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 设备专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划分原则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家的财富,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经营生产中的作用,使其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部为我矿固定资产总归口管理单位,机动部负责生产系统中的各种机械,动力设备,固定式起重机械,工程机械,工业管道,供电设备的使用管理。工程部负责工业厂房和建(构)筑物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按国家规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能独立完成既定任务的单体设备或单机设备,其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含2000元)
2、,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工具,器具和用品等一般应作为低值易耗。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台数的划分:1、一般具备动力,传动和工作机构三部分,并能独立完成某项既定的工作任务者,应化为一台固定资产。2、组成配电装置、电磁站、集中控制台、变压器、7.5kw及以上的电机等设备,可按单台划分为固定资产。3、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生产工艺流程中的静止设施,如:塔、釜、器、工业炉窑等也可划分为固定资产。第二节 固定资产职责分工及专业归口管理第五条 机动部对生产性固定资产负责监督管理,保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合理使用,与财务部共同对车间提出报废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办理报废、转移、调拨、租借等有关业务,编写盈亏报告,与财务部
3、共同做好盈亏处理,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参加新增固定资产验收,以及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第六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本单位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并要把每台设备的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和个人。第七条 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拆迁、调出、外借、交换或变卖固定资产,也不准以批条代替正常手续。第八条 严禁随意拆卸串用封存、闲置户库存设备的零部件,若生产或工作急需,一般设备零部件必须经本单位主管设备领导批准,重要设备零部件须经本单位的上级专业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第九条 未使用和闲置的固定资产,凡可入库的均应办理入库手续,由仓库保管,不能入库的由原来使用单位
4、负责妥善保管。第十条 各单位的设备报废、有价调拨等,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本专业系统设备的报废,有价外调进行专业审核提出意见,建立各种管理台账,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数据。第三节 固定资产转固验收管理第十二条 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有合法的文件、资料、产品合格证或说明书、图纸等,手续齐全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转固手续。第十三条 机动部专业人员及有关人员根据“交工验收单”或施工部门的“工程设备验收单”以及“固定资产交接清册”等有关资料,进行验收工作,办理验收转固手续。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验收后由财务部门提供原值,设备管理人员确定台数,并将财务部门提供的总原值划分确定
5、出每台固定资产的原值,同财务部门进行核实后,详细填清设备卡片的内容,并一式三份,一份返回财务部门,一份自存,另一份由车间留存。第十五条 新验收转固的固定资产,由机动部与财务专业有关人员及时对其进行分类编号、建卡、登账、入档等管理工作,要求在二个月内完成,房屋建筑物要在明显处写明其编号。第四节 闲置设备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备用、检修、改造、特种储备、抢修救灾、军工等经核定封存的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需的设备外,其他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第十七条 对闲置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积极组织闲置设备的利用。第五节 固定资产转移调拨管理第
6、十八条 单位内部车间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经矿领导批准后,由移入、移出单位办理手续,机动部备案并相应调整卡片,要及时明确负责管理的岗位及人员。第十九条 对外有价调拨设备时,以设备作为对合作单位的投资时,设备调拨时按对外有价调拨办理手续。第二十条 单位对外有价调拨设备时,应委托有价评估资格的单位对外调拨设备进行评估,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第六节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1、经过预测、继续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者。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者。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比更新经济者。4、严重污染
7、环境,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者。5、因生产工艺改进、扩建、改建必须拆除,拆除后公司和社会上无法利用的设备。6、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恶性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破坏,确实无法修复者。第二十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由各车间上报机动部,经机动部专业人员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财务处复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三条 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拆作零部件使用,更不能提前变卖。第二十四条 报废设备应及时拆离生产现场,本单位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 报废后的固定资产除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其他报废设备还有使用价值的可进行有价调拨,向外调拨时,调拨的手续同固定资产对外有价调拨手
8、续,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无使用价值送供应部回收,外调和回收的费用应由财务部门列入设备相关费用。第二十六条 报废后的那部分设备,本单位能利用时,可作为备件转用,并建立独立的实物账。第二十七条 报废设备根据凭证注销有关设备台账,报废设备的原资产编号不得重新使用。第七节 固定资产的盈亏处理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时,使用单位要查明原因,提出盘盈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入账。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时,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注销。第三十条 机动部每年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处理盘盈、盘亏,每季对固定资产进行动态入机管理,随时调整设备卡片,重要设备调整卡片合适账物及使用、保管,做到账物相符。第八节 固定资产账卡管理第三十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台数划分规定及单位固定资产编号、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第三十二条 全矿建立统一格式的固定资产原始凭证:1、固定资产卡片2、北京首云铁矿固定资产投入生产移交单3、固定资产报废单4、北京首云铁矿固定资产出售凭证上述凭证由财务处统一定做。第三十三条 每年末按财务部统一要求参加财务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实,账、物、卡是否一致,并清理需报废设备,按要求办理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