交易,转卖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北京首云铁矿机动部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调配管理台帐。第十二条:机动车辆正式移转或调拨后,应立即变更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第十三条:机动车辆
4、移转或调拨,按首云铁矿机动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四节 机动车辆台帐管理第十四条:北京首云铁矿所属全部机动车辆都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按其类别,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第十五条:北京首云铁矿所属各车间部室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其中包括:1、 机动车辆管理台帐;2、 机动车辆更新管理台帐;3、 机动车辆调配管理台帐;4、 机动车辆报废管理台帐;5、 机动车辆改型管理台帐;6、 机动车辆节油管理台帐;7、 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管理台帐;8、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台帐;第十六条: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内容填写齐全,做到帐、物相符,机动车辆管理台帐纳入计算机管理。第五节 机动车辆节油管理第十七条:机动部
5、下达节约用油项目,负责制定节约用油技术工作计划,组织所属单位实施。第十八条:机动部要经常搜集机动车辆节约用油的新技术和先进经验,组织推广应用,确保完成矿下达的机动车辆节油项目任务。第六节 机动车辆改型管理第十九条:北京首云铁矿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凡是改变车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称为机动车辆改型。第二十条:机动车辆改型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要求,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立项必须有申请,方案有审批,竣工有验收,原始记录齐全。第二十一条:对机动车辆改型后,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按矿科技成果有关制度执行。第七节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第二十二条:机动
6、车辆保养和秀丽的目的在于及时消除故障,恢复技术性能,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节约燃料、备件等消耗,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和运输效率。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大修理是对整机进行一次性恢复的修理,使其技术状况和工作性能恢复原有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达到大修理标准,由车属单位向机动部提出申请,机动部按机动车辆大修理范围、大修理周期并结合车辆实际技术状况进行审定。编制机动车辆年度检修计划,经计划部门审核平衡,主管领导审批,下达车属单位执行。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大修竣工后,由机动部、车属单位有关人员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车辆,由车属单位与承修单位交涉处理。第二十六条:机
7、动车辆二、三级保养是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提高车辆完好率和利用率的重要保证,例保项目要纳入车间部室计划管理,按期进行保养。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二级保养周期为7000-8000公里。三级保养周期为35000-40000公里,要按二、三级保养规定周期,对车辆实行例保制度。第八节 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管理第二十八条:在用机动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损坏,被迫停止作业或虽然继续运行使用,但必须进行修理,成为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第二十九条:机损事故分级:机损事故分为特大机损事故、重大机损事故、一般机损事故。一、特大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为特大机损事故。二、重大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
8、000元之间(含50000元)为重大机损事故。三、一般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间(含10000元)为一般机损事故。一般机损事故标准以下的按机动车辆故障处理。第三十条:机动车辆机损事故管理执行北京首云铁矿“关于内燃设备机损事故的分类及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发生机损事故时,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事故分析、处理和抢修,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第九节 机动车辆报废管理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使用达到规定报废年限,必须实行强制报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辆可申请报废。一、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五十万公里,矿山特种车三十万公里,大客车七十万公里,其他车辆五十五万公里。二、
9、使用年限,载重汽车十二年,大客车十四年,矿山特种车十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理价值的。三、汽车经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形式,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至百分之二十的。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易修复的。六、尾气排放、噪声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报废必须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经机动部审核、检验,计财部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综合部申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
10、辆管理所签定同意。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报废批准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废车回收手续,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牌照注销。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的发动机、转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六大总成部分必须报废回收处理。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矿机动、财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十节 机动车辆数据统计管理第三十六条:数据统计管理是对机动车辆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用数据统计正确反映机动车辆运行作业、车辆状况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是机动车辆管理中掌握情况,分析情况制定计划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各车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准确反映本部门的机动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第三十八条:运输统计台帐和运输统计报表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规格化、统一化,内容齐全,数据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