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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犯罪客观要件.ppt

上传人:peixunshi 文档编号:2506101 上传时间:2020-07-20 格式:PPT 页数:19 大小:1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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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行为对象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思考题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 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 点: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客观性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规定性 (四)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 行为。行为由身体动作、方法、时间、地点 等因素构成。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 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

2、刑法规定的 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外,行为对象、行 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刑 法理论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它不是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返回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1.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 一。 2.犯罪客观要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 准之一。 3.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重罪和轻罪的标准 之一。 4.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是检验行为人 主观罪过 的标准之一。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行为”在刑法上有双重含义: 1.指作为犯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行为; 2.指具备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这种 意义上的危

3、害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则是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 活动与消极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 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行为,更不能 认为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因此,人的无意 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 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 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内容。 二、危害行为的构成因素 危害行为的构成因素包括身体活动、方法( 手段)、时间及地点。 1.任何行为必须有人的身体活动,如果没有 人的

4、身体活动,就不可能有行为。 2.危害行为作为人的身体活动,离不开一定 的方法或手段。可以说,方法是对身体活动的描述 ,方法不同,行为也就不同。 3.危害行为作为一种外部活动,离不开一定 的时间与地点 三、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1. 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此即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 2. 刑法条文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 件要素的情况,即通常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 而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以不作为 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这便是不纯正 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 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

5、行为的法律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危害结果。 返回 第三节 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的概念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 用的、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物与人。它 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为对象是物与人。 2.行为对象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行为对象是被危害行为所作用的。 二、行为对象的意义 1.特定的行为对象影响着某些犯罪的成立。 2.特定的行为对象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3.行为的对象不同影响着罪行的轻重,因而 影响着量刑。 三

6、、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 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 2. 特定的行为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 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3. 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 ;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犯。 4. 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此行 为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 体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相同意味 着犯罪性质相同。 返回 第四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其特征如下: (一)因果性 (二)侵害性 (三)客观性 (四)多

7、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 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严重危害结果与非严重危害结果 (四)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三)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四)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五)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返回 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关于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不同的称谓,如犯罪因果 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等。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从认定的角度 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

8、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从 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3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 4因果关系的规定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 2作用的单向性。 3内容的法定性。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关于必然因果关系说 (二)关于偶然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 (三)关于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四)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返回 思考题 1.什么是危害行为?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的 成立条件? 2.什么是行为对象?区分行为对象与犯罪客 体具有什么意义? 3.什么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 具有何种地位与作用? 4.如何理解与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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