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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_劳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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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天文档在线 联系qq:744421982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管理,保护劳务协作双方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务管理是指劳务输出单位为邮政企业输出劳务,由邮政企业为之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行为。劳务输出单位是指:1.具有劳务输出资格的邮政多种经营企业;2.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劳务输出机构;3.具有法人资格、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进行劳务输出的独立企、事业机构。第三条劳务人员在一般业务岗位及技术、内部处理、邮运等岗位使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邮政企业劳务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和多经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相关职责。第

2、五条有劳务输出资格,承担向主业输出劳务任务的市、县局邮政多经企业应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办理有关劳务输出的事宜。第六条用人部门在企业核定的定员范围内,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邮政职工上岗后,仍有富余岗位的,可根据缺员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需要使用劳务人员的书面申请,说明需使用劳务人员的岗位和人数。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企业的劳动计划和该部门的定员编制情况予以审核,报局务会议研究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劳务人员。第七条邮政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劳务人员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劳务人员的,一经发现,必须限期退回,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章 劳务人员的选用第八

3、条由劳务输出单位会同邮政企业的具体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按照邮政企业规定的条件,本着公开公平、面向社会、统一考试、择优选用的原则进行人员初选。第九条参加初选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内;思想品德好,无违法犯罪行为,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在搬运、火押、汽押等重体力岗位使用的人员可放宽至初中学历)。 第十条对初选上的人员,由劳务输出单位送至邮政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劳务输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第四章 劳务协议第十一条劳务输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邮政企业通过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使用劳务人员,

4、邮政企业严禁与个人签订劳务协议。第十二条 劳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劳务项目(二)完成劳务工作的要求(三)使用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四)劳务协议的期限(五)劳务费用的支付(六)劳务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七)双方对劳务人员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八)违反劳务协议的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各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可参考省局印发的劳务协议书范本(局办发200019号)。第十三条签订劳务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邮政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协议的签订工作。签订的劳务协议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公证。 第十四条劳务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协议期满自行终止。若邮政企业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劳务人员,应续

5、签或重新签订协议。第十五条劳务协议一式三份,邮政企业、劳务输出单位及公证部门各保存一份。第十六条邮政企业使用本地区以外的劳务人员须经本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应与外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第五章劳务费用的支付第十七条劳务费用由邮政企业与劳务输出单位统一结算。劳务费用包含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应向劳务输出单位支付的管理费。管理费一般为劳务报酬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总和的至。 第十八条劳务费用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九条劳务人员个人的劳动报酬应由劳务输出单位支付。劳务输出单位委托邮政企业代发的,应当出具代发报酬委托书。 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价

6、格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劳务人员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和福利待遇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劳务输出单位应与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政策,为输出到邮政企业的人员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第六章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对输入的劳务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从业纪律、通信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业务用品。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积极组织劳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务人员从事邮政通信及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如司机、电梯工、锅炉工、电工等),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上岗资格。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建立劳务人员简明档案,简明档案应含有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所在岗位、技术等级、从业累计年限、简历、考核纪录等。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劳务人员学习或将制度公布。企业应依制度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应将考核不合格的劳务人员退回劳务输出单位,形成正常的人员流动机制,每年淘汰率不得低于10。第二十五条对劳务人员的连续使用原则上不超过年。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及时向劳务输出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的出勤、工作、考核情况及其他表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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