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一节 自 然 人 n一、自然人的国籍 n自然人的国籍是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 公民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资格,是区分某一自然 人为内国人或外国人的根本标志。 n(一)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n1自然人的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构成涉 外民事关系的标准之一。 n2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 要依据之一。 n3自然人国籍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主要依据之一 。 n4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 据之一。 n(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n国籍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自然人的国籍, 主要
2、由各国的国籍法予以规定,因而各国的国籍 法通常都要对自然人出生取得本国国籍、传来取 得本国国籍以及丧失本国国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 定。 n(三)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n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既可能表现为国籍的积极冲 突,也可能表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n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自然人同时具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大致有两种情 形: n自然人同时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自然人先后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n2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自然人不具有 任何国家的国籍。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n自然人出生时即未能取得任何国家的国籍。 n自然人原有国籍丧失后没有取得新的国籍。 n四)自然
3、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n1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n(1)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且 其中之一为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 是“内国国籍优先”, n(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 时,各国采取的解决办法不尽一致,主要的解决 办法有以下几种: n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n第二,住所地国籍优先。 n第三,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或实际 国籍)优先;第四,由法院裁定以哪个国籍为准。 n2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 ,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当事人无国籍 时,视其具有住所地国的国籍,并以其住所地法 作为其本国法;如果没有住所或者住所不能确定 的
4、,视其具有居所地国的国籍,并以其居所地法 作为其本国法。 n二、自然人的住所 n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住所和国籍一样,也是 表明自然人与特定法律的联系的一种客观标志,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n(一)自然人住所的含义和种类 n1对于自然人的住所,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n(1)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依当事人在某地“ 久住”、“定居”或“经常居住”的事实来确定住所, 至于当事人有无在该地永久居住的意思,并不一 定要加以考虑。 n(2)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住所是一个人具 有久居意思的事实上居住的地方。 n2住所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n(1)按取得住所的时间,可以将住所分为现在住 所、最后住所、旧时
5、住所和当时住所。 n(2)按取得住所的原因,又可把住所分为原始住 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 n(3)在国内民法上,多数国家都规定一个人只能 有一个住所,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强调这一点。 n(二)自然人住所的冲突 n由于各国关于住所的规定不相同,自然人住所的 冲突时有发生。自然人住所的冲突有以下两种情 况: n1住所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有住所。 n2住所的消极冲突,指一个人在任何国家都没有 住所。 n(三)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n1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n(1)当事人在内国和外国都有住所时,国际上通 行的解决办法是“内国住所优先”,即以内国住所 作为当事人的住所,而
6、对当事人在外国的住所不 予考虑。 n(2)当事人在内国无住所,而在两个以上外国有 住所时,一般按以下规则处理: n如果当事人的两个以上外国住所取得的时间不 同,一般是采取“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原则。 n如果当事人的两个以上外国住所取得时间相同 ,一般是依“关系最密切”原则。 n2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对于自然人住所的消 极冲突,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解决办法都比较一致 ,即: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应以当 事人的惯常居所或居所代替其住所。但也有国家 不完全采取上述规则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 。 n三、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n(一)公约的背景 n为了缓和和解决这一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
7、议经 过努力制定了本公约。 n(二)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n该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 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 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国内法。 n第5条规定:“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 所或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返回 第二节 法 人 n一、法人的国籍 n(一)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n长期以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无统一的标准。从 各国的学说、立法和实践看,确定法人国籍的标 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n1登记地说。亦称成立地说或设立地说。此说主 张依法人章程登记地决定法人的国籍,凡在内国 登记成立的法人为内
8、国法人,凡在外国登记成立 的法人为外国法人。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东欧 诸国普遍采用这一标准。 n2住所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开 展活动的中心,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 地而定,即住所在内国的法人为内国法人,住所 在外国的法人为外国法人。但对于何处为法人的 住所,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实践并不统一。 n3资本实际控制说。又称为成员国籍说。此说认 为,法人的资本实际上被哪个国家的公民所控制 ,用来为哪个国家的利益服务,该法人就具有哪 个国家的国籍。多数学者认为,以实际控制资本 的自然人的国籍作为法人的国籍,有许多不便之 处。 n4准据法说。此说认为,法人都是依特定国家 的法律规定并经该
9、国许可而成立的,所以,法人 依哪个国家的法律而设立,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 籍。此说为一些英美学者和少数欧洲大陆的学者 所主张。 n5复合标准说。即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标准 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n总之,究竟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国际上尚无统 一的标准。在实践中,虽然采用登记地说、住所 地说的国家较多,但这些国家也可能根据不同的 情势,把几种标准结合起来加以运用。 n(二)跨国公司的国籍问题 n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应当考虑跨国公司的组织 形态。跨国公司的基本组织形态有以下两种: n1总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 法人资格,因而也就谈不上单独确定分公司的国 籍问题。 n2母公司在国外设
10、立子公司。由于子公司是一个 独立的法人,因而在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时,各 国一般是把母公司与子公司区别开来,按照本国 采用的标准分别确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国籍。 n(三)法人国籍的冲突 n法人国籍的冲突与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有所不同。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 而法人国籍的冲突仅表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n当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时,各国通常只按照本国采用的标准来判定该法 人究竟是哪个国家的法人。 n(四)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n我国在解放初期,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曾采用过资本实际控制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n现阶段,我国已不再采用资本实际控制标准确定 法
11、人的国籍。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法人国籍的确 定做了如下规定: n1中国内国法人的国籍。根据民法通则第 41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登记注册 地原则和准据法原则并用的复合标准。 n2外国法人的国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 公司。该条并没有提出确定外国法人国籍的具体 标准。实践中多数依据民通意见第184条, 以外国法人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来确定外国法人的 国籍。 n二、法人的住所 n法人的住所在在确定法人的国籍、法律适用、国 际民事管辖权方面方面都在国际私法中有其重要 意义。 n(一)各国确定法人住所的标准 n1主事务
12、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n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n3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n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 第一种主张。 n(二)法人住所的冲突 n对于法人住所的冲突,各国一般是依“内国标准” 加以解决。即每一个国家都只依本国确定法人住 所的标准来判定法人的住所在何处。 n三、法人的营业所 n所谓法人的营业所,是指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 所。在现实生活中既存在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又 存在营业所的消极冲突。 n四、外国法人的认可 n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在法律上承认外 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并允许其在内国许可的范围 内进行民事活动。它包括对外国法人主体资格的 认可和对外
13、国法人活动范围的认可两个方面。 n(一)外国法人主体资格的认可 n现代各国法律大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主体 资格,但各国对外国法人给予认可的方式有所差 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n1特别认可。即内国采取特别批准程序对外国法 人在内国的民事主体资格予以认可。对于拟在内 国设立机构开展活动的外国法人,有关国家通常 采取这种认可方式。 n2一般认可。即在外国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无 论属于何种性质,一般的都被认为具有法律人格 ,可以在内国成为权利主体。 n3相互认可。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其所缔 结的国际条约,分别在各自领域内相互承认对方 国家的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n4分别认可。即内国针对不同性质的外国法人, 分别采用不同的认可方式。(匀%琀璝讀缁缀節貔%頀h椀挂,霍濿塎搀漀挀瀀椀挀最椀昀需濿塎搀漀挀尀尀戀搀愀愀愀昀昀猀娀樀礀刀最栀攀欀娀椀愀吀椀樀夀猀欀昀刀吀儀堀琀昀攀戀栀礀甀儀洀爀需漀塎慟昀挀攀愀戀攀攀昀昀昀祾敲教偧沖需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