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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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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立法与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权限与效力等级行政立法的权限与效力等级 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n n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n n 其具有以下两层含义:其具有以下两层含义: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 是部分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是部分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 而不是所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权而不是所有行

2、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得到国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得到国家 权力机关的授权。权力机关的授权。行政立法以制定规范行政立法以制定规范 性文件为其活动特征。行政立法是适应现性文件为其活动特征。行政立法是适应现 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准立法活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准立法活 动。动。 n n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n n ( (一一) )行政立法的行政立法的“ “立法立法” ”性质性质 n n 1.1.行政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社会规范的行政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社会规范的 行为。行为。 n n 2.2.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属于法行

3、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属于法 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 性等基本特征。性等基本特征。 n n 3.3.行政立法程序严格,具有立法的形式特行政立法程序严格,具有立法的形式特 征,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议征,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议 和通过、签署、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和通过、签署、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 n n ( (二二) )行政立法的行政立法的“ “行政行政” ”性质性质 n n 1.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n n 2.2.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事务。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事务。 n n 三

4、、行政立法的分类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n n ( (一一)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n n ( (二二)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n n ( (三三)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n n ( (四四) )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n n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n n ( (一一) )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 n n ( (二二) )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 n n ( (三三) )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n n ( (四四) )科学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 返回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权限行政

5、立法的权限 与效力等级与效力等级 n n 一、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一、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n n 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力的行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力的行 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界限,即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界限,即 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 形式上的分工和界限。形式上的分工和界限。 n n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行政立法主体和权力机关之间在立法一种是行政立法主体和权力机关之间在立法 权限上的分工和界限。另一种是行政系统内权限上的分工和界限。另一种

6、是行政系统内 部不同行政立法主体之间在立法权限上的分部不同行政立法主体之间在立法权限上的分 工和界限。工和界限。 n n ( (一一)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 权限划分权限划分 n n ( (二二) )国务院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国务院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n n ( (三三) )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立法权限的划 分分 n n ( (四四) )地方政府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地方政府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 分分 n n 二、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二、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

7、 n n 立法法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各个位阶的法律规明确规定了各个位阶的法律规 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适用规则,即上位法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适用规则,即上位法 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 效力并在制定机关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效力并在制定机关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 返回 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n n 一、行政立法的程序一、行政立法的程序 n n ( (一一) )立项立项 n n ( (二二) )起草起草 n n ( (三三

8、) )审查审查 n n ( (四四) )决定与公布决定与公布 n n ( (五五) )备案与解释备案与解释 n n ( (六六) )修改与废止修改与废止 n n 二、行政立法的监督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n n ( (一一) )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 n n 1.1.审查。审查。 n n 2.2.执法检查。执法检查。 n n 3.3.备案。备案。 n n 4.4.质询。质询。 n n ( (二二) )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 n n 1.1.行政立法计划批准程序。行政立法计划批准程序。 n n 2.2.法规、规章清理制度。法规、规章清理制度。 n n 3.3.规章备案审查制度。规章备案审

9、查制度。 n n ( (三三) )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返回 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n n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n n 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实现行政目的,制定发布的,除行政法规实现行政目的,制定发布的,除行政法规 和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和行政措施。命令和行政措施。 n n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采 用下列名称:用下列名称: n n 1.1.命令。适用于采取或者宣布施行重大强命令。

10、适用于采取或者宣布施行重大强 制性行政措施。制性行政措施。 n n 2.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决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决定 作出安排,任命、奖惩有关人员,变更或作出安排,任命、奖惩有关人员,变更或 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n n 3.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 者法定事项。者法定事项。 n n 4.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应当普遍遵守或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应当普遍遵守或 者周知的事项。者周知的事项。 n n 5.5.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1、。 n n 6.6.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者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者 处理办法。处理办法。 n n 7.7.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洽商工作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洽商工作 、询问或者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询问或者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 批事项。批事项。 n n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n n 1.1.制定主体不同。制定主体不同。 n n 2.2.效力高低不同。效力高低不同。 n n 3.3.规范的内容不同。规范的内容不同。 n n 4.4.制定程序不同。制定程序不同。 n n 5.5.监督方式不同。监督方式不同。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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